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银行的专业政策性银行并存。同时由于金融环境恶劣,商业银行对于未来的预期很差,难以也不愿为企业提供大规模的资金支持,极少从事长期放款业务,在经营方针上侧重安全性和流动性。所以无力推进金融演进进程,在其中扮演了政府经济政策的单一接受者的角色。 同一时期德国企业的处境与商业银行十分相似,但由于政府对于工业生产方面的重视和支持,使其发展速度高于银行业,结构变革也更为深刻:一方面,政府的货币、价格和财税改革重新启动了消费,为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政府采取多种措施促进企业投资,特别是有关加速折旧的内容(一直持续到70年代,80年代转向为中小企业)对德国企业的经济地位产生了深远影响,它增大了企业自有资金的总量和比例,使之 经济地位日趋独立,弱化了企业对银行信贷的依赖程度,保证了企业在金融演进中相对独立作用的发挥。 三、1952---1967年德国金融变迁 1952至1967年,德国经济除了在1957年有所波动外,均处于快速发展状态。整体经济的基本框架在前一阶段已形成,本阶段主要是已确立的政策发挥实际效用的阶段,仅在局部或出现问题时做局部调整。相应地,金融演进也是在稳步推进、向深层次拓展的基础上做局部微调。
1. 政府的经济政策
德国政府在继续执行前一阶段既定政策的同时,在本阶段侧重维护、促进银行和企业的独立经济地位的形成。在不危及竞争和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听任银行和企业自由发展,而自己仅充当‘裁判员’的角色。在这一时期德国政府出台了下述主要政策: 一、1957年7月27日颁布《反对限制竞争法》即《卡特尔法》,中心思想在于维护竞争。以艾哈德为首的经济决策者们认为“任何形式的垄断都隐藏着巧取豪夺消费者的危险,并且使经济停滞不前”,他们坚信“只有自由竞争才能焕发活力,使各项经济进步和工作方式的改善都不是表现在利润、养老金和外快的增加上,而是让所有这些成果都转让给消费者。”,因此该法对卡特尔进行了严格的定义和分类,制定了详尽的监督、审批和惩罚程序。同时专门设立了卡特尔局作为具体责任部门。必须指出的是,该法不是绝对禁止合并,如果合并被认为无害于自由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实现而是有利于发展的,那么它将被准许进行。在实践中被卡特尔局否决的合并案只占申报总数的很小一部分,大部分合并均得以顺利进行。金融、邮电、保险、交通运输的行业被视为例外,不受该法禁止性条款的约束。 二、1957年7月26日《联邦银行法》生效。该法规定在原有州际银行的基础上成立新的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州两级的中央银行体系。赋予联邦银行独立于政府的地位和权利,使之成为银行领域内的最高权力机构,同时明确了其保证货币稳定的职责,进而使币值稳定成为德国金融演进中的一大特色 。该法对德国的金融演进进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它从根本上剥离了政府对银行的直接控制和决定权,使其金融演进真正成为整体经济变迁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过程。 三、1962年《信贷机构事务法》生效。该法进一步明确了联邦政府和联邦银行在商业银行成立、废止,对商业银行证券业务监管以及其他业务活动规则制定的方面的权责界限,比双方在此类问题上发生冲突。
2.银行与企业的经济行为 1952---1967年德国银行和企业基本上仍是政府经济政策的接受者,但是他们的经济地位已出现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政府经济指导思想及相应政策的作用得以充分体现,银行和企业的经济决策在规则框架内实现了自主化。另一方面在整体经济的增长中两者力量大大增强,成为经济运行的主导力量。 本阶段德国银行业的变化很大: 一、《联邦银行法》、《信贷机构事务法》的颁布与执行确认了银行体系作为独立运行的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卡特尔法》又为银行业的集中与合并提供了宽松的法律环境。 二、1952年《银行地域配置法》生效,允许已被分散为30余家小银行的原三大商业银行合并为9家银行,到1957年又进一步合并为三大商业银行,恢复了原有名称。此举提高了银行业的集中程度,增大了单个银行规模,使其原有传统优势得以发挥,为同期迅速发展的德国企业提供大额的金融支持,并以此为契机逐步演进成德国特色的银行单向持股的巨型银企财团。最后由于经济的快速增长,银行业的业务总量、品种、质量均有大幅提高。 本阶段德国企业也发展迅速,呈现出下列特征: 一、前一时期政府的加速折旧政策仍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主要依靠自由资本扩大投资。 二、受《卡特尔法》的限制和政府对中小企业保护政策的影响,企业合并虽有一定发展,但是大气业余中小企业的力量对比基本未变,双方都在自己的原有框架内进行结构调整。这使企业界保持了较为充分的竞争环境,同时企业界受到内部限制,规模扩张需求也为银行与企业的结合创造了契机。 三、工业生产的持续快速上升带动了资本供求两旺,为金融业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机遇。 纵观1952---1967年德国的金融演进历程,在政府“尽量多的市场,尽量少的国家”和“把蛋糕做大”政策的作用下,银行和企业都获得了独立的经济地位和强大的经济实力,双方的经济关系进一步密切,成为经济运行的主要力量,金融演进步入‘自主’阶段。同时政府进一步完善其经济政策体系。1957年实现经常项目自由可兑换;1967年实现利率市场化;1965年德国的黄金外汇储备已达74.30亿美元,据全球第二位。这些事实都是德国金融体系成熟的标志。 由于1948---1967年的德国经济与现在的中国经济同处于起飞后的高速发展阶段,银行与企业的经济地位不独立,经济行为不成熟,因此政府在金融演进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通过对这一时期德国金融演进过程的简单叙述,我们从德国政府的经济政策及其具体操作中汲取一些有益的经验: 一、无论经济处于何种发展阶段,必须有一套系统的经济理论存在,作为各经济行为主体在金融、乃至经济演进过程中界定其权责的依据,使他们在对其他主体有明确认识的条件下在自己的领域内充分发挥作用,确保经济的稳定运行,德国在本阶段始终以‘社会市场经济’为经济指导思想,并在实践中以政府经济政策使之效用得以充分发挥,取得了良好的实绩。而我国的这项工作做得不好,尚处在“大政方针已定”,具体过程“摸石头过河”的阶段。政府、企业和银行之间权责不明,互补摸底,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稳定性。 二、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许多具体内容值得我们的政策制定者借鉴。无论个人,企业还是银行都是金融演进过程中的自主的复杂适应性子系统,都会根据自己的环境变化做出相应的预期和判断,而这样的子系统的学习和创造能力又使包括价值标准在内的诸因素处于连续的变化之中。所以任何对于‘经济人’的先验假设或强制性约束在长期内都是站不住脚的。德国的经济决策者充分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他们在保证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坚决维护竞争,以次为各经济主体发挥其创造力提供了尽可能广阔的空间,同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注重实现银行和企业等主体的独立经济地位,保证了经济向自主化方向前进。他们在制定具体经济政策是没有回避现实矛盾,而是勇敢地面对现实,尽力使其经济政策的内容适应现实的需要。 三、德国的经济政策大都以法律的形式出现。一方面可以保证经济政策内容的严密性与谨慎性;另一方面也确保了其实施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同时德国政府十分注重政策之间的内容衔接问题,尽量减少各项政策之间的空白与冲突,使之成为一个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 参考文献: 1.《大众的福利》 又译《来自竞争的繁荣》 [德] 路德维希 艾哈德 著 丁新安 译 武汉大学出版社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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