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法人机构,使金融监管的客体重视自身的风险,审慎地开展业务经营活动,以此减少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的检查频率,节约监管成本,从金融机构自身的有效运作中提高效益。 3、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完善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增强其自我约束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金融机构的效益,保证金融机构的良性运作,相应地可以减少金融监管的成本投入。 4、采取适度监管的方式,促进金融业务发展和创新 对于金融机构在不违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可以做到有效防范风险、合规经营的创新业务,金融监管部门应该采取适度监管的方式,帮助金融机构在合规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正确处理好监管与创新的相互关系,不能仅仅认为监管就是纯粹的监管,而应努力发挥金融监管“查、帮,促”的作用。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使金融监管的成本投入和效益获得得到佳的配置。 5、建立相应的法规制度,使产生金融社会风险的成本及金融效益的获得,能按照投入产出的原理合理分配 在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效益分析中,不能单纯地以金融监管的人员多少或检查的次数多寡来评价监管成本,在监管效益上,也不能以一家或少数金融机构的收益为审核标准,作为高风险的金融业有效地评价监管成本和效益,还需要衡量金融监管在减少金融社会风险成本及增加金融社会效益两者之间的关系。这也就是说,对于金融机构有效益的,也可能对社会无效益或有损害。在此情况下,应该建立相应的法规制度,对那些损害社会利益,赢得自身利益的金融机构有效益的,也可能对社会无效益或有损害。在此情况下,应该建立相应的法规制度,对那些损害社会利益,赢得自身利益的金融机构应加大监管成本,从严监管,对于有利于社会利益,尽管自身利益受到一定的冲击,从金融监管部门来说,应该从监管的角度加以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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