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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欺诈及对策———兼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 【字体: 】  
证券欺诈及对策———兼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2:02:44   点击数:[]    

和传递速度,违法犯罪的信息就不会被及时发现,也就谈不上被害人及时知道自己正在被害,更谈不上监管机关及时知悉有加害行为发生。因此提高证券市场信息的可视性和能见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使被害人、监管者以及相关主体及时知道有加害行为产生,进行各种抗衡,约束行为人。同样如果可能的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预备阶段,清楚地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将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行,就有放弃犯罪念头的可能。可以通过对有关市场参与者身份的信息、交易和操作过程的信息以及有关管理过程的信息的公开透明,提高证券市场的可视性和能见度,提高中小投资者对股市的投资信心。

(三)加强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自律能力。无论是法律的禁止,还是提高可视性与能见度,都是外在的约束机制。这些外在的约束机制要通过内在的约束起作用,即行为人的自律。

传统的犯罪,不管出于何种理由和原因而杀人、抢劫都是天理国法所不容的,但是当这些行为变换形式发生在证券交易大厅里,发生在“红马甲”与客户之间的委托买卖中却显得“合情合理”,甚至是衡量一个人“能力”大小的尺码,而从不顾忌由此会给多少人带来直接、间接的损失。而内心深处早已形成的道德感、罪责感被溶化、动摇。这是导致证券欺诈行为产生的原因,同时也是我们对付欺诈的一个契机。首先通过岗前培训、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大职业道德的力度,巩固人们内心早已形成的道德感,使之成为自我约束的一个力量。其次通过证券立法和普法教育,使行为人对现行法律的规定了解、掌握,从而使其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个价值权衡,从中受到震撼,放弃犯罪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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