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和外资企业的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和进城农民仍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第三,发挥“三次分配”的作用。所谓“三次分配”,指个人出于自愿,在习惯与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捐赠出来的分配方式。很多人质疑它的可行性。但是,只要我们稍微借鉴一下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就不难看出,随着收入的增加和文化道德观念的提升;慈善事业就会成为调节贫富差别的重要平衡器。比如在美国,贫富差距同样严重,但美国的富裕阶层的企业和个人,每年通过各类基金会做出的慈善公益捐助有6700多亿美圆。通过第三次分配的财富,占到了美国GDP的1%!随着三次分配理念的深入人心,可以有效弥合由于经济实力与社会地位差距带来的社会阶层的对立倾向,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也是大有裨益的。政府应该鼓励表彰这种慈善捐助,并应努力引导这种正确的意识形态成为主流意识。 第四,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力度,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从根本上铲除特殊获利集团滋生的土壤。用制度约束、市场调节、舆论监督三管齐下,消灭灰色收入和福利腐败等不平等现象。 第五,经济和社会地位上处于弱势的群体开放相应的渠道,增强其利益表达能力,使其能真正参加国家政策的制定。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对农民群体,由于城乡二元结构,他们很难通过正当途径表达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也是许多群体上访事件的缘由。此外,进城务工人员,城市底层人员也都面临着这种尴尬的处境。为此,我们建议可以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鼓励并帮助其成立类似互助组织的半官方机构,这个组织可以将技术培训、法律援助、代理维权申诉等多方面功能结合起来,同时也要赋予组织相应的代表权,使其获得与其他集团平等谈判、分享改革成果的权力。这样,此类组织就可以将这部分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合法化、正规化,并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简介】霍玉洁,女,河北经贸大学2005级政治经济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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