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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风险控制机制的思考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5 17:36:1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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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论文由上帝论文网为您收集整理,上帝论文网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 一、问题的提出 四、如何避免“少数人生病,多数人吃药”,做到“少数人生病,少数人吃药” 从行政部门审批制的经验教训看,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对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的风险控制机制决不能再走审批制的老步子,必须有新思路。 特别要注意决策权力主体和决策责任主体的一体化,避免决策权力主体和决策责任主体的脱节,出了问题找不到责任人。 要做到谁决策,谁负责,出现决策失误,要追究决策者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法律责任。 建议结合董事会试点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从建立对监管企业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的评级制度入手,将国资委监管企业按照管理水平分为优、良、中、较差、差五类,分别对应A、B、C、D、E五级。 对A、B两级,在企业内控制度完善,管理水平较高,决策程序和责任主体明确的前提下,国资委将重大投融资决策权授予企业董事会。 对C级,企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即将制定的《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等制度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对D、E两级,鉴于企业管理水平较差,内控制度不健全,原则上不允许企业进行新的投融资行为。 经过建立评级制度,对不同级次的企业分类对待,使好企业能够放开手脚,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及时决策、科学决策,同时规避风险。使不规范的企业难以乱投资,避免风险。从而达到“少数人生病,少数人吃药”的效果,避免“少数人生病,多数人吃药”。 五、困难与风险 从目前看,国资委建立与完善对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的风险控制机制还存在比较大的困难,处理的不好,还会带来风险。 有没有能力。首先,国资委的人员多数来自原经贸委、企业工委、财政部、中组部,有企业经历的人员很少。第二,国资委虽然是特设机构,但是使用行政编制,“一个萝卜一个坑”,吸收外部人员进入国资委很困难。第三,目前国资委工作人员收入水平较低,企业的优秀人才不愿意到国资委工作。 信息不对称。面对几十个行业,180多家企业,国资委的工作人员不可能比企业人员更了解具体投资行为的优势和风险所在。如果企业想上一个项目,总能找出许多理由,国资委的工作人员审核的过程,实际是“业余队员”和“专业队员”的比赛过程。结果往往是“业余队员”赛不过“专业队员”。 以上两个原因,容易造成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行为的审批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盲目批”现象与“盲目不批”现象的并存。 决策责任。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行为的审批过程,也是决策责任沿着审批环节上到国资委的过程。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出现决策权力主体和责任主体的脱节,一旦出现投融资决策失误,难以找到责任主体,实际是走了行政审批的老路。 重复审批。目前,在以国家发改委为代表的行政部门仍然坚持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资行为审批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已不堪重负,如果国资委再加上一道“投融资审批”,会不会置国有企业于死地? 六、结束语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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