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如何实现?(2)现行宪法和立法法都是从违宪审查的角度,而不是从为公民提供宪法救济的角度做出规定,这与英美法系国家相反,而大陆法系国家既从保障宪法秩序又从提供公民宪法救济的制度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保障。我国没有宪法诉讼法、监督法,更没有违宪审查的具体程序法。(3)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是实际上的违宪审查与监督机关。许多学者认为,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无法承担对公民权实施宪法救济与宪法监督的专门重任。[4]
(三)
完整的宪政过程必定包括宪法创制、宪法实施、宪法监督和宪法救济这四个相互联结、缺一不可的环节。宪法创制是宪法实施的基础和依据,宪法实施是宪法创制的落实和实现,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有效保障,而宪法救济则是对违宪侵权的校正和补救。宪法救济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最有效的还是宪政司法救济。[5]宪政司法救济通常以宪法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普通诉讼和普通执法行为只是一种补充形式。在我国现阶段,宪政司法救济十分微弱,效力极为有限,因而完善宪法救济制度十分紧迫。在仍然采用现行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宪法救济的救济模式的前提下,需对其作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第一,进行宪法救济程序的专门立法。程序先于权利,没有程序的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现行立法法没有规定各个环节的如何运作,所以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宪法救济的障碍。建议我国现行宪法在修正案设专章规定“宪法救济”、“宪法监督”、“宪法保障”,并对宪法监督的程序作具体化的规定。建议我国尽快出台监督法,并在立法法中具体补充和完善违宪审查的启动程序规定,特别是细化公民对违宪审查请求权的具体规定。
第二,完善公民权的基本立法工作。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虽然规定了公民对公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权、检举权、求偿权等系列权利救济权,却未像世界人权宣言第8条那样明确规定公民的宪法救济权。因此建议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具有直接的、可以援用的司法效力和宪法依据,并将知情权、宪法救济权明确作为基本权利载入宪法。
第三,设立专门的宪法救济机构。由于全国人大和及其常委会的诸多繁杂职权,应考虑设置公民权的专职宪法救济机构。基于我国现行的宪政框架,有学者认为宪法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因直接适用宪法规范而发生的案件比较稳妥和有效[6],笔者认为同时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法委员会或宪法监督委员会直接受理公民的宪法诉讼案件应作为中期目标,而建立与立法机关相对独立的宪法法院则作为长期的宪政建设目标,才更符合中国宪政社会的价值目标。
马克思说,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公民的法律权利受到侵犯,其宪法权利也同时受到了侵犯,法律上通过为公民提供法律救济以保障其法律权利,其宪法权利也就受到了保障,这是维护宪法最高尊严的途径之一。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权利,而正如法国人权宣言所宣称的,凡权利无保障的地方就没有宪法。在我国现阶段,只有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公民权的宪法救济制度,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才更有保障。
注释:
[1][EB/OL].http://edu.sina.com.com/1/2003-01-29/37372.html。
[2][6]参见徐秀义、韩大元。现代宪法学基本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343-344,347-348。
[3]姚小林。论知情权的宪法基础[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3年(6)。
[4]李忠。宪法监督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276-304。
[5]参见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上一页 [1] [2]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