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制定具有全局性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的学者提出,目前应改革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将党对司法的领导由地方领导改为全国统一领导,即党中央在最高司法机关设立党的委员会,统一对全国司法机关实行政治领导,切断地方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打破地方主义、本位主义,才能使党真正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三)建议对司法机关主要人事干部的任免,并由立法机关对人选进行确认。最好由党委、人大分别与上级的检察院和法院共同协商推选出一定数额的候选人,并经党委提名,由该级人大通过差额选举决定最终人选。努力使执政党差额推荐或者决定的人员能够通过人大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或者决定担任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相应的职务,这是执政党依法从人事安排上执掌国家检察权和审判权的主要措施。执政党主要是与人大合一并通过人大来依法执政的,这就保证了执政党对于有关干部的任免意志能够经过人大的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 (四)完善通过人大和法定程序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制度。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只要其依法行使职权,做到了程序与实体合法,就应当保证它们的法定独立性。即使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于其行为是否合法有异议,甚至已经违法,也应当由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解决,或者在人大依照法律的监督下,由司法机关独立地予以纠正。如果执政党、人大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当事人等认为司法机关的终局裁判不公,或者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解释不当,违反了宪法,还可以启动由执政党和人大控制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来发挥“安全阀”的作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四、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协调发展的落脚点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我国政治体制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模式,对其中某些具有积极意义的东西,特别是对权力运动的自身规律和制衡机制的技术方法,要在批判的基础上,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有选择地吸收和借鉴。社会主义中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且来自于人民。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赖以存在的政治哲学理念,也是人民当家作主和共产党执政的合理性、合法性的政治理论基础。从这个命题出发,社会主义中国必须实行民主政治即宪政,因为没有人民当家作主,就没有民主;而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共产党执政。这是从政治制度上实现人民民主和共产党执政的根本制度保证。 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就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很好地把握这三者之间内在的本质联系,既是对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经验的集中总结,也是今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所遵循的根本指导原则。就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关系来说,党的领导的职责就在于领导和支持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而不是代替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就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的关系来说,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内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都必须围绕着和服务于人民当家作主。就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关系来说,宪法和法律必须体现党的意志和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只有这三者的辨证关系把握得好和处理得当,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才能顺利向前推进。因此,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协调发展的最终落脚点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何伟亚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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