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由5var5VAR论文频道为您收集整理,5VAR论文频道http://paper.5var.com将为您整理更多优秀的免费论文,谢谢您的支持]摘要:税收筹划是现代企业财务工作不可或缺的职能之一,良好的税务筹划有助于企业合理安排税收缴纳与合法避税,从而为企业节省更多的资金与时间。会计处理中资产计价与后续处理是司空见惯的工作,在遵循会计政策与税收法规的前提下灵活使用资产计价方法能很好地达到税务筹划的目的。本文旨在探讨资产计价处理在所得税税务筹划中的应用。
关键词:所得税筹划,资产计价,后续处理
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合法合理地通过会计政策、经营方式等手段的调整,实现企业所得税的最小化。在资产(特别是存货、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计价与后续处理的具体应用时,企业所得税的节税应遵循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思路。
1、存货计价的税收筹划
当企业的期初存货价值和本期购进存货的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期末存货和本期销货成本的大小恰好成反比,期末存货金额越大,本期销货成本就越小、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税负也会随之增加,对企业不利;反之,期末存货金额越小,销货成本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及所得税税负均随之减少,对企业有利。因此,利用存贷计价方法进行所得税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原准则规定的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较有利。因为采用此方法,期末存货成本较低,而销货成本则较高,同样可以将净利润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而达到延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当物价呈持续上涨趋势时,企业不宜采用先进先出法,因为先进先出法对于发出的材料、商品等按存货中较早进货价格进行核算,销售成本较低;而期末结存存货价值反映的是后期进货的成本,期末存货成本较高,这样就将利润和纳税年度提前,实际上得不偿失。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税收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的筹划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确定,二是折旧方法的选择。
折旧年限需要在国家相关法规的指引下确定,不同的折旧年限会影响各年度折旧额及抵税效应。相对而言,折旧方法的选择有一定的弹性。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加速折旧法(年度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等,国家对其选用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一般只能选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但国家为了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允许某些行业的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因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到企业成本、费用的计算,也影响到利润以及应纳税额,因此相关的纳税筹划就在于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折旧方法,以尽可能最大限度节税,并使节税方案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加速折旧法在初始年份的节税作用等于企业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加速对设备的更新、促进技术进步,从而给企业带来良性循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然而每种折旧政策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这就要求企业在折旧方法选择上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企业超出法律规定选择的折旧方法不仅不能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相反还可能因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而使企业遭受处罚。
3、无形资产计价的税收筹划
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由于新准则将研发阶段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费用化,这部分支出可以作为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允许开发阶段的支出有条件的资本化,这部分就不再纳入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因此,如何去界定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便成了研发阶段费用化多少的关键。但是,即使新准则对开发阶段的确定设定了一定的条件,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研究与开发业务复杂,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的划分还是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因此,对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的划分策划便为企业进行所得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延长研究阶段,增加费用支出,以降低纳税所得额,达到降低当期纳税额,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的目的。
4、案例分析
下面以固定资产折旧处理为例,探讨不同处理方式产生的税收效应。某生产企业有一辆价值500000元的货车,预计使用年限为8年,预计残值率为4%。为使企业获取较大的税收利益,企业应如何确定其折旧年限?(假设企业使用直线折旧法,企业资金成本为10%)
筹划分析:如果企业处于稳定的赢利期,且未享受任何的税收优惠。方案一:企业以8年为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为:500000×(1-4%)÷8=60000(元),折旧减少所得税为:60000×25%×8=120000(元),折旧减少所得税的现值为:60000×25%×5.335=80025(元)。方案二:企业将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为:500000×(1-4%)÷6=80000(元),折旧减少所得税为:80000×25%×6=120000(元),折旧减少所得税的现值为:80000×25%×4.355=87100(元)。
折旧期限的改变,虽然并未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后者对企业更为有利。
若企业正享受两年免税的优惠政策,且货车是企业第一个免税年度购入的。方案一:企业以8年为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时,则其每年仍计提折旧60000元,但折旧各年减少的税收额却不相同:第1、2年:由于处于免税期,折旧减少的所得税为0;第3~8年:企业因计提折旧每年减少的所得税为:60000×25%=15000(元)。折旧节约所得税为:15000×6=90000(元),折旧节约所得税的现值为:15000×(5.335-1.736)=53985(元)。方案二:企业将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则年计提折旧额80000元,折旧各年节税:第1、2年:0元;第3~6年:每年节约的所得税为:80000×25%=20000(元)。节约税款总和为:20000×4=80000(元),节约税款的现值=20000×(4.355-1.736)=52380(元)。因此,如果企业处于减免税时期,企业应选择8年为其折旧年限,这时无论是税款节约的总额还是现值都会较大。
折旧年限的延长虽然不改变折旧总额,但会导致折旧总额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分摊数额不同,从而使企业前期折旧费用减少而后期折旧费用增加,进而影响所得税的缴纳。一般地,如果企业正处在所得税优惠期间,应尽量延长折旧年限,避免在税收优惠期间折旧费用抵税效应的流失。
参考文献: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成本管理[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