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进行政治制度的比较分析,都是力求对政治制度的完整和全面的把握;第四,老制度政治学研究具有历史性的特点,总是把历史做为分析问题的基础;第五,老制度政治学研究明显表现出伦理道德倾向,往往对先行的政治制度作出价值评判。
三
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的行为主义政治学导致政治学,在某种程度上也导致社会学的重大转变,甚至像有些人认为的那样,导致了学术革命。这一转变或革命的确引起了许多重要的大学和研究机构(特别是美国的)在研究方法上的变化,也最后引领出一个更具影响力的政治学方法论的变革,即理性选择政治学的出现。尽管行为主义政治学和理性选择政治学本身有很多不同,但它们也具有许多共同点,正是这些共同点深刻地改变了政治学这一学科。这些共同点包括:对理论和方法论的关注(concern with theory and methodology);反对政治学研究中的道德伦理倾向(anti-normative bias);个体决定论的基本假定(assumptions of individualism);强调政治输入(inputism)。(注:这里的翻译不是直译,而是根据上下文的意义做的翻译。)
行为主义政治学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公开表达出来的对理论构建的关注。它的基本论点是:如果政治学研究要想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它就必须构建自己的理论。这就是说,政治学必须发展和构建“一般理论”,也就是“内在一致的命题”,这些一般理论应该可以用来解释和说明不同社会环境和背景中的政治现象;仅仅对一些国家的政治现象进行描述并做出有意思的解释是不够的;对政治现象的描述、解释和说明必须符合一般理论。随着行为主义政治学研究不断深入,一些前沿人物开始提出自己的一般理论并接受检验。比如,在比较政治学领域,结构功能主义理论就成为主要的一般理论。[1]另一种理论关注影响投票行为的心理因素,如政党情感依附等等。[2]另外,在立法活动、[3]审判活动[4]和行政活动[5]领域也有不同的一般理论产生。根据上述理论,政治生活是个人特征的一种功能,但主要是一种个人的现象;假如我们要想理解政治,我们必须观察个人并问他们为什么这样或那样做。
行为主义政治学的确有构建理论的倾向,然而,当理性选择政治学兴起的时候,这种构建理论的倾向就更为明显和强烈了。理性选择理论家们把政治行为看成是经济利益和经济计算的产物。更准确地说,政治行为者和政治集团被假定为理性的个别利益的最大化的主体,比如,政治家用寻求再当选的办法保证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6]根据这种观点,政党的纲领和政府的政策是争取再次当选的手段,而不是政治活动的目的。[7]
消除政治学研究中的价值或道德因素的愿望是伴随着把政治学改造成为“科学”的努力产生的。正如我们已经注意到的,老制度政治学有非常明显的对于政治制度的价值倾向,经常使用“好坏善恶”这样的词汇描述政府和政府的政策。行为主义政治学对老制度政治学的批评是:它对政治制度的描述既不清晰也不明确,而且带有太多的价值倾向和暗示。这些暗示对于建立一个好政府并没有太多的积极作用。特别是,老制度政治学的批评者指出,政治制度的研究者往往带有对工业化国家和民主政治的偏好,主观上把工业化和民主当成“好”政治制度的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对正式的法律制度的强调还会把那些虽然非正式但对政治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安排排除在政治研究之外。但是,很有趣的是,当行为主义政治学这样指责老制度政治学时,有学者也同样指责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偏见”,说这种“偏见”只不过伪装得更好罢了。
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的又一个特征是它们都坚持方法论上的个人决定论。它们的理由是,政治环境中的真正演员是个人,因此,真正的政治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个人和他们的行为。在行为主义的研究中,个体决定论不仅有方法论上的理由,而且还与这类研究的焦点经常是个人的事实有关。也就是说,行为主义研究的对象经常是一个投票人、一个提意见或建议的公民、一个行政官员或者一个政治家。对于理性选择研究来说,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假定是研究的基础,不论在讨论个人或个人的集合时,它都能增强研究者的分析和研究能力。这样的研究方法或范式有一个非常充分坚定的立场,即,个人或政治个体是社会和政治分析的适当的对象。社会集体,如政党、利益集团、议会等等不会做决定,真正做决定的是集体中的个人。然而,集体中的个人不是任意决定,他们也必须遵守规则。
最后,与老制度政治学不同,行为主义政治学反对把注意力放在正式的政府制度和宪法上,主张更加关注社会对政治系统的“输入”(the inputs from society to the political system)。根据这种观点,政治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是投票行为、利益集团活动、大众媒体的报道,而不是“人造”的法律形式。[8]公共政策是这些输入的“输出”。至于理性选择政治学,它的研究范式本身就对老制度政治学有某种“敌意”。理性选择理论运用它的研究范式和模型不仅分析个体行为,也分析集体决策,但它总是假定:制度只不过是一种把愿意做让步和妥协的个体的要求聚合在一起的机制或手段。根据这种观点,制度的确对政治参与者有现实意义和影响,假如没有其他理由,制度和法律规则可以构成个体行为的限制因素。[9]这里,理性选择理论试图否认的是制度在决定政治参与者的意见过程中的作用。
四
正当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盛行并达到无所不在的程度时,作为一种批评和反对力量,新制度政治学出现了。最早的新制度政治学的倡导者,如马奇(March)和奥森(Johan Olsen)不仅命名了这一理论,而且从一开始就明确表达了他们对经验性的政治学研究的看法。[10]、[11]在这一过程中,他们一方面提出许多对于政治学研究现状的批评意见,另一方面也指明了政治学误入歧途的原因。他们没有要求政治学完全复归到传统制度政治学,但是他们的确清楚地表明了对老制度政治学的某些特点的关注。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他们认为,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的研究范式有以下重大缺陷:过分强调社会因素(contextualism);忽略集体行为的意义(reductionalism);功能主义的滥用(functionalism);功利主义论(utilitarianism)和工具论(instrumentalism)。(注:同前面一样,这里也是根据上下文进行的翻译。)
首先,行为主义理论过分重视社会因素的政治意义。当代政治学理论降低了政治现象的意义并使它们在政治研究中边缘化,与此同时,过分强调其他社会现象,如经济增长、阶级结构和社会——经济分立的政治意义。更重要的是,一反政治学认为社会依赖国家的传统,当代政治学(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社会高于国家、国家依赖社会。以此为依据,当代政治科学才会大谈特谈“让国家缩回去”的话题。其次,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都有强调个人行为的倾向,因而都忽略了集体政治行为。按照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集体的行为是由个体的选择组成的,在个人选择面前,集体行为的意义已经丧失,甚至连制度的价值、规范和法律约束在个人选择面前都起不到主要作用。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坚持这样一种看法:集体性的输出是依赖个体的互动的。这种看法如果不是把集体行为的政治意义完全否认,也是降到了最小程度。再其次,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理论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但理性选择更为明显。理性选择的基本假定是:人们通过政治行为来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但是,问题在于人们投身政治活动不一定完全是为了实现自我利益,对于制度政治学的拥护者来说,政治活动的动机也可以是集体的或者政治价值层面上的。因此,即使人们完全按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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