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在现代化进入制度文明建设层次的时候,任何处在执政地位的党派,都必须调整自己以武力夺取政权时候的政党存在形态,使得这一政党足以适应和平建设国家与和平执掌政权的社会政治局势需要。中国共产党今天提出政治文明的建设问题,就是它意识到以武力争夺政权与以和平手段维护政权的根本差异。就此而言,我们只能在中国共产党之作为战争状态下的革命党与和平时期的执政党之间,来确立它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从政党定位的角度讲,从革命党到执政党的转变是中国共产党必须进行的政党存在形态调整。不进行这样的调整,意味着它还没有意识到社会的结构性调整对于政党的执政所具有的崭新含义,也意味着它还没有意识到争取政权以便引导国家发展方向,与执政时候恰当用权以显示现代化建设成就之间所具有的重大差别。从以武力夺取政权到以文明方式执掌政权的转变,正是一个中国历史上屡次凸显过的“马上得之,安能马上治之”政治哲学道理。在改革开放前的中国共产党,因为一段时间迷信夺取政权时期形成的军事经验,以至于不能掌握执政的政治分寸,既使得自己执政的权威性受到严重的影响,也给国家的现代化变迁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今天中国共产党之作为执政党强调其作为政治组织的文明建设,就是要在抛弃其夺取政权的过程中形成的军事经验,转而建立它作为执政党的政党制度与领导国家政治生活的现代方式。不在这样的框架里看待政治文明建设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就难以清楚理解两者之间的互动态势。
其次,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如何处理好“人民当家作主”的问题。无疑,在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宗旨里,作为现代政治文明建设的“人民主权原则”是被庄严地承诺了的。因此对于中国当代政治文明的建设来讲,不是要不要人民主权原则的问题,而是如何解决以往没有解决的人民怎么可以真正实现自己的主权的问题。就此而言,从作为政治集合概念的人民转换为作为政治权利主体的公民,再转化为实际地进行政治抉择的选民,就是解决人民当家作主问题所必须面对的角色转换定位。仅仅将人民作为单纯的政治集合概念,人民就有被虚化掉的危险。当人民的集合概念转换为选民的个体行动者的时候,他们依据地缘业缘诸关系组织起来的公民团体,将会有效地表达他们的政治意志、维护他们的社会权益、介入实际的政治生活、获得公平的政治待遇。
再次,在政治文明建设中倚重的依法治国,也应当在现代法治的框架中得到理解,而不应当在传统意义上的法制建设的角度加以解释。单纯以法制的文献厘定为导向的传统法制国家,是现代性极其匮乏的法制形态,它一定会依赖一个法律以外的权威来维持法律的权威,从而陷入“有治人而无治法”的传统法制泥潭之中。中国政治文明的建设当然依托的是现代法治精神。现代法治精神的精髓就是在良法面前人人(组织)无例外的原则。它主张法的意志是对于人民主权原则的直接、真实反映。它主张任何权威人士与权威组织“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不允许有超越宪法与法律的特权”。并且它主张以严格的程序安顿来达到制度的正义目标。因为对于现代社会来讲,常识告诉我们,法律约束的对象具有相对于政治共同体成员的普适性,只要有一个例外,法律的权威性就丧失殆尽了。在政治文明建设中提出这样的基本原则,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将以往的那种政党自己定位在法律之上下降到自我定位在法律之下。这既是中国共产党意识到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的表现,也是它意识到一个现代政党要想长期执政必须选择法治渠道的体现。
在目前中国的社会政治局势中,上述三者具有“有机统一”的性质。这种统一,从关系格局上讲,可以说是“根本保证”、“本质要求”、与“基本方略”之间的统一。但是从它们的关系源流上来讲,则具有一种人民主权的先导性、宪政法治的决定性、与政党实施的具体性的关系结构。不从这两个方面完整理解与把握三者的关系,就难以处理好三者的互动机制,尤其难以处理好转型时期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中必然会出现的组织间差异、个体间差异导致的利益冲突问题。后者可以说从根本上制约着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实际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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