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晚清社会群体和重要人物经济思想相关侧面的研究
研究者以社会群体考察、人物个案分析这两种不同取向,对晚清经济思想史研究中一向为人们所忽视的有关企业制度思想的流变情况进行了开拓性的探讨。
李玉就早期维新思想家对公司理论的宣传活动进行了研究,指出,他们关于公司理论的宣传,为中国企业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推动了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早期维新思想家盛赞公司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尤其是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优越性大加宣扬,呼吁由民自办公司,力戒“官督商办”,吁请国家为公司立法,强调公司应实行科学的经营管理。早期维新思想家介绍西方先进的公司理论,扭转国人的传统观念,提高国人公司意识水平,其宣传活动具有开拓性意义,他们对“官督商办”企业的一针见血的批评和对西方公司理论的宣传,为中国企业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指引了方向,他们是最早注意到公司立法的重要性的人,其公司立法呼吁促成了中国第一部公司法的诞生.[8](P90—95)
宫玉松、王成对近代中国有识之士对公司制的认识与思考进行了整体的考察,指出,随着中国自然经济的瓦解、城乡商品经济的发展、新式工商业的产生,要求变更经济制度、实现企业制度创新的呼声不断高涨。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中国近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实现企业制度创新、采用公司制的思想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同。早期公司制的微弱呼声逐渐成为社会共识,成为推动公司制度实践深入发展的理论基础.有识之士虽对公司制提倡不遗余力,但也清醒地认识到公司制运作中的诸多弊端,并对如何防伪除弊、健全公司制提出了对策.他们特别强调公司发展与公司法的关系,一致认为公司法是保障和规范公司制的法律依据。研究者认为,近代中国有识之士对公司制度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浅人深、由偏而全的发展过程,他们对公司制度的大力鼓吹、倡导,对转变社会风气、影响政府决策,对推动公司制实践,起了很大作用。[9](p59—64)
罗肇前对晚清重臣张之洞经济思想从官办向商办转变的历程进行了考察,指出,张之洞的企业思想经历了由力持官办、到主张“商能分利,不能分权”的官商合办、再转向官办企业招商承办、到最后形成商办思想的历程,终于真正明白:官办确不如商办,只有商办才能使企业长期正常运转。研究者认为,张之洞经济思想的转变表明,在中国近代化的起步阶段,近代民用企业只能采用赖商承办的形态,否则便无法生存。[10](P106—116)
梁启超的股份制经济思想引起了学者们的兴趣.刘仁坤指出,梁启超分析了西方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出现的历史条件,介绍了西方股份制的两种形式一一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极力主张完善中国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以确保股份制企业的建立。他还分析了股份制的弊端和不足,对当时实业浪潮中出现的股份制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检讨。在他看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制,是资产阶级立宪政体在经济组织上的缩影,三权分立同样是股份制企业的核心,梁启超认识到股份制企业不能脱离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环境而生存,其产生与发展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金融、股票市场及其他投资环境与机制。[11](P110—114)叶世昌分析了梁启超对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论述,指出,梁启超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发达的原因归结为四点:一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强有力的法治国家才能生存,而中国不知法治为何物;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责任心强固的国民才能“行之而寡弊”,而中国人则不知有对于公众的责任;三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种种相辅机关,而中国则全缺此种机关;四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健全的企业能力才能有效办理,而中国则太缺乏企业人才。[12](P53—56,p64)贾孔会认为,梁启超把对股份制的认识同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同他的政治改良主张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了他独特的股份制经济思想,他在法治、责任心、国民素质、企业能力以及建立金融辅助机关等方面对股份制的阐述,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3](P50—53)
晚清实业家张骞的经济思想同样引起学者的兴趣。熊秋良、李玉就清末民初张骞与中国近代公司制度作了专题论述,指出,张骞对中国近代公司制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呼吁国家奖励公司,二是探索公司有效的管理机制,三是亟请完备的公司立法,四是改革“官利”制度。[14](p119—125)
四、关于晚清经济政策、经济法规与政企关系的研究
晚清政府经济政策调整、经济法规出台与近代企业的兴起及企业制度的演变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经济政策、经济法规与政企关系之间也是相互贯通、相互影响的。朱英的《晚清经济政策与改革措施》一书中的若干章节都涉及到上述问题,他认为,甲午战后是清政府经济政策的初始转变时期,经济政策转变首开近代中国国家政权扶持民间王商业发展的先例。朱英具体考察了晚清经济政策在财政金融、农业、贸易、矿务、铁路等方面的表现,其中多有涉及近代企业制度的内容。对于晚清经济法规与清末企业发展的关系,朱英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考察,认为,20世纪初,清政府不仅再三谕令各级官吏保护和鼓励华商投资兴办近代企业,而且制订颁布各类经济法规,第一次从法律上确定了华商自由经营工矿、交通运输业的合法性。这样,华商首次在法律上获得了自由兴办实业的权利,可以通过有关法规与地方封建势力、落后的行会制度据理力争。从法律角度而言,清末经济法规的颁布施行,使工商业者取得了合法的社会地位,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之为工商业者的一次解放。清末颁布的经济法规,明确规定商办企业与官办、官商合办企业处于平等地位,保障了商人作为股东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限制了官股的特权,保障了一般商股的权利。[15](P196-224)
郭庠林、张立英在其《近代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一书中,对清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和中国近代企业的兴起以及近代中国市场经济始初阶段框架的形成过程进行了专题探讨,他们认为,清政府调整经济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对经济政策的调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主张创办近代军事工业、用机器生产军火武器调整为,既主张创办军事工业,又提倡创办近代民用工业、用机器生产民用商品。第二,从发展机器生产调整为,在发展机器生产的同时,又发展现代化的交通运输。第三,由限制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调整为,支持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这是19世纪下半叶清政府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由于清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一些货币持有者投资于近代企业的兴趣有所提高,推动了在各个产业部门兴办企业的浪潮,特别是兴办近代机器生产企业出现了第一个高峰,私人企业的兴起使近代中国市场经济始初阶段的框架基本形成。因为企业是运用资本以求得贏利的经济组织实体,近代市场经济主要是由一个个企业的经济运行关系而构成的。正是为了适应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因此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等也不断发育起来,共同组成了市场体系。[16](p94—120)
丛月芳从甲午战后清政府的工商政策切人,探讨了晚清经济制度近代化问题,认为,甲午战后清政府意识到自身产业政策之不足,开始学习日本和西方,选择新的政策目标模式,放弃国家直接控制经济的政策,转而实行鼓励工商业自由发展的国家间接管理政策。甲午战后,清政府便开始发布振兴工商的谕令,其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开放禁令,允许私人投资办厂;第二,实行官为倡导、保护的政策。为了正式确认私人投资举办近代企业的合法性,同时也为保护工商业者提供依据,清末新政期间,清政府开始重视经济法规的制定。商部成立后,逐步制定并颁行了一系列经济法规,使工商业者的合法权益获得了一定程度的保障。清政府在实行新工商政策时,还制定了一些临时性的经济法规,以便保证产业政策中规定的需要实行倾斜政策的某些特定产业种类在一定时期切实得到扶助和保护。新工商政策的实施,是国家对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间接管理的开端,符合时代的需要,标志着国家干预经济方式的转变,它构成了中国经济近代化及经济制度近代化的重要一步。[17](P256—285)
徐卫国指出,清末新政重要内容之一的经济制度变革工作,既有经济法规的制订,也有政府职能的变化,还有提高工商业者地位的举措。在激励投资和创新的同时,清政府试图用法规来规范市场和企业行为,这主要是通过制订《商律》和一系列的行业管理法规来进行的,其中《公司律》对商人和股东的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基本是西方近代企业制度的搬用。[18](P54—70)慈鸿飞认为,清政府1903年后所颁行的各种经济法律,其最鲜明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学习西方,引进现代资本主义的经济法思想,促进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清末政府所颁布施行的经济法中最重要的是《公司律》,该律最主要的特点是:一是强调区分公司的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一是保护小股东的民主权利。以法律确认某种公司的有限责任,可使众多的投资者回避投资风险,不致因破产而导致倾家荡产。1906年颁行的《破产律》体现了对因经营不善而亏蚀倒闭者实行保护和对诡称亏折有心倒骗者实行严惩的双重原则。清末经济法规建立了中国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架构,为后来的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19](P72—74,P66)
关于近代中国股份制企业的政企关系,郑建华指出,“官督商办”股份制企业在实践中以政企合一的形式运作,企业中的人事权、财务权都为政府所控制,企业根本无法成为独立经营的法人团体,而仅仅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当时,“官督商办”股份制企业仅仅是利用了股份制的外壳一一集资机制,而没有吸收股份制企业的精华一一股权平等、民主决策、企业利益至上等原则,在经营上与原先的官办企业并无本质差别,都是政企合一的运作方式。清末经济法规的制定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在封建专制的政治体制下,法律法规根本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清政府对股份制企业的干预照行不误。不对政治体制进行改革,政企关系实际对立的状态就不会有实质性的改变。[20](P3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