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其成员拥有双重银行卡组织成员身份的规定。银行卡组织的排他性准则还表现在禁止其成员发行封闭式银行卡组织的银行卡,该项规则在1998年也遭到了诉讼的命运,美国运通公司向司法部指控万事达卡和维萨卡公司不允许其成员发行运通卡,违反了市场自由竞争法则,美国司法部经过调查后,支持了运通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该排他准则降低了市场产品多样性,损害了银行及其消费者的权益。 Hausman、Leonard和Tirole(2003)研究了维萨卡和万事达卡双重成员身份对银行卡组织竞争的影响问题后,认为,从理论上来说,排他性准则的取消,使得成员银行能够将一个银行卡组织转移到另一银行卡组织,成员银行的这种行为促使银行卡组织增加研发资金的投入,不断进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必然导致支付工具的多样化,卡费和交换费的下降,为成员和持卡人、特约商户提供更为安全、快捷、高效、低成本的服务。在美国,随着排他性准则的放松,主要银行卡组织的特约商户扣率由1982年的2.7%下降到了2001年的1.82%,所提供的服务水平却在不断的提升。银行卡组织的排他性准则在美国、欧盟以及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受到了广泛质疑,并有逐渐消失的趋势,支付结算、信贷消费的相互融通成为银行卡组织治理的方向之一。 (二)交换费率的制定规则 银行卡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为银行卡的支付结算提供平台,通过联合各发卡行制定适当的交换费率来平衡持卡人规模与特约商户规模,满足消费者的持卡消费、信贷的便捷、低成本和安全的需求,同时满足特约商户的促进销售,扩大市场规模的需求。维萨卡公司认为,交换费率的共同定价机制节省了各发卡人和收单人的双边磋商的谈判成本,而在反垄断部门看来,交换费的共同定价机制有碍于银行卡产业竞争,受到了质疑和诉讼。1984年NaBanco控告维萨卡的集中定价机制违反了谢尔曼法案,要求采取零交换费,法院以信用卡集中定价模式并没有获取超额利润为理由判VISA胜诉。数年后,以沃尔玛、西尔斯牵头的几百万零售商户起诉维萨卡、万事达卡公司等对签名借记卡交易收取了过多的费用,历经7年官司之后,最终以维萨卡公司和万事达卡公司向零售商们屈服而告终,同意降低签名借记卡扣率、允许商户有权不接受其签名借记卡,并支付高额赔偿款项。2002年,澳大利亚联储根据著名经济学家Michael L Katz所提交的“Katz报告”,对澳银行卡产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主要包括通过引入竞争,打破银行卡产业的垄断;取消银行卡组织“反额外收费”规则,并对价格进行严格的管制,要求交换费降低四成。Gans和King(2003)在分析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改革措施后认为,改革措施难以为继,因为以发卡人和收单人通过双边谈判方式替代共同定价机制确定交换费率,这必然导致交易费用的增加,难以提高银行卡产业的效率,也不一定符合社会效应优化的目的。 在制定交换费率标准方面,有三种理念,分别是从银行卡组织成员利润最大化、银行卡交易量最大化、社会福利最大化角度来制定交换费率,分别代表了银行卡组织成员、特约商户(消费者)和社会利益诉求。Wright等人(2004)在假设(1)发卡市场和收单市场均为完全竞争市场,以及(2)特约商户接受银行卡支付仅仅考虑受益的多寡,而不考虑接受银行卡支付的策略效应,研究了银行卡组织利润最大化、银行卡交易量最大化以及社会福利最大化三种情况下的交换费率差异,结果显示,如果在银行卡交易量最大时,交换费的增幅(特约商户费率同比增加)大于持卡人的卡费增幅,那么有足够的利润激励银行卡组织进一步提高交换费率,此时依据利润最大化制定的交换费率要高于基于交易最大化考虑而制定的交换费率。同样,在银行卡交易量最大的情况下,若特约商户的银行卡业务的平均受益大于商户扣率,,则以银行卡交易最大化为标准的交换费率低于基于社会福利最大化考虑而制定的交换费率,即低于社会最优化的交换费率。Wright还系统研究了银行卡组织设定的交换费与社会最优交换费率偏离的情况,为监管机构提供了理论依据。 从交换费率的共同制定价机制方式来看,确实具有垄断的表象,但由于银行卡产业具有双边网络市场产业特征,网络外部性大大限制了银行卡组织运用垄断力量的能力,如果银行卡组织试图从一个市场获得较高的垄断利润,例如,设定较高的交换费率,收取较高的商户扣率,过高的价格必然会减少市场需求,在网络外部性的作用下,商户对银行卡支付需求的减少会降低持卡人使用银行卡的效用,从而影响消费者的持卡使用规模,整个网络的交易量大大降低,这并不符合银行卡组织的初衷。从这方面来看,交换费率的共同制定机制具有垄断表征,却有完全市场竞争内涵,欧盟委员会也认为,由于监管机构确定满足社会最优条件的交换费率缺乏操作可行性,目前确实没有找到比交换费共同定价机制更好的替代方案。在可预见的未来,在银行卡产业,共同定价机制仍然是交换费率制定的主要方式。 (三)禁止额外收费规则 禁止额外收费(no-surcharge rule)规则,是指银行卡组织禁止特约商户在持卡人进行持卡消费、信贷、结算支付时,向持卡人收取银行卡组织规定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美国的银行卡组织大部分采取禁止额外收费,而欧盟国家的银行卡组织对此则允许特约商户自主决定是否收取额外费用,但真正采取的额外收费的银行卡组织是比较少的,例如瑞典、新西兰等允许额外收费的国家,采取额外收费的特约商户分别占其总量的5%和10%,因为绝大多数特约商户认为对持卡消费收取额外费用是“不友好”的行为,不仅会影响银行卡的使用率,而且会有损本企业的形象。学术界对额外费用规则的作用和影响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一是额外费用对交换费中性的影响,所谓交换费中性,是指交换费的高低不应该影响消费者的持卡消费决策、不影响特约商户的利润以及弥补发卡行的成本。禁止特约商户收取额外费用,只能被动接受银行卡组织制定的交换费率,降低了特约商户基于服务质量、银行卡成本等方面调整商品价格的能力,最终直接影响特约商户在不同交换费率下的利润水平;二是禁止收取附加费用会扭曲不同支付工具间的竞争,妨碍自由市场竞争,影响社会福利。西方学者研究认为,额外费用对社会福利影响的临界点在于,当银行卡组织将较高的转换费转嫁给特约商户,而对持卡人收取较低的卡费,较高的转换费成本使得商户以收取附加收费形式转嫁给持卡人,降低了消费者的银行卡需求规模,但在另一方面,较低的卡费刺激了银行卡的市场需求,因为附加收费引起的银行卡需求减少量与因为卡费降低而增加的市场需求量二者相等,则附加收费率就是符合社会福利最大化的临界点。具体的讲,如果发卡人发卡成本和收单人的支付成本之和减去特约商户的银行卡业务的受益后,小于持卡人的卡费成本,此时特约商户收取附加费用,持卡人除了承担了较高的卡费,还要支付附加费用成本,持卡总成本上升,使得发卡人所提供的银行卡服务低于社会最优水平。 允许额外收费时,具有垄断势力的特约商户将会通过额外收费掠夺消费者持卡消费的福利,从而降低消费者对银行卡的需求,降低社会福利,当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需求缺乏弹性时,社会福利损失更为显著。当特约商户不具备市场垄断势力时,禁止额外收费会使得特约商户依据支付工具将消费者分为现金消费者和持卡消费者,对于持卡消费增加得成本可以通过降低现金管理成本、以及因为持卡消费而增加销售额带来得利润弥补,甚至可以通过直接提升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将持卡消费成本转嫁于持卡人。因此,在禁止额外收费的条件下,相对于银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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