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别无他选,只能接受由他们单方制定的各种条件,毫无讨价还价之力。加大医疗体制力度,放低医疗领域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医疗领域,实行充分竞争,是克服上述问题的最好良方。通过竞争,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更多的选择余地,让那些条件苛刻,经营无方,不能为患者提供等价优质服务的医疗单位失去订单和市场,迫使他们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 3.落实各方责任,切实把学生的利益发在第一位 大学生医疗合同要得到顺利签订和切实发挥作用,要求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要聘请卫生政策和医疗方面的专家,系统收集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和大学生医疗需求的特征,向定点医疗机构就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提出最佳合同方案,并定期进行全面地分析,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合同,保证学生的权利能够通过合同得到充分体现。良好的意识和行为要靠制度来保证,这就要求必须从政策和法律的层面明确医疗保险具体经办单位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确保医疗保险机构始终从学生利益出发处理与医疗服务提供方的关系,积极利用广大学生赋予的强大购买力为他们争取更多的权益。 高校是大学生天然的管理者和权益维护者,应充分利用校医院的医疗资源,全面掌握大学生不同生源、不同群体、不同年龄和不同时期医疗需求的特点,及时向医疗保险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提出参考意见,促使其不断修改和完善大学生医疗服务合同。为了做到这一点,必须明确高校作为大学生权益代表的主体地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对高校负责,高校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享有监督权、质询权和订立合同的参与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义务听取高校的意见、接受高校的质询,并按要求提出整改意见,经校方同意后付诸实施。惟有如此,大学生的医疗权益保护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实。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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