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为宪法权力的正当性提供了制度和程序性基础。任何权力,要么是授予的,要么是篡夺的。人民主权原则从根源上说明只有人民的权力让渡才构成宪法权力产生的正当途径,任何篡夺的权力都是非法的。但是,它更多地是预设了一种前提,并未将这一让渡行为本身实证化和制度化为稳定可操作的程序,因而只是提供了宪法权力正当存在的可能性。以选举制为核心的种种民主制度则使这样一种预设成为一种制度性和程序性共识、一种制度化的程序。它使宪法权力从这些制度和程序中获得正当性,从而为宪法权力的正当性提供了制度和程序性基础。易言之,只有当宪法权力由公民普遍选举产生才具有正当性。正是如此,选举制度构成了当代民主政治的核心制度。
人权保障的终极目标为宪法权力正当性提供了价值基础。人民主权原则和以选举制度为核心的民主制度只是从终极来源、获取途径两个方面规定了宪法权力的正当性。即使宪法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并通过合法的民主程序而获得,宪法权力只不过是获取了程序性的正当性支持。宪法权力设置和行使的合目的性才是宪法权力正当性的实质性要素。依人民主权理论,宪法权力是人民固有权力的转化,其逻辑设定的首要功能在于满足民主对公共权力行使正当性的要求。尽管关于国家权力有所谓“自然生成说”、“上帝创造说”、“社会契约说”等学说,但在民主政治下,一切国家权力只能来源于人民,政府及其机关和公务员都是服务于人民的。人权保障是宪法权力存在的价值根基。美国《独立宣言》对宪法权力的这一正当性理念进行了全面的表达:“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了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组织其权利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使他们获得安全和幸福。”按照上述理念建立的资本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宪法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公民权利及人权的广泛实现并防止了公共权力的危害性,获得了存在近几个世纪的正当性。人权保障已成为现代政治国家宪法的核心原则。如果一国宪法权力践踏人权,侵害生命、财产和自由,无论其是否是通过正式的民主程序而获得,必将立即丧失其继续存在的事由或者只能依靠暴力来维持统治。
二、宪法修正与权力正当性诉求的转变
(一)“革命”民主的权力正当性理论
无论是在革命过程中还是新中国诞生以来,我们理解和建立的都是一种不同于宪政民主的民主形式。本文将之称为“革命”民主,它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基础。“革命”民主有其独特的内涵,其民主主体和专政对象随历史的发展不断变化。[③]“革命”民主首先是指“革命形式”的无产阶级专政。列宁曾经指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应当是新型民主的(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国家和新型专政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国家”[④].在这一形态的“革命”民主下,民主的主体是绝对数额巨大、社会地位相对低下的广大工人和贫困人民,专政对象是以资产阶级为首的剥削阶级。此时,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和对象都是一个完整的阶级或集团。这一形态的“革命”民主持续的历史十分短暂。它是无产阶级由一个被统治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进而掌握国家权力机器的过程。伴随这一过程的是两个阶级激烈的革命斗争。“革命形式”的民主是阶级斗争过程中的动态民主,它更多的是一种斗争原则和策略,而不是表现为一套系统的国家制度。
“革命”民主发展的第二阶段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毛泽东说:“对人民内部的民和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⑤]在这一阶段,无产阶级已经夺取了政权,掌控了国家权力。民主的主体是广大的劳动人民,主要是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二者都是完整的阶级,而专政的对象则是剥削阶级的“残余”,它们已不是一个完整的阶级。与“革命形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相比而言,“革命”民主的人民民主专政形态并不是以激烈的革命斗争和阶级斗争为中心。虽然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现代化建设。
从理论的层面而言,“革命”民主两个发展阶段的分界清晰明了,其特征也十分的明显。首先,“革命”民主论是一种社会分层的理论。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下,社会中存在一个潜在的身份划分:一部分人属于民主的主体,通常是广大的劳动人民,被称之为“人民”,另一部分人则属于专政的对象,它们是少数的社会制度破坏者,也是一部分独特的刑事犯罪分子,被称之为“敌人”。人民与敌人的分界并非总是清晰明了,而且相互之间会转化。但是,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总有一小部分人被视为潜在的“敌人”。其次,“革命”民主论是一种国家权力正当性的理论。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权力的正当性来源于“革命”民主的理论和实践。从理论上讲,“革命”民主论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建立提供了路径、方法和意识形态支持。从实践上讲,“革命”民主从“革命形式”向“国家政权形式”转变的过程,奠定了国家权力获取来源、途径的正当性。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新的国家得以产生,广大劳动人民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地位得到了翻天覆地的改变。这样一种历史成就奠定了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另外,“革命”民主的目的性追求也是人民民主国家权力正当性的重要因素。依“革命”民主论,国家权力正当性的根基在于它作为一个斗争工具,必须保证人民民主的实现,并有效地对“敌人”实行专政。放弃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将使国家权力失去正当性存在的理由。
“革命”民主论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的正当性基础。首先,新中国国家权力诞生的过程恰是“革命”民主从“革命形式”向“国家政权形式”转变的过程。自1840年以来的中国历史一直交织着两大使命:独立和富强。随着历史的渐进,各种社会力量竞相登上历史舞台,舞刀弄墨,各显风骚。最终,以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完成了独立的历史使命并建立了新型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民主专政正是中国人民走向胜利的法宝。在这一对外求独立对内求民主的历史过程中,每个社会成员阶层归属和身份特征明确。每个人都被贴上“朋友”或“敌人”的标签;一部分人的民主与对另一部分人的专政紧密相联。在这一身份甄别和阶级斗争的过程中,中国的独立诉求得以实现,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政权得以诞生,而作为斗争得来的国家执政权自然地由“代表最广大人民”并领导人民走向独立、实现民主的中国共产党执掌,中国共产党当然地成为执政党。
其次,民族的独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实现与权力行使的正当性紧密相联,并获得了新中国历部宪法的支持。从1954年宪法始,我国宪法都有一个独特的序言,它详尽地叙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和建设的成就,并宣告“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82‘宪法中更是从如下方面明确规定了国家权力的性质、功能和存在的正当性。一是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权力的存在、设置和行使都由这一国家性质决定。宪法第一条第二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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