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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诉讼是强化对执政党监督的可行之策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7:28   点击数:[]    

济问题,更是关系国家前途的重大政治问题。

  三、反腐败措施到位率偏低,监督机制亟待完善

  对于腐败问题我们开过的会、发过的文件不计其数,反腐败的措施也不可谓不果断、不细致。但是,在“认认真真走过场”已经成为官场诀窍的今天,反腐败措施真正落实的有多少,虎头蛇尾的有多少,遇到阻力半途而废的有多少,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的。特别是某些只有“做戏”的本事,没有“做事”能力的人,因为善于“孝敬”上级、做表面文章而平步青云,更使得敢说真话的人处于受压抑的状态。

  近年来,“唱功好,做功差”的情况十分突出,不少反腐败举措在会上讲过了,也就算是贯彻执行了,至于真正贯彻到位的反腐败措施有哪些则很少有人过问。对在位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基本上没有人可以公开为之,群众监督、新闻监督只有在有了高层领导批示以后才能实际操作。对此种种情况群众是不满意的。一份来自中纪委的问卷调查分析表明:在党政机关中67.5%的人认为,广大党员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较小或没有发挥作用。有人形象地把监督第一把手形同虚设的现象称之为“挂空档”,即发动机不停地转动,人员不停地工作,油料不停地耗费,唯一没有的是实效。任何监督的实施都是有条件的,缺乏实施条件的监督手段只能作为“摆设”。对党政官员实施监督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监督者有实权,二是政务公开,三是官员个人资产“透明化”。毫无疑问,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没有权力的监督必然成为腐败的遮羞布。权力的制约与反制约客观存在,当一种力量制约不了权力的时候,它就会受制于权力。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内虽然设有纪律检查委员会,但因为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纪委干部的去留升迁直接取决于同级党委,所以,对党委实施监督的现实局面便是“上级监督不着,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此外,有效监督的前提是有权知情和有权监督。否则的话,再好的监督措施也因为监督者不知内情和只能空谈而自行落空。

  近几年来,群众对于腐败现象确实有一定程度的麻木,其原因在于群众手里的监督权“好看而不好用”,有的时候甚至是“谁用谁倒霉”。河南省平顶山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长河为了保官谋权,不但可以直接干预并多次催促政法部门将举报人逮捕判刑,还可以迫使舞钢市纪委给予吕净一开除党籍的充分,直至雇佣两名凶手将坚持揭发其罪行的吕净一夫妇杀害。⑥可以说,我们的干部考核年年在进行,司法机关家家在办公,各项监督手段天天在运转,但是,对某些党员领导干部的实际监督效果几乎等于零。这个教训是比腐败案件本身更为深刻的。据实而言,中国共产党为实施监督已经作了大量努力,而为什么监督的效果一直不太理想呢?笔者以为,浅层次的原因是包括党章在内的法律规定不够严密、完善,深层次的原因是政党之间的外部竞争不力,作为执政党既缺乏丧失执政地位的危机,又缺乏自身生存的危机。

  笔者曾经在1995年提出制定《举报法》的具体构想,并得到了理论界的重视。但是,《举报法》的出台至今还停留在呼吁阶段,许多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正在为举报人的悲惨处境伤透脑筋。凡是调查过腐败案件的干部,十有八九都为办案难、取证难、保护举报人难而困惑。凡是贪官都有保护层,保护层中的实权人物平时依傍贪官而生存,自己身上也不干净,对贪官的巴结、保护无所不用其极,这在客观上也增大了腐败案件的查处难度。林哲博士说:“如果我们仍然忽略现行的、问题颇多的用人或培育、选拔干部的制度,仍然无视现行的、在不少地方形同虚设的对干部进行考核或监督的制度上的漏洞,以及‘走群众路线’口号被庸俗化和功利化地对待的倾向,那么谈‘以法治吏’就只能是秀才们的一种天真的奢望,而建成法治国家的愿望也只能是一相情愿。”无疑,变“一相情愿”为“两相情愿”的根本办法在于更新监督体制、完善监督机制,使执政党的每一个成员从内心感到需要监督、喜爱监督、欢迎监督。否则,监督与举报永远只能是强加在执政党头上的外力,而不能转化成为前进的动力。笔者以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和无产阶级政党执掌政权。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是无产阶级政党掌权的基础,在无产阶级政党通过武装斗争夺取政权之后,也只是代表劳动人民掌权,而不可能是天然的、不受监督的执政者。中国共产党人如果不能成为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已经当家作主的劳动人民将会在选择掌权人的问题上作出新的选择。

  四、强化对执政党的制约应当是社会主义宪法的特色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笔者以为,宪法中所说的“各政党”理所当然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宪法中所说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也理所当然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或者组织成员在内。如今,我国的宪法诉讼已经开始运作,就应当一律平等地对违反宪法的党组织或党员予以追究。据《民主与法制》1999年第24期报道,兰考县农机局职工连清海因举报县农机局长丰学良为首的腐败事实,一家四口被丰学良等人雇佣的杀手用汽油活活烧死在家中。雇佣杀人在犯罪手段上看并非罕见,但令人深思的是,丰学良是该农机局的党总支书记,而经记者查实:“从1998年年底到1999年8月,这个党总支多次地下活动,密谋收拾连清海,他们一致决定花公款雇杀手弄死连清海。”诸如党总支决定出钱雇佣凶手杀人、上级党组织把举报信转到被举报人手里等形形色色的打击报复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以《宪法》第41条为依据进行审判。这样做并不是给执政党难堪,而是维护宪法的尊严并同时维护执政党的威信,至少可以使得人民群众感到执政党的确是在宪法的管束之下活动的。以“买官卖官”为例,肮脏的交易是在某个党委会的决议形成或某位党委书记的“拍板”之后合法化的。按照民法原理,非法交易自始无效,由于钱权交易而获得的“官帽子”必须废黜,“买官”者与“卖官”者的非法所得都应当没收。否则的话,众所期盼的宪法司法化就仍然是“虚化”或部分“虚化”的。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方面应当确认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另一方面还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对执政党作出严格、严肃、严密的制约。如果只强调维护执政党的地位,忽略对执政党的制约,就很难称得上对执政党的爱护和支持。热爱总是具体的,而不可能是空洞抽象的,“严是爱,宠是害”这句话用在宪法诉讼与执政党的关系上也是恰当的。说得形象一点,为一棵树苗除草施肥、防病除害、修枝剪杈是具体的爱,如果任其发展,就难免有溺爱或弃爱(放弃对其的爱)之嫌。对于枝叶繁茂的参天大树,尽管其自身抵御风寒病害的能力已经比较强,但外力的支撑和整修依然必不可少 .目前,在世界范围不少国家都在探索符合各自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我国则经常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来概括我们的理论个性。依笔者之陋见,充分发挥宪法的根本大法作用,严肃、严格、严密地制约执政党的行为应当是社会主义宪法的重要特色,也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法律保证。封建社会的“刑不上大夫”余毒必须清除,在真正的法治社会也不应当出现人民法院不能审判违宪的执政党组织或成员的局面。

  中国共产党不仅要执掌国家政权,而且要通过其各级组织领导地方工作,发展地方经济。通俗地说,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目的不是谋取私利,而是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但是,中国共产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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