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组建有“工商东亚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均可通向国际资本市场,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农业银行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为了更好为国民经济市场化服务,也要抓紧建立通向国际资本市场的“桥头堡”。金融主管部门还应允许我国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十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挑选一些大城市管理水平高的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同国外投资银行合资筹组一些新的合资投资银行,以及早13改变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迟后的局面。
(二)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应允许更多股份制商业银行吸纳国外金融业参股投资或合办合资银行。为了加快提高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先进技术水平和参与国际金融业的竞争能力,吸收国际金融资本对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参股投资,也是一个可供选择的正确途径。1999年9月9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签署协议,接受该公司参股投资1亿股(比例为占5%),按其持股数量享有上海银行现有股东同等的权利,并在其行使股东权利时,遵守中国法律和《上海银行章程》,其指定一名人选进入上海银行董事会。国际金融公司入股投资上海银行标志着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的重大突破,其意义深远。待其取得成功经验后,可考虑逐步推开。
(三)金融等有关主管部门应采取鼓励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西部地区设置分支机构,成立合资开发银行,允许建设企业采取发行债券、股票、全额投资等多种途径筹资,以加快中西部地区的建设与开发。我国中西部地区矿产、能源资源极为丰富,是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应实施优惠的税收等政策措施,吸引鼓励外商向中西部地区投资,吸引鼓励外资银行到中西部地区设立代表机构和营业性分支机构,以增加外汇贷款,弥补中西部地区开发资金的不足。也可采取中外合资成立西部开发银行,在国内外筹集资金,支持西部地区交通、能源等项目的开发。我国现在的铁路债券只在国内发行,可考虑借鉴美国开发西部时采取发行铁路债券和股票,允许国内外投资者购买,为开发中西部地区筹集更多的资金。还可采取由外商全额投资、规定其经营期限,吸引外商投资建设的办法。
(四)要通过组织中外合资的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办法,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产业投资基金是国际间普遍通行的融资方式,它通过发行基金股份设立产业基金公司,对未上市企业直接提供资本支持,投资收益和风险按出资股份共享。我们要清醒地看到,当今的国际资本市场掌握巨额资本的已不是银行,而是各类基金,比如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投资基金等等。随着我国引进外资的重点转向欧美国家,采取以中外合作投资基金的形式,把发达国家投资基金吸引进来,应成为我国下一阶段利用外资的重点。为了确保我国经济与金融的安全,成立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和中外合资风险投资基金,应由中方组织发起并控股,吸收境外产业投资基金和境外风险投资基金参股。成立中外合作的投资基金有利于建立和培育新的投融资机制,可以有效利用境外投资加速我国产业现代化和高新科技产业化。要办好中外合作的投资基金还需执行先立法后试行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在1995年8月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抓紧制订《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外合资风险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以指导这项引资工作健康地开展。
(五)为了尽可能减少外资银行进入的冲击,必须坚持对外资银行开放同推进中资银行改革相对称。外资银行“登陆”中国金融市场,凭借其经营机制、资金实力、服务质量、国际金融竞争经验等优势,对中资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以很大冲击。为了尽可能减少中资金融机构的业务阵地损失,切不可忘记引进竞争对手的目的是为了壮大自己———发展民族金融业,提高民族金融业的竞争能力和生存能力。因此,在引进外资银行前后,必须组织力量,加强对外资银行经营管理、审查项目、开拓业务等一整套先进成功的管理经验、办法进行学习、借鉴,为我所用,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赶上外资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
(六)加快完善涉外金融法规,以利于金融对外开放和依法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及时制止其违规经营。我国至今还未出台《外资银行法》,1994年实施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过于简化,并缺乏一些配套的具体规定,可操作性差。法规不完善,使某些外资金融机构有空可钻,加上对外资银行监管人才、监管手段均较欠缺,不利于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加紧制订加强外资银行的监管法规,加快监管人才的培训和监管手段的现代化。
(七)金融监管部门对外资银行的准入必须坚持对等互惠原则,纠正超国民待遇,严把市场准入关,以防范金融风险。市场准入审查不仅要审查其资金实力、经营管理水平、资信状况,还应严格审查其经营作风是否正派,应该吸取让国际商业银行进入、发生洗钱丑闻倒闭造成我国一些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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