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符合实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的产生,除军队代表外,采取地域代表制,即原宪法第59条第1款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这个规定在1982年宪法公布的时候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当时在全国人大里虽然也有来自港、澳的代表,但由于香港、澳门尚分别处于英、葡占领下,因此他们只能以广东省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出席会议。后来,中国政府先后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宣告成立,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宣告成立,因此,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成立了香港代表团和澳门代表团,而不再作为广东省人大代表团的成员了。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客观实际的发展变化,修正了宪法第59条第1款,在关于全国人大组成的规定中,增加了“特别行政区”,这是必要的。由于“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不设本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因此特别行政区的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不可能与内地相同,但特别行政区的人大代表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人大代表的地位与作用是等同的。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有类同的规定。现在,经过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进一步给予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以宪法保障,必将增强港澳同胞和全国人民的凝聚力,激发他们振兴中华、投身祖国建设事业的爱国热情。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宪法第81条规定了国家主席在外交方面的职权。该条文所规定的内容,来源于1954年宪法第41条。但是在50年代的中国,当时国家主席由于客观情况,只限于接受外国使节,因而这样的规定是恰当的。到了新世纪,情况已有很大的改变,同样的规定就落伍了。我国从党的十四大以来,进行元首外交的实践,例如,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重要的国际会议;同外国的国家元首举行会谈并达成重要协议;代表本国作出某些国际承诺,等等,这些成功经验给国家带来很多裨益。因此,新的宪法修正案把宪法第81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这就适应了客观实际的发展需要。增加“进行国事活动”的规定,也就是宪法给予国家主席的直接授权。根据宪法的该项授权,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同“接受外国使节”一样,不需像行使其他职权那样要“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所以宪法第81条的修正,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国家主席的主动性和积极作用,为元首外交的顺利开展提供法制空间,完全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3.其他。除上述内容外,这次修宪把宪法中关于“戒严”的规定,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紧急状态”包括“戒严”,但范围更宽,不仅适用于动乱、暴乱等突发事件,而且还可应对严重自然灾害以及诸如非典等公共卫生事件,因而规定更为完善。这次修宪还修改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其用意是使县、乡两级人大任期一致,直接选举同步,以便减少直接选举的次数,降低换届选举成本,从而有利于我国基层政权的建设。 宪法修正案的最后一条是把宪法第四章的章名 “国旗、国徽、首都”修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并在第136条中增写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这是深得人心的。赋予国歌以宪法地位,可以维护国歌的庄严、权威和稳定,从而有利于弘扬民族精神,增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荣誉感和凝聚力。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凝聚了全党全国人民的集体智慧,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我们相信,现行宪法经过必要的修正之后,必将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许崇德 上一页 [1] [2]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