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贫困确实成为困扰改革、发展与稳定的重大的现实问题,但如果仅仅因为三农问题是制约改革的瓶颈问题而不得不面对、不得不解决,而不是将农民的权利问题置于首要的、根本的地位,作为解决问题的出发点与归宿,那么,很难说这样一种功利的思想和短视的思维,会不会在市场经济时代不合时宜地再次制造出国家本位观下新的三农问题。如今,我国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已经别无选择地踏上了宪政的征程。宪政是一种治国之道,更是一种政治文明的理想状态;而宪政之所以为不同意识形态国家所共同追求和向往,在于它凝练着以人为本的人权观、以人民权利为本的民主观以及以人的权利保障为本的法治观。在三农问题的面对中,在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中,政府只有切实以农民权利为本位,以纳税人权利保障为突破口,才能真正实践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权利保障是治国之本的宪政理念,也才能切实以纳税人权利制约国家征税权力,避免税费改革的阶段性成果再次流产于“黄宗羲定律”的恶性循环之中。 需要说明的是,以纳税人权利为财税法学专业视域的分析工具,并不排除对其他学科相关知识以及研究成果的借鉴。因为,三农问题本身是一个纠结、沉积着诸多政治、经济、社会因素的复杂问题,并不单属于某一个领域、某一门学科的事情,需要综合各学科的力量从不同的角度共同提出对策。其次,本文所取向的纳税人权利,是宪政下的纳税人权利,是直接承接着宪政所蕴涵的民主、法治和人权理念的现代税法学中的纳税人权利。它不同于仅仅局限于具体税收征管层面的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也不同于仅仅关注税收征收层面的传统的税收民主权利,而是延伸至税收之债的实质层面,贯穿于税的征收和使用全过程,对税法的实质合宪性进行考问,对税收支出的合宪性予以质疑,作为国家征税权力的合法来源以及国家征税权力终极目的的纳税人权利。这既是纳税人权利作为现代财税法基本范畴生存发展之所需,也是宪政在财税法学中贯彻其价值理念的逻辑结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丁一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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