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综合评价方法。将与经营风险程度相关的五个层次12项指标的报告期指标值与设定的比较标准值进行比较得出指数,继而采用公式计算经营风险综合指数(公式略)。 2、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程度运动变化特征的评价方法。可以通过经营风险程度差异率来反映。 四、金融企业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统计预警机制 建立金融企业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统计预警机制,对于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金融企业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统计预警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例): 1、制定金融企业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统计、评制、反映制度,并将这些职能落实到有关调统部门。 2、金融企业如国有商业银行的支行统计部门依据经营风险程度的评判指标体系和办法,对有关指标进行统计和综合评价,判明经营风险程度及运行态势特征,进行运行变化成因分析,整理编制成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报告,及时报市地分行和央行县级支行及本行有关行长。国有商业银行地、省分行编制全辖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报告,及时上报上级行和同级央行及本行行长,央行各级分行编制本区域金融企业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报告,按时报送上级行及本行行长,国有商业银行总行编制全行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报告,及时报送央行总行及本行行长。从而,为金融企业各级组织及时提供经营风险运行态势信息,适时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 3、实行经营风险稽核检查制度。金融企业各级组织的统调部门和稽核部门要切实做好对下级组织经营风险的统计检查与稽核工作,确保经营风险统计预警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央行及其分支行的调统部门和稽核部门也要加强对各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统计检查与稽核工作,以进一步增强金融风险监管的及时性、普遍性和有效性。 4、施行经营风险的数据统计、评价和反映的分级首长负责制和经济责任制,确保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统计预警信息产生与传递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五、几个相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1、适用范围。本统计预警方法适用于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信用社的经营风险程度的综合评判和预警,也适用于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分支行、信用社对经营风险运行态势的自我评价和预警。 2、比较标准。对商业银行总行、信用社的经营风险评价指标的比较标准,要由中央银行总行规定,信用社的比较标准应高于商业银行,因信用社规模小而抗风险能力差;对商业银行分支行的经营风险评价指标的比较标准,应由商业银行总行规定。 3、指标权数。应根据有关指标在经营风险程度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中的重要程度来设定相应的权数,具体应由中央银行总行或商业银行总行规定。 4、基础数据。金融企业应完善会计核算系统,经营风险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有关项目增设一级、二级会计科目,纳入会计核算系统,严肃会计核算和统计核算纪律,为综合评价经营风险程度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基础数据资料,确保经营风险预警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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