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创新制度的不完善。 1.创新法制与政策环境不完善。甘肃省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等领域还存在一些法制空白:经济立法没有充分考虑科技发展的需要;政府采购政策、减免税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关注不够,对技术创新的激励措施不能切实贯彻落实,如关于技术开发中有关减免税政策,对成果、专利开发和实施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发明人给予奖励的国家规定,真正能够执行的单位很少;科技政策、法律的实施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和法定程序;风险投资机制尚未全面建立,缺乏适合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特点的贷款政策和信用保证制度;公众对政府提出的公共政策的信任度不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还相当淡薄,对技术权益的保障机制和措施不够有力,研究开发单位在技术开发合作中的经济利益难以保证。 2.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相对滞后。从整体看,甘肃的科技基础条件还比较薄弱,缺乏整体布局和有效的宏观管理,条块分割严重,资源分散,利用效率低,缺乏整合;共享和服务体系才开始建立,共享机制尚未形成;管理方式传统、落后,有限的资源得不到合理的利用,难以为提高甘肃省的创新能力提供有力保障;对无形资源认识严重不足,导致物质保障系统薄弱,信息保障系统缺乏;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严重不足,仪器、设备更新速度缓慢,现有资源品质不良。 3.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在推进区域创新建设的过程中,政府对营造环境承担着主导作用。但从甘肃省的实际情况目前来看,一方面政府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够,另一方面市场对创新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还未充分发挥,政府的越位和缺位并存,难以实现科技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例如,企业集聚是区域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甘肃省的企业集聚的创新环境缺乏政府的规划和引导,使得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空间集聚程度低,产业集群创新能力十分薄弱,导致创新成本较高,产业配套协作发展水平低,产业内部缺乏合理的竞争创新;部分大中型企业孤立发展,多数县区缺乏带动发展的增长极,专业化村镇很少,影响了区际交流,降低了知识流动的速度和市场化发展的进程。 4.产业结构与创新活动错位,使得创新活动和产业活动难以互动。甘肃省一直被认为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其来自于:技术实力比较雄厚的中央在甘的科研院所;以兰州大学为代表的具备较高科研水平的高等院校;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一五”期间国家投资在甘建立的十六项重点工程;在当时具有较高水平的“三线”建设中建立起来的大量军工企业;50-70年代建立的省属科研机构。所以,尽管甘肃省研究力量不一定强,但门类比较齐全。1989年前后,科技部在评估全国各省区科研实力时,甘肃名列全国第9位。但事过境迁,目前甘肃的科研实力已经排在了全国省市之后位。 甘肃省科技力量的分布与产业结构匹配性较差,尤其是代表21世纪产业前沿的生物工程、电子信息、生物制药、新能源等产业领域的科技创新能力非常弱,使得此类产业层次低,难以形成竞争优势。 四、甘肃省区域创新系统建设的制度安排 综上所述,制度安排的缺失是造成甘肃省区域创新系统不完善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建设高效的区域创新系统,甘肃省需要通过制度安排来优化创新系统结构,提升系统的功能,从而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的动力支撑。 (一)加快科技体制改革 甘肃省应加快滞后的科技体制改革,建立开放流动的院地、院企合作平台,催生市场机制引导下的产学研利益共同体的形成。 1993年国家为了解决科技、经济脱节的问题,提出建立产学研联合工程,推动产学研结合,旨在缩短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路径,消除科技与经济部门之间的体制性障碍。近年来,甘肃省政府与中国科学院达成了院地合作协议,企业及有关市地政府与高校和科研机构也达成了一些合作协议,通过政府的推动,使国内、省内具有开发实力的科研机构的科技力量、科研项目和成果与甘肃省的企业合作,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竞争力的提升。应该说,这种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这种产学研结合的运作方式依赖于政府的推动,运作模式在新形势下已不适应。当前,甘肃省的产学研结合应该是建立产学研共同体,将产学研结合到一个实际载体上,这种共同体成立的基础是市场机制作用下的利益机制,其存在的表面形式是一个经济实体。这样,既能保障产学研合作各方的利益,体现市场经济的激励机制,又能形成稳定的投入机制。企业愿意投入甚至敢冒风险地投入,是由于投入一旦成功,其收益是确定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研力量也由于利益机制起作用,会尽心尽力地为共同体作好研发工作。 (二)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和区域创新系统要求相适应的制度环境 1.创新的产权保护制度。由于创新活动的外部性,竞争者宁肯采用模仿、学习等方式分享他人的创新成果,也不愿意花费高额的成本和冒可能失败的风险单独进行创新活动。这种外部性的存在促使企业更多地选择“ 搭便车”,而不是进行主动的创新活动。因此,甘肃省应全力推动专利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贯彻执行,以有效推动和保护创新活动。 2.创新的激励与引导制度。甘肃省可以通过金融政策(如优先贷款、优惠贷款、设立创新风险投资基金等)、财政政策(如对创新的奖励、对研究与开发的投入、拨款等)、税收政策(如对创新项目减免税等)、分配政策(如从利润中提取创新基金等)来激励创新主体的创新欲望,为区内创新主体营造良好的鼓励创新的外部环境。如在财政政策方面,甘肃省应将调整的重点放在财政对R&D的支出政策上。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R&D的投向重点应放在引导企业提高竞争力,引导企业间以及企业与其它创新主体间的合作;改变过去更多地投入大企业,转向投资中小企业。因为,中小企业对创新需求高,对小量R&D投入的反映敏感。 同时,甘肃省可以通过地方产业政策(如优先发展高科技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科技政策(如科技进步政策、技术市场政策、人才交流政策、技术引进政策、对研究与开发支持政策等),使创新主体明确国家及本地区倡导的技术发展领域和鼓励方法,从而促进甘肃省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如在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方面,甘肃省可以设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专项贷款和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机制,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资金供应环境;设立专门资助中小企业研究与发展的计划,无论是政府科技计划的实施、工程中心的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建立或是技术改造贷款,都应不论企业规模大小,不论所有制形式,平等对待。 3.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采购政策是地方政府为了扩大创新需求,刺激和保护创新供给的一种制度安排,可以有效降低创新企业进入市场的风险。甘肃应对区域内处于产品或产业生命周期早期阶段的创新项目实施政府采购,从而有效拉动对创新产品的需求,形成创新的买方市场,以有效保护那些处于创新成长期的企业并使其快速成长。 4.创新的风险投资制度。风险投资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化及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方面的作用已经被普遍承认,风险投资政策是为了解决地区内企业的创新风险分担和新建创新企业的融资难的问题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安排。甘肃省应通过财政以长期股权投资的方式提供给创新企业长期的风险投资资本,来分担企业创业和创新的风险。 参考文献: [1]Cooke P, hans-Joachim Braczyk HJ and Heidenreich M.(eds):Reginal innovation system: the Role of Government in the Globalize World[M]. London: UCL Press, 1996. [2]Wiig H, Wood M.: What comprise a Regional Innovation Sys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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