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用户登录  |  用户注册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您的位置: 5VAR论文频道论文中心法律论文国家法宪法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听证制度研究      ★★★ 【字体: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听证制度研究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4 19:32:40   点击数:[]    

[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一、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听证制度已逐步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的确立与实施对于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听证一词始于普通法系,原为西方国家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证结果的公正。1946年,美国制定《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听证程序为行政程序的核心,第一次把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写入法律。随后,西班牙、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家也相继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都无一例外地规定了听证程序的内容。当时,听证仅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而存在。随着听证程序的不断发展,听证制度逐步进入政府决策领域,成为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同时,也被立法机关在立法、监督等领域相继采纳。自此,听证作为国家机关运作的新理念和一项基本制度在西方主要国家完整地建立起来了。

  我国的听证程序是从国外引进的。199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实行价格审议制度,这是我国听证制度的雏形。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过,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行政处罚法》首次大胆引入“听证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从此在我国由一个学术名词成为了法治实践,昭示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要求“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从而把听证程序引入了我国行政决策领域。1999年9月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开创了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的先河。自此,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会,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听证制度,摆上了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工作议程。

  二、地方人大实行听证制度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听证会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运用还是尝试性的。各地在举行听证时的听证都强调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的地方还把“有序”作为听证应遵循的原则。听证程序包括提起、准备和举行三个阶段。

  听证程序在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得以运用,是近些年才开始的,而且,这种运用只是尝试性的,并且仅限于立法领域,而在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方面却还是一个有待探索的全新课题。

  (一)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特别是2000年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一些地方人大先后在立法过程中举行了听证会。据不完全统计,最近几年,已有上海、广东、四川等20多个省、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了几十次立法听证会,通过听证制定和修改的法规、规章,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涉及经济管理与市场秩序、城市建设与管理、社会保障以及教育、文化、公民和企业权益保护等领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完善我国的立法听证制度方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立法听证规则。截至2002年7月,制定了立法听证规则的省、市,有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河南、四川、郑州、广州和深圳等。广东省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立法听证条例,但制定过一次性的听证会程序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听证会程序》。其他大部分省市则是通过制定立法条例来对立法听证问题进行原则规定的。如湖北省在立法条例中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二)主要做法

  尽管听证程序直到最近几年才被引入地方人大工作,但是,在借鉴西方主要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努力,我们还是在听证的原则、程序等方面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体系。

  1.听证遵循的原则。一般都规定,听证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允许新闻媒体报道。此外,有的省、市人大还结合实际,规定了一些其他原则。如上海市将“有序”作为立法听证应遵循的原则。广东省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听证会程序》中,也将“有序”作为立法听证的原则之一。郑州市和深圳市将“客观”规定为立法听证应遵循的原则。

  2.听证的程序。实施听证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程序:(1)听证的提起。人大有关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举行听证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提议举行听证;根据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建议或动议,经人大常委会机关研究决定后,也可举行听证。按照目前地方人大立法听证的具体做法,提出和举行听证的主体主要是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立法提案和正在审议的法规案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2)听证的准备。主要包括:提前公告,举行听证会需由听证机构向社会公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确定听证陈述人,通常将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确定为听证陈述人,必要时,与立法事项无利害关系的专家也可以作为听证陈述人;准备文件,准备听证相关的背景资料及有关内容说明材料。(3)听证的举行。宣布听证会参加单位和人员、听证事项、听证规则等,对听证的主要内容作简要说明,由陈述人对听证内容发表意见,公开辩论,听证记录。

  三、地方人大实施听证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的听证会只限于立法领域。立法听证会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没有制定统一的听证规则;听证参加人的广泛代表性难以得到保证;对听证结果的处理和应用重视不够。

  应当看到,听证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与一些听证制度已经建立几十年的发达国家相比,无论在法律的定位上还是实际操作过程中都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够完善的地方:

  (一)关于听证的依据问题

  以立法听证为例,立法法制定之前出现的地方立法听证实践没有全国性的法律依据,完全是地方人大的探索和尝试。立法法颁布实施之后,地方立法听证活动才有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便如此,地方人大立法听证实践的法律依据依然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立法法中有关立法听证问题的规定非常简单,弹性也较大,不像价格法那样对于价格听证有刚性的规定;二是很多地方,包括已有早期实践的一些地方也还没有为听证会制定专门的听证制度规范,有的也是一次性或暂行性的,如广东省等;三是立法听证实际进行的次数很少,进行与否随常委会领导人的注意力的转移而转移,有的成为立法公开性的点缀品。

  (二)关于听证的范围问题

  仍以立法听证为例,我国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等形式。在这里,听证仅是立法中为保证和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立法民主化、科学化可以采取的形式之一。很显然,这忽视了听证与座谈会、论证会等其他形式相比较所具有的公开性、充分性和客观性等特点。究竟哪些立法活动必须进行听证,哪些可以进行听证,哪些不用听证,在我们的立法法和地方立法听证规则中都没有明确的界定。通常我们都说,涉及本地重大的、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立法事项需举行立法听证会,但这一标准如何掌握,同样是一个问题。

  一般地说,按照听证内容的不同,西方国家立法机关的听证形式可分为三种:(1)立法性听证。这种听

[1] [2]  下一页


Tags:


文章转载请注明来源于:5VAR论文频道 http://paper.5var.com。本站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有问题或合作请Email至:support@20blog.cn或联系QQ37750965

提供人:佚名
  • 上一篇文章:建议修改《选举法》 在人大代表选举中坚持公开的原则

  • 下一篇文章:宪法文化与宪法命运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返回上一页】【打 印】【关闭窗口
    中查找“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听证制度研究”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中查找“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听证制度研究”更多相关内容 5VAR论文频道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新闻
  • ››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
  • ››论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改革——一种国...
  • ››公民政治权利的要素与结构
  •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制度探...
  • ››财产权与宪法之关系的比较研究
  • ››制定我国1954年宪法若干历史情况的...
  • ››保障人权与维护国家安全并行不悖
  • ››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
  • ››全球化与中国立法发展
  • ››宪法诉讼——一个批判分析
  • ››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主动性...
  • ››地方人大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其...
  • ››地方人大计划审查监督面临八大难点...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听证制度研究
  • ››地方人大监督实践的若干思考
  •   文章-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更多评论...]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下载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2020 5Va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