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协调的法规、规章未作变动的,法官除可对与宪法和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法规提请有权机关进行审查并及时修订外,可以直接适用合乎宪法和法律的政策。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直接适用政策,这种方式在社会转型时期对于破除地方保护主义蕃篱,实现法的价值追求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在转型时期,社会需要依靠一个现代的、理性化的政府来推动转型,而政府管理社会的主要手段则是政策,只有政策才能及时有效地应对人们因社会转型而带来的价值追求、道德信仰以及行为模式等方面的变化,及时调动社会资源完成特定改革目标,这个时期的法律经常显得无所适从或滞后,甚至成为阻碍社会前进的动力。这也是为什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受政策影响特别大的原因。
由于政策一般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存在,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直接适用政策,可以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适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当然,直接适用政策办案必须严格掌握,一般仅限中央及国务院颁布的具有战略影响的大政方针,这类政策在法律不完备、立法滞后的背景下,具有层次高、影响大、政治性强的特点,法官直接适用此类政策办案,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本案适用81号文件正是基于这个考虑。
注:
1、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0页。
2、闫越、肖金明:《权力与权利、政策与法律-行政法学的两个基石性问题研究》,载《行政与法》1996年第1期。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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