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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混业经营监管趋势与制度缺陷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6:58   点击数:[]    

此,我国目前监管体制下还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来予以化解。 三、适应混业发展的需要,设立金融监管“防火墙”的思考
  金融混业经营给现有监管主体带来一系列的挑战,提出新的制度需求,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已呈现出一定的制度缺陷,这就迫使管理层提供相应的制度供给。针对这种情况,本文试图从建监管“防火墙”的角度对我国金融监管的一些制度安排进行思考。
  “防火墙”其本来意义是指在建筑物的两端或在建筑物内将建筑物分隔成区段,以防止火灾蔓延。包含了很深的防备、防范的寓意。正如《后汉书.恒谭传》所言:“盖善政者,察失而立防”。即善于行政管理的人,一旦觉察到有失误或缺陷时就要设立相应的防范措施。目前,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中已展现出了风险的苗头,反映出一些缺陷。而在利益机制的推动下,混业经营带来的内部交易问题难以通过金融机构的自律管理予以化解,为防止在金融集团混业发展下各业务、各公司成员之间风险相互传播和向外部蔓延,金融监管当局有必要从制度安排上作出相应约束、提出相应原则、进行各种相应制度规范,以减弱金融集团混业经营的负面影响,隔离风险。这应该是金融监管的“防火墙”的主要含义。通过“防火墙”这种制度安排,约束集团成员间的内部交易,控制风险在各金融分支行业之间相互传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化解金融集团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内部交易问题。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于1999年2月联合颁布了《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原则》,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作出了制度性的规范。欧盟于2001年4月 26日通过了《对金融企业集团中信用机构、保险业及证券公司之补充性监管指令及修订其它相关指令之建议案》来规制金融集团内部交易及风险集中问题。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也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制定了相应条款。我国监管当局在制定相应的监管“防火墙”时,可以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至少应包括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要规定金融集团下的银行、证券和保险及各子公司的资金和业务等的比例限制,限定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部门的一体化程度,设置资金、业务和规模的“防火墙”。
  要求不同的子公司从事不同种类的金融业务,每一个子公司都有自己独立的资本金、会计标准、管理队伍等。通过制定一定的比例限制内部资金交易,尤其是银行子公司对金融集团成员机构的贷款和其他信贷延期方面必须有严格的数量限制,银行从这些成员公司购买证券或其他资产方面也必须有严格限制。另外,还要求金融集团旗下的各子公司具有相当的自主权,金融集团公司只能通过股权对子公司实施管理,保证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客观、科学,权、责明确。由于金融集团内部交易,使得各子公司、各业务之间风险具有传染性,对金融集团公司进行并表监管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大宗内部交易可能诱发的风险集聚。通过这种制度安排,把金融集团内部交易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风险在各业之间的相互传播可以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要建立关于金融集团的内部交易和对外交易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信息公开的程度、准确性、完整性的准则要求,设置信息完全的“防火墙”。蒋海等学者研究表明,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主要是金融市场的不完全信息,金融市场失灵究其根源在于非对称信息和不完全契约,金融的脆弱性、传染性等只是这一根源的外在表现。金融监管应集中解决金融过程中非对称信息和不完全金融契约问题。这比较适合目前我国的金融混业经营状况。因此,对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和外部交易必须制定强制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公开的程度和准确性、完整性制定明确的准则,要求金融企业集团定期向监管者报告其相关的内部交易,尤其是大额关联交易,增强信息透明度。对集团内部信息流动也必须加以严格的控制,内部信息只能在各会员公司间进行适度流动,坚决打击利用信息的非法转移损害客户的行为。通过这种安排,监管当局、客户、投资者应该能够对金融集团及其成员的资本状况、利润水平以及真实风险作出准确的判断。对于金融集团的信息披露必须做到:①强调资产价值的公允表达,充分表达资产的真实价值。②实施信息的强制性披露制度,以法律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保证信息的正确、公平、公正。③由内部信息规范向外部信息规范转变,信息规范机制必须依赖于国家的审计体系而非银行内部审计。
  第三,要求混业经营中的所有交易都在市场化条件下进行,制定符合市场交易行为的规章制度,设置市场化管理的“防火墙”。所谓市场化管理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金融交易必须按价值规律办事,尊重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为了防范集团内部交易导致的利益冲突,应当要求集团成员间的所有交易在“市场条件”下进行,集团成员内部交易的条件大体上与集团成员和非成员之间的交易条件相同,集团内部交易不能损害到其它部门和客户的利益。另外,要求有利益冲突的金融业务如信托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自营买卖与投资咨询等,有利益冲突的岗位如前台交易和后台管理等,都要由不同的部门、不同的个人办理。否则,将难以保证各部门业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导致风险集聚。
  
  第四,要制定规范混业经营的所有运作的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检查、监督金融集团内、外部交易的条例,设置法律限制的“防火墙”。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和约束金融集团公司的内部交易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保障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做到依法监管,同时废除或修正原有法律、法规中与金融业发展相悖的条款。2003年1月13日至15日,短短三天时间,央行以一天一令的速度,连续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同时自3月 1日起施行。一个《规定》和两个《办法》是规范的法律限制,是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我们所倡导的法律限制的“防火墙”就是类似的法律法规。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制定类似于美国的中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当然,“防火墙”的门槛不能设得太高,要考虑到成员公司之间既相互合作又相互竞争的关系,以免失去了综合经营的“比较利益”,应该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这就要根据本国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水平状况,设置宽严有度的“防火墙”。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脆弱,缺乏混业经营所要求的严格自律制度,金融监管的“防火墙”设置应当采取适度从紧的策略。同时,对违背防火墙的行为还应设置出相应的处罚措施,对金融集团混业经营可能出现的危机,事先也应该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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