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和社会信用制度。从实际情况来看,沿用几十年的人事档案具有偏重静态性资料描述、注重历史性和过去时的记录、不具公共性和共享性、不能动态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等缺陷,这样的人事档案在市场经济当中所起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甚至是阻碍的,因而它不具备市场经济价值。正是因为纸质型人事档案内容上的信息不对称与信息不充分、形式上的非公共性与易作假性,导致个人信用体系非健全化、个人身份过分政治化、档案内容的神秘化、操作的非正当化。加之,纸质型人事档案传递过程中的人为性,也可能导致因磨损而毁坏乃至个人信息失真的现象。徜若实行人事档案的电子化,借鉴发达国家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让每一个公民有一个类似于身份证的社会安全号码,通过这个无法伪造的号码,由社会中介的联合征信系统把每个人的财产收入状况、婚姻家庭状况、居住就业状况、职务业绩状况、教育背景信息、债务债权信息等采集并反映出来,就可以避免目前人事档案所存在的制度困境。因此,人事档案电子化的意义就在于采信真实、规范管理、节约成本、减少风险、建构信用。 所谓“法制化”,就是必须按照宪法及《公务员法》、《劳动法》、《保密法》、《档案法》等法律进行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档案管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着作为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公民基于人事档案的有条件的知情权、话语权是必需的,公权力不能过多地妨碍和压制私权利。而现行人事档案制度却从一定程度上讲妨碍了公民的有限知情权,绝大多数人也许一辈子都不知道自己人事档案里面到底有哪些内容,也不知道档案里面是否塞了“黑材料”,况且法律对违反人事档案管理的现象也没有明细的监督和惩戒制度,因而人事档案撰写也就轻易地成了“领导们”的专有权力和身份象征了。因此,人事档案及其管理必须遵循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充分维护公民的尊严、人格和权利。个人与组织在缔结工作合约时,一定要遵循《劳动法》,严格按照《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组织与个人的权利进行维护,对违反劳动权利的现象进行处置。目前,为了健全公务员制度、加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公务员法》呼之欲出,公务员管理正在慢慢地纳入法制轨道,这是令人可喜的成果。同时,人事档案的使用和管理也必须强调不能泄露国家机密、组织机密(特别是商务机密),必须遵守《保密法》和《档案法》的有关规定。 现行人事档案制度的创新路径反映了公共政策创新的复杂性、艰巨性和系统性,它需要充分考量创新的边界与约束条件,必须考虑创新的技术与质量要求,必须衡量创新的成本与效益比较。因此,公共政策创新的回应性已经成为社会转型增量函数中的重要变量,公共政策创新也成为了转轨政治当中的必要因素和充分条件。 参考文献: [以]叶海卡•德洛尔:《逆境中的政策制定》,王满传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版; [匈]亚诺什•科尔奈:《后社会主义转轨的思索》,肖梦编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德]沃尔夫冈•查普夫:《现代化与社会转型》,陈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傅华:“聚焦人事档案”,《中国档案》2003年第4期; 陈潭:“传统人事档案制度走向终结”,《南方周末》2004-02-26; 陈潭等:《公共政策案例分析:基于理论的与实证的视角》,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胡宁生:“体制转轨阶段公共政策创新特点分析”,《江海学刊》2003年第4期; 王法雄:《人事档案管理概论》,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盛洪:《中国的过渡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张宇:《过渡政治经济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吕炜:《经济转轨的过程与效率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陆学艺、景天魁等:《转型中的中国社会》,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郑杭生、王万俊:《二十世纪中国的社会学本土化》,党建读物出版社2000年版; 刘俊生:《公共人事管理比较分析》,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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