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的“利益”。
政治哲学的基本范畴体系不是杂多。毫无疑问,既然政治现实之间的关系呈现出网状结构,因此政治学范畴之间,不是直接联系,就是间接关联。笔者提出的四对偶性范畴,是按“直线距离最短”的线段原则加以规范的。这四对范畴就是“自由与秩序”、“民主与权力”、“分配与公平”、“程序与合法(性)”。当然,政治哲学还有一些不可或缺的范畴,如“权利”、“正义”、“平等”等。这些范畴在本文也进行了相应的解释。例如,权利是个人自由在法治秩序上确认,正义是这种权利在宪政秩序上的平等安排。
范畴的偶性结构,其实是现实政治关系的抽象,反过来又对经验政治以及经验政治研究提供学理支持。
既然自由是存活于一定秩序中的自由,那么我们思考自由的时候,就不得不思考它所依赖的秩序;我们思考秩序,就不得不思考这个秩序得以建构的正当理由,即它维护什么。
既然民主在本质上是作为一种权利的自由伸张,那么民主能够做的事情就是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去制约权力,如果民主不是那些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民主,那么它什么也不是。反过来说,我们考察权力,就要考察这个权力的基础,它本身的范围以及它的运行规则是否经由了那些拥有权利的公民的民主认可。
既然公平总是同分配纠缠在一起,那么一谈到分配,我们就要追问这样做公平吗?我们还要追问哪些东西能够拿来分配,哪些东西根本就不能提“分配”两字。例如你能把言论、集会这样的自由权利拿来分配吗?显然不能。分配首先要区分配的界限,宪法载明的基本公民权利是不可分配的,而财富以及获得财富的机会则是可分配的。也就是说,获得可分配之物是公民的权利,但不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就这一点来说,自由至上主义者是很自私的,他们把自由主义原则推至极点,就会导致更多的人不自由。这样的结局尽管不是自由主义者愿意看到的,但现实如此。最关键的问题是,如果一个标榜自由民主的社会,不能相对公平地解决社会贫富差距的问题,这个社会无论看起来多么美好,其社会秩序仍然有被颠覆的可能。而颠覆者就是那些在社会中处于不利阶层的人,他们因物质的匮乏而无法自由,尽管自由主义者许诺他们有自由。
最后,我们强调了程序的价值和合法性价值的并存,这不仅在于逻辑证明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内在关联,还在于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对于建构一个正当稳定的政治秩序同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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