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天,1998;第368页)
改革期间,土地的法律所有权从国家转移到了村集体手中,但农业生产活动是由单个农户来组织的;同时,农户也成为土地的剩余索取者。中央政府对这种新型的农地制度是认可的;至于它的具体实现形式,则留给村集体去决定。细节之一就是土地分配方式。在改革的初期,多数村庄是按人口、或同时按人口和劳动力平均分配土地。土地归集体所有带来了一个问题:土地分配应不应该随人口变动进行调整?村集体对此有决定权。根据一项对4省80个村庄的调查,在1983年到1993年间的10年中,有一半的村庄对土地分配至少调整过一次,另一半村庄从未作过调整(Liu,Carter and Yao,1998)。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异呢?
调整土地会导致单个农户地权的不稳定,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动态效率的损失(详见第三节)。大部分村庄进行过土地调整这一现象表明,这种调整至少对部分村民是有利的。Turner, Brandt and Rozelle(1998)认为,土地调整对村庄的(静态)效率有利。他们把对农地制度的选择看成是村干部最大化村庄生产剩余总和的结果。在不存在土地租赁市场的情况下,调整土地分配可以达到使农户的土地边际产出相等的目的,从而改进资源配置效率。按照他们的理论,越是人口增长得快、非农就业机会越多的村庄,就越应该多调几次地。但是,这一推断与日常的观测相矛盾,而且Turner等人自己的经济计量检验结果也否定了这一推断。其原因在于,他们的理论假设有问题。到目前为止,土地租赁是受到中央肯定的,上述对4省的调查也表明,各个村庄对土地租赁的限制是很少的。因此,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有些村子选择了行政调整,有些村子却选择了市场调整。将市场调整排除在农民的选择之外是Turner等人得出与实际观察相反的结论的根源。
Kung(1994)和Dong(1996)试图用各种市场失灵(其中以缺乏收入保险最为突出)的存在来解释土地调整的合理性。但是,全国范围内为什么存在巨大的地区差异?他们对此并没有做出回答。Yao(1999)发展了他们的理论,建立了理论模型并进行了经济计量分析。他认为,调地的好处在于为穷人提供收入保障。在他的模型中,村民面临一个温饱线的硬约束,低于温饱线,日子就过不下去。调地的原动力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村民都希望调地;很明显,土地占有量高于平均水平的农户就不希望调地。 因此,要想使调地成为可能,必须有一个的集体加总机制。Yao(1999)假定村集体在决定是否调地时采用一个功利主义的社会福利函数。他的模型的结果显示,一个村子的财富越多、非农就业机会越多,调地的次数就会越少。这是因为,财富只有收入效应,它降低人们想通过多要土地以降低掉到温饱线以下的风险的动机;非农就业机会则同时具有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两者都能降低人们对土地的需求。有趣的是村庄的土地禀赋。Yao证明农地的私有化与该村的土地禀赋不存在线性关系;,相反,两者之间存在倒“U”字型的关系。这样的结论是可以理解的,当土地禀赋较少时,调地并不能提供足够的额外保障;而当土地禀赋很多时,由于不存在生活水平掉到温饱线以下的可能性,调地与收入保障就没有多大关系了。Yao对76个村子两个时期的数据进行了经济计量分析,结果有力地证实了他的理论推断。
总之,不论是在历史上、集体化时期还是现在,中国的村庄都选择了土地分配作为抵御收入风险的集体保险手段。但是,强调土地分配丝毫也没有削弱其它保障手段重要性的意思。尽管土地是收入保障(如失业和养老)的一种有效手段,但仅有这一种手段还不足以应付如疾病和重大自然灾害这样需要现金支付才能抗拒的风险。这样一来,其他保障手段就显得重要了。手段之一是家庭的金融资产储蓄和粮食储备。加上土地,家庭储蓄可以帮助农户度过多数自然灾害。另一种手段是合作医疗。在集体化时期,中国拥有一个全面的(尽管只处在起步水平)农村合作医疗体系,涵盖了农村的几乎每一个人。不幸的是,这个体系随着生产责任制的确立而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尽管名义上的乡镇范围内的医疗保障计划依然存在,农户还为此交钱,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农民生病还得自己掏腰包。与城里的工人相比,这种待遇很不公平。然而,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在于让国家包起来,而在于建立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医疗制度。
二、土地分配与劳动力转移
平均分配土地不仅是集体收入保障的手段,同时也能达到失业保险的目的。据估算,中国农村的隐性失业人口有1亿之多。尽管对失业的人数仍有争议,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那就是中国农村存在大量失业。这样庞大的失业人口之所以没有引起大的社会动荡,主要是因为土地充当了蓄水池的角色,吸纳了大部分的剩余劳动力。 然而,平均分配土地的功能并非仅在于此。事实上,如果土地的作用仅仅是充当剩余劳动力的蓄水池的话,平均分配土地就没有必要了,因为,就算土地分配很不平均,只要存在一个运作良好的劳动力市场,没有土地的人也能在别人的土地上找到工作。在这一节里,我要论证的是,目前土地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通过诱导更多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移,从结构上有利于缓解农村失业问题。农村劳动力迁移是缓解迁出地区贫困状况的最重要的贡献因素,同时还能促进全国范围内的收入平等(李实、赵人伟,1999)。另外,它从两个方面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第一,外出务工人员寄回家的汇款使留在农村的人更有能力购买现金保险,并能增加储蓄。在绝对贫困地区,仅仅是迁出人员所节省的生活费用对一个贫困家庭也是重要的。第二,外出务工人员本身有时能找到一份附带部分保险甚至全部保险的稳定的工作,最终在城市安顿下来。
与在当地务农相比,进城对农民来说风险要大的多。那么,土地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是如何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呢?我认为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这与农民工在城市的索取工资和福利有关。平均分配土地确保每个农民工都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土地,一旦丢掉了城市里的工作,他仍可以选择返乡务农。与没有土地的农民相比,这种选择的存在可能会提高有地农民工的索取工资,原因在于他们有更高的保留收入。但是,拥有土地降低了有地农民工对社会保险的要求。利弊相较,拥有土地可能降低雇佣农民工的成本。1999年,国家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所有的企业和所有的雇员。按照1997年国务院16号文件的规定,今后的养老保险将分为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两部分;个人帐户由个人和企业同时负担,社会统筹完全由企业负担。国家定的目标是,个人付费达到达到工资的8%,企业付费占工资的11%到20%,并保证个人帐户达到工资的11%.目前的情形是,个人付费只有工资的4%左右,企业负担个人帐户的另外7%加上社会统筹部分。企业的负担依所在城市而定,一般在工资的13%到18%之间,显然是一项很重的负担。我最近参与的一次对北京、温州、顺德和成都的200多家民营企业的调查表明,绝大多数企业按照规定为本地雇员买了养老保险,但无一为外来民工买。外来民工流动性大,企业不愿为这些人付出高昂的长期成本。近几年来,沿海地区的劳动力成本上涨较快,加之亚洲金融危机的打击,就业呈萎缩的趋势。如果严格执行新的养老保险法令,势必造成就业的进一步萎缩,这是地方政府、企业和农民工都不愿看到的结局。国家已经出台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并将使其达到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这无疑将进一步增加企业的负担。国家的本意是好的。但是,如果两种保险都严格执行了,大部分农民工可能将失去城市工作,其损失将远大于新的保险制度所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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