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重要渠道,有的甚至成了洗钱的机器。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而且对于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风气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洗钱犯罪活动也呈现全球化趋势,增加了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难度。因此,一些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要求各国银行对国际反洗钱予以配合,并将其作为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条件。目前,一些国家已将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情况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并将我驻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作为监管重点。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已与我国商谈反洗钱问题。
2002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要求把我国银行业反洗钱的开展情况列为一项重要报告内容。因此,做好反洗钱工作关系到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声誉,关系到树立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三)金融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强,存在道德风险由于金融机构和网点猛增,使得各金融机构无法严把从业资格的关口,接收了大量未经过专业训练、业务素质欠佳的青年人进入金融从业队伍。他们当中有些人教育程度很低,虽然自己可以做到不违法、不犯罪,但由于没有过硬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即使面对可疑的金融交易或者明显与洗钱有关联的交易,也难以进行辨别。
另外,在一些地方,金融系统的领导重业务发展和经济效益,轻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和操守教育。结果在这些金融机构里,部分工作人员因忽视思想道德建设,在金钱、美色面前失去了立场,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泥潭。还有一些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章不循、有制不遵、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结果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实施洗钱等金融犯罪轻而易举,根本无法有效防范和查处洗钱。
(四)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有些规定操作性不强
从我国打击经济犯罪的实际情况来看,对金融诈骗、侵占、骗税、骗汇贪污、受贿等严重经济犯罪的侦办,目前仍处于一种较为被动、滞后的状态。经侦部门经手的大案要案大都是由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发现问题后反映出来的,而由金融机构主动发现线索或在案犯作案过程中予以查获的寥寥无几。同时,大量案件的事后调查表明,巨款都是通过各种金融机构、在不受任何监控的情况下被转移到境外的。因此建立金融机构大额可疑资金报告制度等反洗钱措施十分迫切。
(五)在国际反洗钱合作上存在一定难度
国际反洗钱的法律框架虽然比较完善,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一,洗钱资金难追还。
当跨国洗钱活动已经完成,追缴洗钱资金只能通过国际司法合作来解决。普通的国际司法合作因为受到各国国内法的种种制约,常常致使洗钱款项的返还难以实现。司法协助机关可能无权扣划账户(但美国可以根据《爱国者法案》,扣划该国在美的金融机构账户);由于洗钱过程复杂造成根据普通民事程序举证困难,有的国家实行追缴的洗钱资金分享的制度,造成难以达成司法合作等等。总体上讲,洗钱资金的追缴还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法。其二,跨国洗钱信息难采集、情报不易交流。这是因为国际反洗钱的法律体系需要和各国的立法达成一致,而各国的国内立法存在不少与这一框架不适应的规定。特别是在反洗钱信息采集和情报交换方面,商业机构需要识别客户的真实身份,前提是客户以真实身份开立账户。但有些国家的银行法并不要求真名开户,这就使国际反洗钱的链条可能发生断裂;另外很多国家商业银行法都规定了严格的保密责任,银行不能随意披露客户信息,否则构成侵权。这就需要在立法上明确银行披露客户信息的标准,使得可疑交易报告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此外,立法还要赋予国内反洗钱监管机构情报交流的权力。
建立健全完善的反洗钱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银行系统将在其中承担重要责任。
尽管金融业的反洗钱工作在我国还有众多值得研究的问题,但已经引起了我国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的高度重视,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2002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政策性银行行长参加的全国反洗钱工作会议,会议印发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规章制度征求各商业机构的意见。戴相龙行长也对中国银行业的反洗钱工作进行了部署,要求人民银行各分行和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在年内建立反洗钱的组织机构,并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知识培训。中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序幕已经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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