阶段开设升学与就业指导课程,根据学生的成绩与爱好提供多种选择。 四、重视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一些国家为加强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工作,制定了保护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如英国1948年通过立法规定了学校对毕业生实施就业服务有四项任务:一是传递工作信息;二是给予工作选择指导;三是毕业生职业安置;四是保持与离校但未找到工作的毕业生的联系。日本对高中阶段毕业生的就业制订了《就业保障法》,使招工过程成为一个在法律保护下有序的教育竞争过程。通过竟争,企业招到了满意的人才,学校做好了就业服务,学生树立了刻苦的学风,国家收到了职教的投资效益。 五、保护农业职业教育一些国家和地区尽管农业劳动力和农产品产值所占比重很小,但为了满足本国、本地区居民的农产品需求,扩大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份额,这些国家和地区仍然把农业发展和农业劳动力素质提高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加强对农业职业教育的保护。 1.明确提出培养新一代农民的目标如韩国政府1981年开始组织实施农渔民后继者培养工程,政府的支持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选拔,通过宣传教育,父母的劝导,让农村青年报名,再通过一定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拔录取;第二步是培养,对选拔录取的对象,通过农业院校或职业中学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培训,使之成为合格的农渔民后继者。我国台湾地区,70年代初期以培养农业经营者为目标,制定了培养8万“核心农民”的计划,先后在高级农业职业学校和农业专科学校试办农场经营管理科。 2.对农业职业教育学生实行优惠政策如我国台湾地区,对要求学农者,由基层农会审查推荐,对其家长实际耕作面积水稻在1公顷以上,蔬菜、花卉0.6公顷以上,毕业后志愿从事农场经营3年以上的学生实行优惠政策:保送农会每期给学生发给奖学金4 000新台币;学校组织开展示范作业,收入60%归学生;减免学杂费、实习实验费1/3;毕业前返家实习优先办理贷款;毕业后经营农场1年以上,成绩优良,推荐进入农业专科学校的经营科或农场管理科学习。这些优惠政策,使台湾农业专科学校毕业生从事农业本行或创办农业企业者逐步增加。 3.对毕业生提供创业资助韩国政府1980年制定了《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法》,对毕业生创业提供2000万~5000万韩元的资金援助,年息5%,5~10年内偿还。法国1995年由总理与各农业协会主席签署了《青年就业国家宪章》,按照该宪章,政府与农业组织之间建立契约,筹集至少34亿法朗基金,支持农业教育与培训,每年帮助0.8~1.2万名农业职业教育毕业生创业。正是这些政策使法国农业职业教育招生形势看好。1995年,法国只有约75万农业生产者,而接受农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学生总数则达28.54万人,占农业劳动者总数的38.1%。 值得指出的是,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这些国家和地区都曾出现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流动,相应出现了农业职业教育的滑坡。一些国家和地区尽管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日本1960年之后通过对农产品如稻米高价收购、低价供出、财政补贴等办法,提高务农的比较利益,但并未给农业职业教育带来多大起色,毕业生回农村去的仍然很少。因此,究竟采取哪些措施能更有效地保护农业职业教育的发展,尚待进一步研究。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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