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进行交流的情况下,供给者和消费者之间定会有可靠和灵活的关系。必须避免苏联的严格计划政策,并且在经济运行中拥有足够的多余的生产能力,以便适应创新所需投入的不可预见的变化。 既然没有竞争刺激以迫使落后企业在工业中采取最好的技术,那么,企业经营(或许还有对变化无动于衷的劳动力为后盾)会不会干脆拒绝改进呢?如上所述,一个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体制下的企业不仅是其工人的财产,而且是社会的财产,企业外的全体选民对此也有合法权利。工业机构一定会密切注意落后企业的动向,工业和企业机构的消费者代表一定会拥有足够的权力对它们施加压力,使其做出适当的变化,必要时可强制实行财政惩罚。 为使这个体制有效运作,除了自然垄断外,每个行业都要有一个以上的企业。其目的不是要强制贯彻一个竞争性的市场形式(在这种形式中,最便宜的生产商把其他生产商逐出市场,这个进程往往会产生不合理的社会结果),而是允许从市场交换及其他来源中搜集与企业成果有关的比较信息,从而有根据地决定企业应该如何变革。事实证明,应该变革的并不总是成本较高的生产者,成本较低的生产者可能通过反社会的实践而 不是通过更高的技术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很久以前,亚当·斯密就抱怨说,细致的分工会使工人愚昧。而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保障每个人都参与最高级的劳动,这种实践将导致相反的结果。这种实践以及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社会所促动的广泛参与决策,将鼓励合乎我们人类本性的创新行为。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将为人们进行大量的创新活动创造条件,而其中的一些创新活动将采取经济领域的创新形式。 为确保创新有足够的手段,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将面临一个严重的问题。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并不必然会提供足够的机会,从而使有创造力的个人产生有经济意义的新想法。而通常会有这种危险,即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的决策机构会倾向于主张采用现有的工作方式,并反对创新。 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可以通过建立一个致力于推动整个经济创新的创新促进委员会(Innovation Facilitation Board)来解决这个问题。(注:创新促进委员会并不必然是一个单一的机构,而可能是一个包括地区和地方委员会,或许还有某种特定的创新专门委员会的结构。)该机构将得到中央国库足够的财政支持。想要发明新产品、新工序或者从事创新开发阶段工作的企业、非正式组织或个人都可向该机构提出申请,该机构将能批准这些申请,使其有足够长的时间来获得成功的机会。 对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而言,确定创新促进委员会的成员资格是个重要的问题。如果创新促进委员会包括所有受到创新影响的全体选民的代表,就可能会破坏预期的工作。重要的创新大都有受害者,在创新的初始阶段,创新的潜在成本可能比其潜在收益更明显。(注:工人(或工业)成员或许会反对那些可能危及与其目前相联系的产品和工序的新思想,地区代表则可能会反对那些看来会瓦解他们所在地区的当前经济基础的创新。)如果简单地采用广泛代表性原则,则会在新产品和新工序的潜在收益还不明显的时候阻碍其发展。 为能贯彻创新使命,创新促进委员会必须成为一个独立的委员会,或许可由消费者代表和各类专家组成。只要实施创新的最终决定取决于一个代表委员会,那么,这种脱离常规的实践就会与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相一致。为产生新产品和新工序,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要推动和鼓励发明阶段和开发阶段。看来,保护创新的早期阶段,避免在这个阶段做出最后的社会决定,直到创新发展到能对收益和成本做出很有根据的判断是正确的。 但是,实施创新的决定必须通过该体系的关键程序(所有受影响的选民的评估和相互妥协)的考核。这就要求建立第二个机构,即创新核准委员会(Innovation Approval Board)。它将以通常的方式建立,包括所有相关利益的代表。其作用在于决定是否应该对生产或引进得到创新促进委员会批准的新产品或新工序开绿灯。 虽然当代资本主义的确通过国家法规及作为个人或阶级行动的诉讼案件,对有害社会的创新进行了一些事后约束,但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在创新的进程中却将以社会利益为中心。即使一个有潜在弊端的项目在研究和开发阶段没有及时被反对者阻止,但没有社会支持,该项目就不能实施,也不能强制性地取得实际费用。而且,那些获得创新促进委员会批准的从事发明或开发的人们将知道,创新核准委员会将根据什么标准来最终判断创新能否实施。这将积极影响发明和开发的方向。 为实施主要的创新,剩下的问题可能是要允许一个现有企业进入一个新的生产线,或者允许建立一个新企业。这会引起既得利益者们的反对。为避免这个问题,一旦得到创新核准委员会批准,创新者就应有权要求允许其建立一个新企业,或者支持其将一个现有企业撤出原有的工作线,以便实施创新。批准这一要求的决定有可能需要创新促进委员会和创新核准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 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体制下创新的社会有效性应能摆脱上述资本主义创新的五个问题。创新不会不均衡地朝满足富人的方向发展,因为那时已没有富人阶级,也不会受销售利润的引导。公共和私人物品的创新之间的平衡应反映公民的优先权。因为代表机构会在两种货品之间分配创新资源,而且创新的激励对二者应同样奏效。决定采用新技术和生产新产品的代表机构应全面考虑外部利益和成本。包括那些影响工人和环境的因素。这些决定不会面临将成本强加于第三方的压力,这种压力是竞争性的逐利行为的产物。没有限制实施创新的垄断定价问题,也没有为了寡头性竞争而浪费创新努力的问题。 国家社会主义计划条件下存在的破坏创新有效性的三个问题在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体制下也应该不会存在。同样,也没有政治局官员支配创新的优先权。相反,民主决策将决定创新的数量和分配。在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体制下将不存在研究与开发机构和企业之间的那种产生浪费的分离现象。因为机构之间的横向关系将是健全的。如果研究与开发机构被设计为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的创新体制的一部分,那么,它们和企业间相互派驻代表就应允许两种机构有效地相互作用。最后,国家社会主义体制下导致创新产生严重的外部成本的原因——一心一意关注产量的增长而缺乏民主——将不会是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的特征。 结论是,总体上,界定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特征的那些基本制度有利于创新,但这些制度本身还不足以保障取得成功的创新行为。通过上述附加的制度和政策,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在满足人类需要方面将显示出远远超过资本主义和国家社会主义的创新成果。当然,这一体制不能保障每个创新都有助于人类福利。它也不可能总会提前预见到一个新产品或新工序的最终结果。但是,这一体制在做出这些决策时却远比以前的体制优越。 不能确定人类社会是否总会进行迅速的创新。如果日后某一天,先进的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实现了舒服的生活标准、令人满意的限时工作、对所有人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以满足其社区生活,那么,公民就可能宁可决定要经济生活不是不断变化的、稳定的、可持续的经济水平。只有到那时,人类创新的动力才可能完全转向非经济的追求。但只要贫民区和物质匮乏继续存在,这种选择就不可能出现,只要有计划的民主参与式社会主义还不得不与资本主义竞争,这种选择就不具有可行性。 [译自《科学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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