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然而,如果缺乏维护这种私域的民主参与行动,即积极的自由,那么这个私域之门的钥匙就丢给他人。结果,不设防的私人领域随时随地面临着公共权力入侵的危险,公共权力就有可能随时随地地把自由从私域的碉堡中驱逐出来。因此,民主是自由的保障。这就是自由与民主亲和的根由。
民主主义者把民主当作个人的基本权利。那正是因为,作为一种权利的民主,所负荷的价值只不过是它所张扬的自由。反过来说,如果民主不负载自由的价值,维护的不是个人的基本权利,那么民主只能是“字面上的民主”、“形式的民主”。这种“形式的民主”就是萨托利所谓的“自由主义之外的民主”, 这样的民主就连专制权力也会亲吻的。
自由的底线要求就是保护公民免于国家压迫的自由。然而,囿于消极层面的自由并不能自动地保障它自己,要把私域之门的钥匙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还得凭借积极自由的途径。这样的途径就是把自由的权利附载于民主参与的行动之中。既然国家、公共权力是一种“必要的罪恶”,而且谁不能逃避国家,那么躲避在私域之堡的自由是无法应对公共权力的挑战的。自由必须走出它们各自的碉堡,参与公共生活或政治,才有可能将公共权力限定在法治的秩序之上。这就是积极自由的价值,也是民主之所以成为价值的理由。
民主是一种集体行动。这种集体是拥有自由权利的个体为维护其权利而自愿构成的集合。民主的行动就是政治参与。民主本身并不是权力,但可以成为正当权力的基础。所谓正当的权力,就是经由了民主认可从而拥有合法性的权力。这种权力的边界,并不是由权力自己来划定,而是经由民主、通过某种宪政安排而划定的。如果说自由为民主定了方向,那么民主则为权力立了规则,而法治就是把这些价值、规则稳定起来的制度手段。
我们强调民主是见诸实践的集体行动,是因为只有集体行动的民主参与才有效力。显然,分散的个体,无论他/她对自由权利的渴望多少强烈,也无论他们内心那捍卫自由的碉堡修筑得多么坚固,在高度组织化的国家权力面前,在有组织的社会性暴力面前,都是弱不禁风、一敲即破的。而且,个体性的政治参与,其实并不具有政治性,不过是个人的一种政治境遇。然而,自由与秩序的依存性,使得自由又必须凭借公共权力来维护自由所赖生长的社会秩序。因此,自由主义并不反对一切权力,它只反对那种藐视个人、践踏权利的权力。实际上,自由主义迫切需要那种建基于民主的公共权力。如果自由主义者不想仅仅发动一场“茶杯中的风暴”, 如果自由主义者寄望于自由秩序(即宪政秩序),那么这种秩序的生成不是自发力量能够成就的,必须见诸于民主参与的集体行动。
即使是马克思主义者,也不否定国家、公共权威的两重性质。综观当代世界各国政治发展,恐怕没有那个国家公开拒绝民主、排斥自由、否则公民权利。而且,把这些价值统统纳入自由主义的思想弹药库中,要么是出于自由主义者的自私,要么是由于非自由主义者的短视。新权威主义者,固然要彰显权威的价值,但也不会断然否决民主、自由等政治价值,反而会强调他们的立场正是为民主的发展、自由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框架。问题在于,不解决公共权威的建基问题,这样的制度框架就是不牢靠的。
牢靠的制度框架应该建立在什么样的民主基础之上?是兼容于自由权利的民主,还是兼容于集团权力的民主?这是一个真问题。如果是那种兼容于自由权利的民主,那么就是以权利来规约权力;如果是那种兼容于集团权威的民主(所谓“自由主义之外的民主”),那么就可以转化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老话题。关键的问题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往往是靠不住的。因为那些脱离自由民主基础的权力,都有可能形成某种共谋关系,如“官官相护”、“兔死狐悲”等。
基于自由权利的民主,其基本使命就是如何划定公共权力的合理范围,保障公共权力的正当行使。这时,民主与权威关联的意义就突显出来了。作为公共权力合法载体的国家,其正当的理由就是维护那种保障自由权利的秩序。国家保留暴力的最后理由,就是防止公共权力及私人暴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上面,我们已经指出,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可能有两个来源,一是国家,二是社会。防止国家对公民权利侵犯的根本途径就是制度化了的民主,这种制度化了的民主,可以是定期的选举制度,也可以是程序化的司法制度,等等。这些现象层面的东西,都是宪政秩序的构成要素。而防止社会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最有效的途径不是民主本身,而是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之上的国家权力。由此,我们不难梳理出这样的逻辑链条:自由驱使民主的行动;民主赋予国家权力正当性或合法性并对权力加以约束;国家权力保护公民的权利并防范来自社会的私人暴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这样的政治秩序是合乎正义的。
三、 分配与公平(allocation and impartiality)
保守的自由主义追求一种保护自由权利的稳定的秩序,这样的理由无疑是正当的。但是,正当的东西不一定持久,它还取决于其他条件。即使是那种标榜保护自由的社会秩序,也往往因分配不公存在分崩离析的可能。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种分配不公的根由,往往自由主义者所捍卫的资本主义经济自由,这种经济自由的本质就是捍卫私人财产权。因此,分配的公平问题难以从纯粹自由主义立场中获得解决,自由至上主义者甚至认为平等对于自由是一种妨碍。 诺齐克与罗尔斯之争恰好反映了自由与平等的内在张力。
公平既是一个价值取向,也是一种实践要求。公平所进入的是社会交换的关系领域。社会交换其实是价值资源的自然分配及有干预的分配过程。正是在价值资源分配的原则上,出现了自由至上论与平等主义的激烈争论,这种争论演变成左派和右派的对立。我们可以把那些坚持自由优先于平等的人划分到右派的阵营,把那些坚持平等优先于自由的人划分到左派的阵线。那么自由至上论者如诺齐克就是极右派的代表,而社会主义者、福利国家论者就是左派的代表。自由至上论者,一般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出发,认为公正的分配原则就是在公平竞争中适得其所。而社会主义者、福利国家论者,一般强调社会财富的平等分配,各得其所才有公平。
自由至上论不主张有模式、按公式的分配方式。他们有关财富的分配原则,正如诺齐克所概括的那样:“按其所择给出,按其所选给予”。 保守自由主义的显赫人物哈耶克也说过:“我们的目的是要反对把一种精心选择的分配模式强加给社会的所有企图,而不管它是平等的仰或不平等的模式。” 诺齐克对模式化分配的怀疑,是担心国家对个人的自由权利特别是经济自由和私有财产权的侵犯。然而,以诺齐克为代表极右翼似乎没有注意到,在放任自由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受节制的资本为寻求更多的剩余价值,必然寻求资本的垄断,导致社会财富分配的马太效应。而社会贫富差距加剧,必然把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抛进无产者的队伍,使得他们因物质的匮乏不能自由。因此,绝对的自由主义最终只能走向经济的不平等,并最终损害自由。而且,消除这种经济不平等也就成了无产阶级革命的正当理由。这正是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危机的精当分析。
对于自由主义者和保守主义来说,为了维护神圣的私有财产(当作权利来对待),一方面他们要限制国家的干预,具体来说就是限制国家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另一方面就是拒绝甚至恐惧革命。因为革命意味着维护原有财富分配秩序的打破,最终导致资产者财富的剥夺。正是出于这样的深层担忧,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不得不对平等主义做出必要的让步或者妥协。于是,就有了凯恩斯主义,有了福利国家,有了罗尔斯的正义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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