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和促进法》的第十三条中规定“体育协会掌握相关体育公司的至少三分之一的社会资本和至少三分之一代表大会的投票权。” 因此,通过明确产权界定,确立俱乐部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所有者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使其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同时,通过体育立法明确各投资方应占股份比例。这样既可以通过产权的交换,实现国有体育资产的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保证了球队运动成绩的提高;又可以法律的形式保证俱乐部存在的连续性。 3.2 俱乐部与教练员、运动员产权解决途径 第一:先前由国家体育职能投资培养的教练员、运动员,对其人力财产进行科学评估,明确国家投资和个人投资的部分,教练员、运动员买断国家投资部分,为劳动力财产的最终所有权归属个人准备条件。同时,今后国家体育职能部门逐渐退出培养教练员、运动员的职责,教练员、运动员的培养由个人投资,教练员、运动员的培养逐渐剥离国家体育职能部门,使他们对自己的劳动力有真正所有权。 第二:必须建立规范的人才市场,通过人才市场的合理流动和交换,体现和实现教练员、运动员的价值,以实现人力资本的收益。 因此,既要使教练员、运动员对自己的劳动力有最终所有权,考虑其人力资本的收益,又要通过建立规范的人才市场进行合理流动和交换,实现人力资本的价值,从而达到教练员、运动员、俱乐部三者目标一致。 总之,只有充分考虑教练员,运动员的人力资本的收益,使教练员运动员对自己的劳动有最终所有权,才能使得俱乐部、教练员、队员的目标一致,使“协作生产”过程有效地进行,俱乐部的产品质量(竞赛表演水平)才能不断提高,因而俱乐部的各项经营(包括广告、门票、赞助、电视转播)得到良性循环。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建立的同时,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发展一方面通过建立股份制俱乐部,使其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拓宽俱乐部的融、投资渠道;另一方面俱乐部在内部通过与教练员、运动员的产权有效安排,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促进俱乐部生产经营的良性循环。总之,只有同时进行内、外两方面的改革,才能真正促进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胡建绩.产权重组[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 [2]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0. [3] 哈罗德.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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