存在和由个体集合成为共同体是人类的二种有机联系的存在方式。一方面,“人作为对象化活动主体是以个体方式相对独立地存在着”;另一方面,“社会作为许多个人的相互合作,是人的广泛的持久的对象性活动必须借以实现的方式。”[24]“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了基于社会共同体的公共事务而形成了政治生活。社会共同体并非离开个体而抽象存在,它是每一个体的共同体,是由每一个体参与决定的共同体。因此,“广泛地享受生活的各个方面”必须包括个体参与和影响共同体的政治生活。只有如此,个体才能作为存在,才能具有主体性,才可能达到理想本质。在这一意义上,参与和影响政治生活成为个体的内在需要,是价值本身。“人是政治动物”这一著名命题正是指明了个体的这一内在需要。
个体参与和影响政治生活的内在需要获得了相应的法律形式,这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尽管权利的定义最为法学家们聚讼纷纭,但是,权利作为利益的法律形式,因而作为需要的法律形式,却是人们所共同认可的。因此,公民政治权利就无非是法律尤其是宪法对个体参与和影响政治生活的内在需要的确认,是人的自我实现的法律表现。在这个意义上,公民政治权利就是个体存在的价值,就是目的,因而是人的自我实现的逻辑内涵。
公民在政治生活领域的自我实现,或者说,政治生活领域的个人潜能,由二个方面构成。第一,自决,即对自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判断与选择,对公共事务的决断等。第二,自主,即公民在政治生活中追求人格的独立和完善,摆脱政治上异己权力的束缚与奴役,个性得到张扬。[25]对此,马斯洛这么说:“自我实现即意味着我是我自己身心的主人,我支配着我自己”。[26]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公民政治权利正是充分地包含了自决、自主这二个方面的内涵而不是排斥和否定人的自决、自主,因而完整地对应了公民在政治生活领域的内在需要。可以说,公民政治权利远远地超越了使个体成其为人的层面,是直接与使人成其为完整的、自我实现的人逻辑相关的。[27]这才是公民政治权利的本质所在。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研究必须指明这一点才是科学的和深刻的。
五、结 语
上述表明,公民政治权利是手段与目的的统一。作为手段,它是民主政治的具体制度设计,是人民主权原则的表现形式。此时,公民政治权利指称的是作为行为的参与。作为目的,它是个体需要本身,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此时,公民政治权利指称的是作为需要与价值的参与。
公民政治权利从近代到现当代经历了显著的变化:就其直观层面而言,表现为公民政治权利在量上的增加,如全民公决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就其功能层面而言,则是形成了直接民主制,从而使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和影响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公民的政治潜能得到了远大于往日的实现。这一显著变化正是因于公民政治权利的双重性并深刻地表现了这一双重性。变化还会继续,因为人的自我实现程度是随人类的日益进化而增大的,人的主体性是处于不断的拓展中的。
注释:
[1] 许崇德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第788页。多数的大型辞书与论著均持相同的论点。
[2] 林嘉诚、朱宏源编著:《政治学辞典》,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279页。
[3] 王浦劬主编:《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109页。
[4] 学者有错误地将非政治权利作为政治权利的,如将“享受荣誉称号”这一纯属精神生活的权利作为政治权利。本文限于篇幅无法加以辨析。本文中未提及的权利,即不认为属于政治权利。扩大政治权利范围的观点,或许与泛政治化的传统有关。
[5] 王玉明著:《选举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13页。
[6] 可详见罗厚如:《论公民直接立法权》,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二期。
[7] 关于利益分配与资源增益,本文作者已另有专文《利益的法律分配及其保障》。
[8] 本文在广义上使用“国家公职”一语,包含了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位。一般所称之被选举权,包含在本文之担任国家公职之内。
[9] 白俄罗斯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具有典型意义:“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根据自己的能力和专业特长享有平等地获得国家机关任何职位的权利”。一些国家的宪法对此项权利即使未明文,实际上也是加以确认的,否则岂非要认定所有担任国家公职是非法的?
[10] 如果发表政治见解纯粹出于表达内心世界的需要而不带有以之影响政治生活的目的,那就是属于精神生活的权利。
[11] 详见杜钢建:《知情权制度比较研究》,载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宪法比较研究文集》第一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2] 万斌、薛广洲著:《民主哲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页。
[13] 科恩著,《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引书馆1988年版,第10页。
[14] 程竹汝:《论权力的工具性问题》,载《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三期。
[15] 选举制、轮换制、制衡制构成共和政体的特征,见董崇山著:《政体论》,中国展望出版社1986年版,第七章。
[16] 即使按精英民主论,使人民有平等的机会成为政治精英和公民定期地选举精英也是必不可少的。
[17] 当以财产、肤色等对公民的被选举权加以限制的时候,人民主权实际上成了“资本主权”。近代民主即是。
[18] “以权力制约权力”这一原理转化为二种机制,一是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即国家权力系统的自我制约机制,二是人民主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即国家权力系统的外部控制机制。较为详细的阐述,可参阅李琦:《孙中山的宪政思想:以政府权力制约论为理论中介的研究》,载《厦门大学学报》1992年法学专号。
[19] 参见何华辉著:《比较宪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07—213页。
[20] 参见张一兵著:《西方人学第五代》,学林出版社1991年版,绪论、第二章第一节、第四章第二节。
[21] 马斯洛著:《人性能达的境界》,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5页。
[22] 马斯洛著:《存在心理学探索》,云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7页。
[23] 这就是本文选择马斯洛的学说作为公民政治权利的分析尺度的原因所在。
[24] 《民主哲学》第15页。
[25] 本文的阐述参考了:《民主哲学》第33页;商英伟、白锡能主编:《自由论》,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六章第一节。
[26] 《人性能达的境界》第53页。
[27] 人权通常被解说为“使人成其为人的资格”,并不全面。从本文的研究思路出发,人权与人的自我实现之间的关系,需要更充分的认识。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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