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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理论——系统理论的观点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5:26   点击数:[]    

调控。(Luhmann 1990, S. 203)反之,Willke则主张,藉由自主的各次系统相互的自我拘束与自我限制,可以形成一个整体─一个新的衍生性现实(emergente Realitaet),这样的整体,就是由协商系统与不可或缺的、论述地构成的、解决问题的层级结构所形成的关联网络。(Willke 1992, S. 349)然而社会系统作为自我再制的封闭系统,却不可能超越其系统边界而直接干预其它系统的操作;换言之,因为自我再制系统具有操作封闭性,所以彼此之间直接的因果作用关系,原则上就被排除了。所以社会系统之间,无法基于特定的意向相互决定,基于行动理论的概念─有企图的影响,所发展的调控理论,这时就可能与自我再制系统理论发生矛盾。

    注释:

  1.一般系统理论(Allgemeine Systemtheorie)依其发展,可分成两阶段:开放系统理论(Theorie der offenen Systemen )以及自我再制系统理论(Theorie der autopoietischen Systemen),关于其发展可参考Kneer; Nassehi, 1993, S. 17ff. ; Luhmann, 1988, S. 293f.,本文所使用的系统理论指的是自我再制系统理论。

  2.关于Luhmann的社会系统理论,中文请参考汤志杰,Niklas Luhmann的系统理论及其对法律的社会学分析。八十一年台湾大学社会学研究所硕士论文。惟该文偏重探讨Luhmann较早的理论,对于1980年之后以Autopoiesis理论为核心的研究着墨不多。

  3.关于系统理论的认识论请参考Luhmann, 1988: Erkenntnis als Konstruktion, Bern; Gripp-Hagelstange, H., 1995: Niklas Luhmann. Eine erkenntnistheoretische Einfuehrung, Muenchen.

  4.自我再制的概念在其原始用法上仅用来指涉生命系统(die lebendigen Systeme),发展此一概念的两位生物学及神经生理学家Humberto R. Maturana与Francisco J. Varela,明白反对将此概念用于社会的脉络,请参考Kneer/Nassehi 1993, S.47ff.;Luhmann则认为这样的异议缺乏说服力,批评该见解对于社会事实的理解过于简化,请参考Luhmann 1995b, S.271ff.。

  5.此种开放性与封闭性的关系在认识论上具有深远的效果,关于其与基进建构主义(radikaler Konstruktivismus)请参考Luhmann, 1988: Erkenntnis als Konstruktion;另外请参考Reese-Schaefer, W., 1992: Luhmann zur Einfuehrung, Hamburg, S.82ff.。

  6.衍生性(Emergenz)概念是指,成立一个新的秩序水平(Ordnungsniveau),而且这个秩序水平无法由其物质或能量基础的特性来说明,请参考Kneer/Nassehi 1993, S.62;或是Willke 1993, S.276.

  7. Luhmann基于一些重要理由建议,在理论工作的脉络中,一开始应该对人的问题保持缄默,详细请参考Luhmann 1995b.

  8.这并不表示意识或生命在沟通中不扮演任何角色,「很清楚的是,人的意识与生命???乃社会的沟通不可或缺的前提。」(Luhmann 1990, S.64)于此必须区别因果性与功能的关联。关于意识与沟通的关系,请参考Luhmann, 1992: Die Wissenschaft der Gesellschaft, Frankfurt a. M., S. 11ff.。

  9.所谓主要分殊化形式系指足以作为社会所有系统之特征者,除此之外还有建立在主要分殊化形式之基础上的次要分殊化形式,请参考Kneer/Nassehi 1993, S. 114f.;关于三种分殊化形式另外请参考Willke 1993, S. 248f.。

  10.关于政治功能的演化请参考Luhmann 1990, S. 167ff. 11.在此意义上自我指涉系统即是自我再制系统,Luhmann不像Maturana与Varela那样严格区分此二者,这也是构成他们争论的重要原因。

  12.系统理论将社会区分社会结构(Gesellschaftsstruktur)与语意形式(Semantik)两个层次。社会结构是指社会分殊化为次系统的形式,次系统彼此关系的形式,次系统与总体系统关系的形式,以及次系统对己关系的形式。社会的语意形式则是指社会可使用形式的总体,语意形式保存了有意义的─事务的、社会的与时间的社会形式(sinnhafte, also sachliche, soziale und zeitliche Formen einer Gesellschaft),请参考Kneer/Nassehi 1993, S. 116ff.。进一步请参考Luhmann, 1980, 1981, 1989 und 1995: Gesellschaftsstruktur und Semantik, 4 Baende, Frankfurt a. M. 13.该书还处理国家形式学,法律形式学与国家任务学的问题,本文限于篇幅只集中处理「监督国家」的理论。

  14.似乎是指一般国家学(Allgemeine Staatslehre)。

  15.这种说法是否一种欧洲中心主义,值得怀疑。因为社会系统理论是以西方社会为对象所展的理论,尤其是「现代社会是功能分殊化的社会」这种观点,是否适用于第三世界国家,值得进一步研究。可参考Marcelo Neves, 1992: Verfassung und Positivitaet des Rechts in der peripheren Moderne, Berlin.,该书以巴西的现代化历程为例,探讨社会系统理论分析边陲国家时所遭遇的困难。

  16.国家形式学的问题请参考Willke 1992, S.85ff.。

  17.此概念及理论系Ulrich Beck所创,主要是指现代社会生产一种特殊的风险,由于其规模之大而无法在由任何型态的保险所保障,例如原子能发电,化学及基因技术的发展所造成的后果,请参考Beck, 1986: Risikogesellschaft. Auf dem Weg in eine andere Moderne, Frankfurt a. M.。

  18. Willke并没有进一步说明,这种相互协商的过程要如何论述式(diskursiv)地达成,但是Habermas认为这样主张时,就会把一个内在于相互同意效力的理想化契机,带入系统理论的描述当中,而瓦解其理论的一惯性。(Habermas 1992, S.419)关于Habermas对系统理论的国家理论所做的批评,请参考Habermas, 1992: Faktizitaet und Geltung, Frankfurt a. M.一书第八章。

  19.关于行动理论与系统理论在社会学上的区别,请参考Luhmann, 1981: Handlungstheorie und Systemtheorie, in: ders. Soziologische Aufklaerung 3, Opladen, S. 50ff.。

  20.关于Willke的调控理论,进一步请参考其最新著作Willke, 1995: Systemtheorie III: Steuerungstheorie, Stuttg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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