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反响。而认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是目前最为流行的观点[34],也有学者认为依法治党才是依法治国的关键。[35]后一种观点注意到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和社会中地位的特殊性和党对于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作用,当然是有一定道理的,但,这种观点也容易引起误解,比如,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内部管理应具有一定自治性,难道有关党的事无巨细都要用法律调整吗?[36]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对“依法治党”中“法”概念的区分和“治”的意义的再界定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总要经历一些曲折。而“依法执政”这一概念装置的提出就使得问题简化了,只要求党的执政行为符合国家法律,其他行为仍由其自治,省去了许多解释上的麻烦。
在我国政治现实生活中,无疑存在“权力双轨制”的现象,一方面,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国家政权机关的权限、组织和运行;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作为国家的领导党和执政党又行使着大量的国家权力,事实上,几乎任何重大决策首先都是由党作出决定,交由政府执行的。针对这种法律与现实脱节的现状,学者们提出了许多解决方案,[37]但,迄今为止,依法执政无疑是最科学的理论总结。我们认为,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党依法执政;二是国家政权机关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国家权力。而前者是首要的,是第一位的。显然,如果任由大量并无法律依据的执政行为的存在,无论要求政府如何守法,而根源性的问题却仍未解决,那么我国宪政建设、法治国家建设都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我们认为,党依法执政是我国建设法治型宪政的首要步骤。
参考文献:
[1] 笔者在此用了“宪政运动”而非“宪政模式”这一话语,这是因为在我看来,“模式”乃是一种定型化的东西,而无论自由主义宪政还是民主主义宪政都仍然处在发展变化之中;其次,即使同一种宪政运动中,彼此间也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归于同一模式恐怕不妥。
[2] [英]以塞亚·伯林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204页。
[3] [美]约翰·凯克斯著:《反对自由主义》,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4] 1767年,现代化的英国议会发表宣言称议会之多数可以通过或批准任何它认为适宜的法律(参见[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萨克著:《自由擒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1页)。此时,英国的宪政运动就有了很强的民主主义色彩。
[5] [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萨克著:《自由擒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1-243页。
[6] [美]乔·萨托利著:《民主新论》,冯克利等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419页。
[7] 郑贤君:《论我国宪政模式的走向》,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8] 参见刘军宁:《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近义,还是反义?》,载刘军宁、王焱编辑:《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6页以下。
[9][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1页。
[10] [美]乔·萨托利著:《民主新论》,冯克利等译,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415页。
[11] 参见赵宝云著:《西方五国宪法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77页
[12] 当然,并非自由主义的宪政运动不包含革命,只是这种革命的性质更温和,从它有时甚至会忽视对国王地产的再分配就可见一斑。[英]阿克顿著:《自由的历史》,王天成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页;又见高力克:《从维新变法到宪政革命》,载王磊编辑:《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三联书店2003年版。该文澄清了我国传统上认为英国宪政运动未经过革命的误会。
[13] 房宁:《政党政治与官潦政治》,载《战略与管理》1994年第1期。
[14] 王人博著:《中国近代的宪政思潮》,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23页。
[15] 王荣祖:《储安平与现代中国自由主义》,载刘军宁、王焱编辑:《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义》,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46页。又见尤小立:《从“宪政”到“直接行动”-陈独秀前期国家观演变述评》,载《江苏社会科学》2001年第3期。该文揭示的陈独秀的思想转变历程并非个例。
[16] 自由作为宪政运动的理想毫无异议,而民主与宪政的关系则较为复杂,但,在代议制民主成为各国通行的政治体制,“福利国家”理论日益得到重视的今天,民主也应成为宪政的理想。参见林广华:《论宪政与民主》,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
[17]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18] 张桂林著:《西方政治哲学-从古希腊到当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页。
[19] 这里的安全不仅是生命的保全,而且包括生活的一切其它满足。霍布斯著:《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58页。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249页。
[21] 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7页。
[22] 沈宗录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5页。
[23] 政治自由决不是唯一的自由,然而,按照程度来说,它是基本的自由,因为它是所有其他自由的必要条件。[美]乔·萨托利著:《民主新论》,冯克利等泽,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42页。
[24] 参见[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页。
[25] 参见哈耶克著:《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页以下。
[26] 江国华先生的《无诉讼即无宪政》一文实可看作是法治是宪政理念实现的最核心保障的精辟论述。参见江国华:《无诉讼即无宪政》,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1期。
[27] 郑贤君:《论我国宪政模式的走向》,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
[28] 参见毛泽东:《反对自由主义》,载《毛泽东选集》(一卷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330-332页。
[29] 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一辑(卷首语),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0] 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9-77页。
[31] [英]威廉?韦德著:《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55页。
[32] 庆幸的是,笔者并不寂寞,建设法治型宪政早在2000年就已经有学者提出来了,所不同的是,该学者用的是“法治模式中的宪政”一词。参见郭春涛:《法治模式中的宪政-摆脱中国宪政窘境的必然选择》,载《当代法学》2000第1期。
[33] 参见张晓燕:《依法执政-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1年第9期。
[34] 张红河等:《十三省(市、区)法学会依法治国学术研讨会综述》,《中国法学》1998年第6期;应松年:《依法行政论纲》,《中国法学》1997年第1期;王武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2期。
[35] 韩裕庆:《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治党》,《南通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2000年第3期。关于“依法治党”的有关论述,可参见王圣诵:《政党法制建设论》,载《东方论坛》2000年第1期;刘红凛:《“依法治党”辨析》,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6期;谢方意:《论依法治党作为现代治党模式之选择及其实践价值》,《长春市委党校学报》1999年第5期;韩裕庆:《邓小平依法治党思想探析》,《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00年第3期。
[36] 参见郭道晖:《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法学》2001年第3期。
[37] 参见匡克:《论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的法治化》,载《社会科学》1999年第7期。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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