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发展民间借贷,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尊重民间资金运行规律,切实做到因势利导,有所为有所不为。否则,就可能事与愿违。在全国各地先后失败的委托借款业务,就足以说明:引导发展民间借贷切不可一厢情愿,而要从投向、利率、运作机制等方面引导不误导,规范不包办,切实做到多调研少开会,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少添乱,多设路标少设路障。 三、从实际出发是引导民间借贷发展的良方 首先,无为而治是上策。民间借贷是融入了亲情民情和中国传统文化的乡土信用和“草根金融”,是民间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资金余缺的一种经济活动。一旦强行去规范管理,势必与市场机制的运作相去甚远,因为“看得见的手”毕竟不能代替“看不见的手”。因此,引导和发展民间借贷的总体原则应实行无为而治,任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我发展。其次,“阳光”与否具体看。民间借贷是否纳入政府的阳光化规范管理需要具体分析具体对待。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逐步实施,民间融资行为逐渐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在经济发达的一些地方,其融资行为渐趋理性,引导其公开登记、合规经营、做大做强也许必要。但阳光化就意味着限制与约束,对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或者小规模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就没有意义。因为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或者小规模的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生存,是因为无需固定成本的开支,而一旦正规化就必须形成规模和实现成本开支的可持续性,否则就无法生存下去。其三,此消彼长促竞争。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的借贷,特别是与小额信贷是此消彼长、此进彼退的关系。民间借贷参与竞争,也有利于打破正规金融的垄断格局,有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有利于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水平,更好的抑制高利贷等违规金融的发生。当然,竞争在很多情况下也不一定就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转变观念,调整经营思路,加快改革步伐,努力开拓市场,也是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其四,监测扬弃不可无。无为而治不等于不管不问,不一定阳光化也不是任其发展,引导和发展民间借贷必须进行不间断的监测与扬弃。所谓监测,就是要随时了解,密切关注和掌握民间借贷的运作机制、借贷主体、利率水平、资金投向、风险状况等等情况,当宏观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和地方经济运行中出现一些热点或突发性因素时,及时开展调查研究,给银行业、企业和参与民间借贷的居民作出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以便于审时度势有针对性的引导其健康发展。所谓扬弃,就是要对其中的非法金融活动和违规行为,特别是不稳定的因素加以规范,必要时给予严厉打击,防止发生借贷风险,从而净化民间金融市场。
参考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广西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调查,2006,(8). [2]温州民间借贷考察及其启示与路径[J].金融参考,2006,(3). [3]叶林.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分析[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3,(1). [4]李恩强.中小企业融资五难[J].中国经贸导刊,2003,(1). [5]贾丽虹.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探析[J].经济体制改革,2003,(1). 作者简介:雷晴霞(1970—)女,广西南宁人,中国科技开发院广西分院会计师,研究方向:管理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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