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取得以及对国有经济内部的再投资。国家出资者的身份与法人出资者和个人出资者相比没有特殊之处,国家股与法人股、个人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国家所拥有股票资产的保值风险也应自己承担。其主要区别表现在:
首先,从全社会来说,国家出资者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国家出资者不仅要考虑国有资本金的保值与增值,还需要考虑社会整体资源的最佳利用和市场发展的合理性;不仅要考虑效率性目标,还要兼顾正义性目标,如社会公平分配、保障职工权益以及排除特权等等。至于政策性目标,如国家权益的保护、社会保障和福利,虽然也是国家出资,但由于其融资渠道为财政融资,投资取舍的标准也不单纯表现为投资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因而不属于财务范畴。
其次,个人出资者或法人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一般表现为单向代理,而国家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则是双向代理。先是全体人民将其财产通过某种政治程序自下而上地委托给国家代理;然后,国家又作为委托人将全民财产即国家财产按另一种程序及其规则,委托给不同的代理人去行使权力。在全体人民与国家的委托代理关系既定的条件下,国家与经营者的委托代理关系,也与个人出资者和法人出资者及经营者的代理关系有所不同,这种代理是多层次、多环节的代理。国家通过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制,再由国家经营公司投资于企业。根据代理理论,每一层次代理关系都会因代理人与委托人的效用函数不一致和拥有的信息不对称而发生代理成本。因此,如果缺乏行之有效的制约机制,国有企业财务极易演变为经营者财务。
第三,由于国家作为出资者在多数企业中具有大股东地位,一般不会轻易行使股权转让权来惩罚企业,而主要通过资本所有权来积极影响和控制企业的战略决策和经营决策。
作者:胡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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