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十三条定理设计的:(1)假定所有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2)没有人适合审理自己涉及他人利益的案件;(3)人的团体不宜于同时既做法官又做当事人;(4)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5)个人的利益必须与立宪权利地位联系起来;(6)手段必须与目标相称,期望通过自己的作用达到目的的人,应该具有用以达到目的的手段;(7)在政治制度中,增进公众幸福的权力应有自由裁量权;(8)安排公职应彼此有所牵制,从而使私人利益可以成为公众权力的保护者;(9)权力集中一个人手里,不论是世袭的,自己任命的,或者选任的,都将导致暴政;(10)党派就是一些公民为了某种共同利益而结成的团体;(11)自由于党派,如同空气于火;(12)如果一个党派不构成多数,可通过共和制的原则来解决;(13)当一个党派构成多数时,大众政府就能够为了多数的情感或利益牺牲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8](p72-78)。尽管奥斯特罗姆将这些定理称之为“智慧的美玉”,但它只是从美国的立宪实践中提炼出来的,并不一定适合其他国家的政治制度建设。不过,当年联邦党人精心设计适合本国国情的政治制度的精神倒是值得全人类学习的。
那么,美国联邦党人当年设计政治制度的基本精神是什么呢?简单地说,就是两个字——“有衡”。政治制度的“有衡”包括两层涵义:其一,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第二,不同利益之间的相互均衡。制衡不是卡死,均衡不是平均。制衡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均衡是为了防止无谓的利益冲突。一项有生命力的政治制度,往往是内涵了权力制衡和利益均衡精神的。换句话说,只有内涵了权力制衡和利益均衡原则的政治制度才会被创造出来。
政治制度文明建设中最难也是最具有意义的是制度创新。所谓制度创新,简单地说就是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和发展就是不断地进行新的制度安排。因此,制度创新受到历代政治学家和思想家的高度重视。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到近代的托克维尔、密尔、凡勃伦、康芒斯,再到现代的拉斯维尔、亨廷顿、戴维斯、诺斯等大批思想家都曾钟情于制度和制度创新的研究。
纵观人类政治发展史就会发现,任何政治制度的创新都具有两个共同点:即制度创新既是一个选择问题,也是一个成长问题。也就是说,制度创新既要重视主观因素,同时也不能忽视客观条件。
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认为,政治制度的创新过程是一个成长过程,它依赖于诸多的条件因素。他虽然十分欣赏美国的联邦宪法,但他又指出不能夸大它对民主制度所作的贡献。他说:“美国的联邦宪法,好像能工巧匠制造的一件只能使发明人成名发财,而落到他人之手就变成一无是处的美丽艺术品。”[9](p186)墨西哥照搬美国宪法,并未使墨西哥马上富强。因此,他将美国民主共和制度得以维持的原因归结为三点:第一,上帝为美国人安排的独特的、幸运的地理环境;第二,法制;第三,生活习惯和民情。同时,他强调:“法制比自然环境更有助于美国的民主共和国制度,而民情比法制的贡献更大”[9](p354)。
如果说托克维尔比较注重制度创新的成长因素的话,那么英国杰出思想家密尔则偏重于强调“制度和政府形式是个选择问题”。他反对将制度看成是“该国人民的特性和生活中成长起来的一种有机物”的观点,认为“政治制度(不管这个命题是怎样有时被忽视)是人的劳作;它们的根源和全部存在均有赖于人的意志”[10](p6-7)。与密尔的观点大体相似,以拉斯维尔为代表的主流派政治学家也认为“行动就是选择,选择则根据对结果的预期作出,意义被组织起来是为了影响选择,象征性符号是遮掩真实的帷幕”[11](p357)。因此,他们基本上是按照“谁得到什么和如何得到”这样的思路去思考政治和政治行动,而将制度的选择、决策的制定和资源的分配视为政治生活关注的焦点。
密尔和拉斯维尔的观点是有其合理性的,但他们强调的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将制度创新仅仅看成是选择的问题就无法回答这样的诘难:在人类古代文明史上,为什么只有在欧罗巴文明中逐步发展出了民主制度,而在其他文明中生长出来的都是专制制度?显然,东方国家出现的专制主义并不单纯是选择的问题,而是在特殊的社会历史文化条件下成长起来的。在这方面,新制度主义政治学通过对现代民主实际运行结果的研究,作出了令人信服的回答。1984年美国政治学家詹姆斯·马奇和约翰·奥尔森在《美国政治科学评论》上发表题为《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的论文。在该文中他们批判了现代西方主流派政治学,并对新制度主义的主要理论观点作了初步的总结。他们一方面继承了旧制度主义学派的研究方法,另一方面又突破了就制度论制度的陈旧框框而力图把制度研究与行为研究结合起来。他们认为,新制度结构运作的实际效果取决于其运行其中的社会环境;一国的政治制度的创新,必须有现实的基础、前提和条件,应该的东西必须与可行性结合才能变为现实;理论上良好的制度不见得就可以成为现实的制度,因为理论上良好的制度如果没有现实的社会支持率即合法性基础,是不可能变成现实的制度的[12](p250)。
制度创新中必须有互惠,没有互惠,创新就会受阻,甚至夭折。罗纳德·奥克森指出:“互惠在各种政治发展形式中的重要性在于,确保发展使有关的人和共同体都相互受益。没有互惠,政治就成为零和竞赛。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人就会使用政治的手段损人利己。长此以往,其结果就很容易成为‘其和为负’,从而导致贫困、暴力和革命的逐步升级。”[13](p119)
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联邦政府的权限不断扩大,这固然有种种需要和原因,但主要的却是通过对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援助来实现的。我国在港澳台实行的“一国两制”,也充分体现了互惠原则[14]。由此可见,互惠实质上就是一种均衡,由于互惠,有关方面的利益实现了新的均衡,从而获得了更多更好的发展机会。
当然,制度本身也是一种均衡,“制”即是规制,“度”即是一种限度,无论规制抑或限度,都是为了谋取某种均衡。没有均衡,制度就会因缺乏必要的张力而松弛,如同长短不一的桌子难以支撑起平展的桌面一样。因此,“有衡”对于政治制度文明来说,犹如大坝之于河水。没有均衡,就没有制度,一项新的制度的建立,实际上就是形成一种新的权力或利益的均衡。制度因有均衡而存在,也会因打破均衡而消亡。
制度创新的理想境界是达到某种均衡——即“纳什均衡”。所谓纳什均衡,是指在给定其他人战略的前提下,每个人选择自己的最优战略,并由所有参与人的最优战略组成一组战略组合。也就是说,在给定别人战略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参与人有积极性选择其他战略,从而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打破这种均衡。或者说,如果其他任何人不改变自己的策略,任何一个参与人都不能通过改变自己的策略来获得更大的效用。因而,一项制度能否被创新,或有效实施,取决于各方参与人是否愿意遵守这个制度。如果愿意,那么这个制度就构成一个纳什均衡,在给定别人遵守制度的情况下,没有人愿意偏离制度的规则或改变自己的战略选择。如果说一项制度不构成纳什均衡,它就不会被实施,因为至少有一个人会背离这个协议,不能满足纳什均衡要求的制度是不能被创新的。
纳什均衡对于政治制度的创新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第一,任何政治制度要有效力,都必须取决于参与各方的同意,如果没有参与各方的同意,那么这种政治制度是不可以维持下去的。第二,政治制度虽然为参与各方同意,但并不意味着各方都赞成,而是由于某些参与人虽然不赞成,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维持现有制度对自己的损失最小。第三,纳什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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