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被监管子公司可能面临的损失。 (三)实现传统监管方式向现代金融监管方式的转型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监管水平还比较低,我国目前采用的监管方法主要以合规性检查为主,在大部分情况下,一年仅对被监管的对象检查一次,然后依据对若干因素,如资产、收入、流动性、管理水平等的评价对金融机构进行评级。这种监管方法与金融业实践越来越不相适应,尤其是不适应于多元化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要求。为解决传统监管方式不能从整体上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进行评估的问题,我国应将传统的金融监管方法转为风险目标值法,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它的核心在于:充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性知识和信息,正确地认识和判断国内外最新的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设定预警指标、尽早发出预警信号、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监管负担。 (四)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必需设立分行业防火墙,同时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交易的监督 金融控股公司最大的隐患在于不同金融业务所引发的风险可能会在金融集团内部传递,从而使整个集团产生危机。集团内金融风险传播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即相互之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比如我国在1995年之前,银行通过成立信托投资公司或证券部,大量信贷资金进入股市,使股市投机风盛行,扰乱国家正常的信贷计划,并引发宏观金融风险,因此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应设立分行业“防火墙”,对不良的关联交易予以严格监督,参照1999年1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和保险监管国际协会联合发布的(集团内部交易和风险控制原则),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监管。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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