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方面与拥有土地所具有的财富效应和替代效应之间的平衡有关。我想举个例子来详细论述这一点。假定一个农民在家乡只能从事农业生产,但可以到某个城市找到一份城市工作。为分析简单起见,假定农业生产不存在任何风险。就那份城市工作而言,工资率是确定的,但找到一份工作的概率小于1,并且从离家到在城市找到工作需要一笔相当大的费用。 另外,我再假定当地有运作良好的劳动力市场和土地租赁市场。在这样的框架下,农民拥有的土地有两个效应。第一,拥有土地增加农民的财富;对一个规避风险的农民来说,这会增加他冒险到城市找工作的意愿。这就是财富效应。第二,土地越多意味着该农民可以从中获取的收入越多,因此会降低他离开土地的意愿。这就是替代效应。如果一个农民拥有的土地量较少,财富效应会超过替代效应,原因在于,当土地拥有量较低时,土地的边际收益较高,因而财富效应较大,同时,土地拥有量在低水平上的边际增加不会对农民到城市就业的积极性产生很大的影响。在这个时候,这个农民不会选择去城市冒险。相反地,如果他拥有较多的土地,替代效应会超过财富效应,原因在于,土地报酬递减律使得额外增加的一小块土地不会带来财富的大量增加,同时,拥有较多的土地使得农民到城市冒险的意愿大大降低了。此时,这个农民也不会选择去城市冒险。因此,存在一个中等规模的最佳土地拥有量,此时,两种效应相互抵消,农民选择去城市冒险的意愿达到最大。目前土地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使农户所拥有的土地数量正处在一个中等水平,从而最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有些学者(如,Yang,1994)认为当前的农地制度阻碍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他们的主要理由是土地调整降低了土地的价值,从而使得那些想通过卖地来筹集转移费用的农民不想卖地。这种说法可以解释城市郊区农民的情况(这些地区地价高),但是,它并不是阻碍落后地区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原因。在落后地区,地价低的原因是农业生产的回报率低。一年一亩土地纯收入200-300元的情况并不鲜见。如以6%的年率作为贴现因子,一亩土地的价格就在3300到5000元之间。中国多数地区人均土地占有量只有一亩左右。然而,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发现,对于已经找到一份工作的人来说,至少需要1200元(相当于贫困地区的人均年收入)支付交通费、就业登记费、劳动合同押金、安顿费(包括衣着和住宿)以及第一个月的伙食费(World Bank,1995)。对于没有找到工作的人来说,这笔费用至少要翻一番。由此可见,一个农民工通过卖掉自己的土地来筹措进城找工作的资金是一件难以想象的事情。对那些已经在城市找到工作的人来说,没有在城市完全安定下来(目前,这通常意味着要得到城市户口)之前,让他们买掉土地也是不可能的。
三、土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成本
土地是一种可以用于生产的资产,土地型社会保障制度因此不会让国家和农户负担任何现金成本。但是,正如我在前面所指出的,平均主义的农地制度可能造成生产效率的损失。为了实现土地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需要时常调整土地分配,由此造成了单个农户对自己土地占有权的不稳定。不稳定的地权意味着农民不能拥有对土地投资的长期收入流,从而挫伤了他们投资土地的积极性。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土地所有者预期其投资在土地调给其他农民时不能得到有效补偿的情况下,他的投资动力才会下降。事实上,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原因之一是,在没有一个运作良好的土地市场来提供价格信号的情况下,土地拥有者本人对其投资的估价往往比买者的估价高。另一个原因是,土地调整是强制性的,土地原所有者的谈判地位因此大打折扣,从而降低了投资补偿的价格。此外,一些地方的村干部以各种名义进行的土地调整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极少考虑补偿问题。
不稳定的地权造成的生产效率损失到底有多大?这个问题的答案很重要,因为如果损失较大,则建立在平均主义农地制度之上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成本很可能超过其收益,从而是不可行的。现有的几项研究表明,平均主义农地制度的确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中长期投资,但对粮食产量的影响不大。我(1998)研究了1993年浙江和江西两个水稻产区449个农户的绿肥种植面积,发现地权不稳定显著地减少了农户的绿肥种植面积,但是对水稻单产的影响不论在统计意义上还是在经济意义上都不显著(历史上多调整一次土地使水稻单产减少了样本平均水平的1.5%)。Jacoby,Li,Rozelle(1998)和Brandt, Li and Rozelle(1998)对华北的研究发现了类似的结论。此外,Carter and Yao(1999)对我所用的样本所做的多年度分析发现投资效应也消失了。投资和产出之间的差异可能是由于投资的效果是分散在若干年内的,对某一特定年份的产出的贡献不大。毕竟,对当年产出贡献最显著的因素是土地、劳动力投入和化肥施用量。
上面提到的几个研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地权不稳定性的度量问题。一种方法是用历史上土地调整的次数来描述地权不稳定的程度。但是,过去土地调整次数多也许正好表明未来调整的次数会少一些,因为,经过多次调整,土地分配已经变得很平均,短期内就不需要再做进一步调整了。另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是调整次数的内生性。我在第一节里已经说明,农地制度是村集体的自发选择。由此可见,地区之间农地制度的差异及其演化形式必然与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条件有关,且这些条件会同时影响农业投资。在计量分析方面,这意味着调整次数不是系统的外生变量,因而不能解释投资的多寡。在经济学方面,一种可能的情况是,投资与地权稳定性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倒转过来:农民本来就想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长期投资,他们选择稳定的地权只是为了保护他们将要进行的投资。这样一来,将计量分析得出的投资与地权稳定性之间的正相关关系解释为地权稳定性对投资的单方面的正面作用显然是不可取的。这一问题在研究非洲的土地授证的作用时已经被认识到了(Bruce et al.,1995)。中国很可能存在同样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收集足以解释地权稳定性成因的数据。在这方面,各项研究做的都还不够。
在地权稳定性的度量方面存在的问题表明对其影响的估计不是可靠的;地权稳定性的内生化则表明对这种影响的估计可能被夸大了。考虑到地权不稳定对产出的影响很小,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土地调整造成的生产效率的损失不大。另一方面,Turner, Benjamin and Brandt(1998)的一项实证研究表明,在不存在有效的土地租赁市场的情况下,用行政手段调整土地分配能改善静态的资源配置效率。这个结论是可以理解的,因为调地能使农户之间的土地/劳动力比率均等化,从而使农户之间的土地和劳动力的边际产出在一般情况下也达到均等化。此外,Carter and Yao(1998)的研究表明,村一级的行政性调地和市场交易之间是互为替代的。众所周知,发展中国家存在一些严重阻碍土地市场有效运行的因素,其中最大的要算信贷的缺乏。就中国而言,还有另外两个因素。因素之一是没有一项法律来明确地规范土地交易,这使得土地交易带有风险。举例来说,出租土地的农户会被认为是土地较多,所以下次调地时这一户的土地就应该调走一部分。因素之二与中国农村许多地方普遍存在的公有制乡镇工业有关。Yao(1999)证明,在公有企业较多的浙江省宁县,劳动力市场存在时间配给,即用就业配给限制每个人在工业部门就业的天数,以换取更多的人得到一份工厂的(兼职)工作。我(1999)通过分析浙江省三个县(包括宁县)的数据证明,公有企业越多的村土地租赁市场的参与率越低。可见,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所有制框架下,行政性的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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