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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有效金融监管      ★★★ 【字体: 】  
论有效金融监管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5:52   点击数:[]    

视为经济制度设计和改革的核心问题。对金融制度来说,产权安排的重要性在于:产权体系中的所有权决定金融机构的基本性质、结构安排和效率状况;而产权体系中的收益权则规定了产权主体努力与收益的关联程度。产权的明确界定、保护和有效实施,不仅对金融机构具有激励和约束的功能,而且能够为人们的金融交易活动提供稳定的预期,进而提高金融制度的效率。

  这些年来,我国国有银行也曾进行过一些改革。例如,在外围改革方面,试图理顺国有银行与外部的关系、改善国有银行的外部经营环境,解决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划分与剥离问题;理顺国有银行与政策间的关系,消除政府对国有银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做到政企分开;理顺国有银行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包括改银行上缴利润为照章纳税,避免财政部门向银行透支和向银行集资,消除信贷资本的财政化等;理顺国有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关系,对国有银行的行政管理变为经济管理;探索理顺国有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建立市场化的银企关系。在银行内部改革方面,试图通过国有银行内部组织结构、业务结构、资产结构、利率结构、网点结构、人员结构和金融工具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高总体素质,推进国有银行商业化、现代化改革。在改革的初始阶段,这些做法有效地避免了矛盾和冲突,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的发展,其局限性也日益明显。因为这些改革都是在产权关系模糊的情况下进行的。正是由于这些改革措施是在产权关系不清晰的情况下进行的,是在缺乏产权约束下的放权让利,如果改革仅停留在放权让利的范围内,而不进一步改革企业的产权制度和建立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仅银行效益的进一步提高受到限制,而且还会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

  在产权关系清晰的条件下,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以契约为纽带的委托代理关系,经营者必然按照契约的规定为所有者的利益努力工作,否则将会被淘汰;同样,所有者也必须按照契约规定给经营者应有的报酬,否则所有者利益的增长就不能得到保证。显然,明晰的产权关系所形成的强有力的产权约束机制,保证了金融机构内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有效性,从而形成科学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因此,以产权主体多元化和产权关系明晰化为内容的产权制度改革,是建立有效金融制度特别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之一。

  2.多渠道提高资本充足率。可以证明,市场惩戒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必要条件。只有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的条件下,市场惩戒机制才能发挥作用,这时候才能通过市场惩戒来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因此,要实现有效金融监管,必须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如何提高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是我国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短期内国有商业银行靠税后利润的自我积累能力也不足以弥补这种资本缺口。而中央财政连年赤字,也没有能力每年向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注资。由此的可能性只有两种:一是实行股份化,寻找中央财政预算之外的资本金,这就需要冲破国有独资的所有制限制;二是发行长期债券作为附属资本,但这有比例限制。所以,就目前而言,只能是多管齐下,充分利用各方面可以挖掘的资源,尽快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提高至新协议所要求的水平,以增强国有商业银行利用自有资本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金融监管环境的改善

  在金融监管环境的改善方面,除了市场惩戒机制的引入之外,还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系统。按照新巴塞尔协议,在银行执行标准法测定自己资本充足率时,各金融监管当局有责任认定一家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并设计出一个完善的框架来引导评级的使用。如果在设计上考虑不周,那么用于监管的评级结果可能会产生风险,并至少在两个方面对信用评级产生不利的影响:一是加大客户对评级结果随意挑拣的可能性,二是削弱了评级机构的独立性。

  在目前的形势下,成立我国自己的信用评级机构应该是很有必要的,其功能可以是有针对性的,分别对一般企业和金融机构评定信用等级;也可以是综合性的,即对一般企业和金融机构兼评,中资和外资均可。一开始,其权威性不一定能够得到广泛的认可,但可参照英、美等发达国家成功的模式,通过今后的实际运作,逐步提高。国内目前已经有效运作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也同样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信用评级的根本功能是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需求是“第一推动力”,但在中国金融市场不健全的情况下,政府对评级活动给予有力的支持非常必要;离开政府的推动和规范,目前依然处于初级阶段的我国信用评级事业难以获得健康快速的发展。在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从某种意义上讲,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中介机构种种“自毁长城”的不检点行为,是威胁信用评级事业发展的最大天敌。信用评级机构要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建章立制,认真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逐步提高评级服务水平,并逐步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推动我国信用评级事业健康发展

  2.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风险模型。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既能有效配置资本资源,又能保持运行稳定的金融体系。从巴塞尔协议的变迁中可以看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趋势是通过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以及市场压力,使金融机构自发地加强内部的风险管理制度。其具体做法是:以资本充足率为主要评价指标,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采取内部模型来确定资本充足率,但是辅以严格的事前检查和事后惩罚措施,同时要求提高透明度,提高信息披露标准,增强市场利益相关者在促使银行拥有充足资本方面的作用。我国金融监管也应该从这个原则出发,在严格控制的前提下,允许金融机构选择与实际业务和发展战略相适合的方法来确定资本金,而不是规定金融机构必须选择什么方法来确定资本金。

  3.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对有效金融监管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它既是有效金融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也是市场公开原则的集中体现。但作为市场的组成部分,其发展和完善又受到市场本身的制约。因此,一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程度应与该国的市场化程度相适应。鉴于我国经济目前仍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因此,现阶段我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还不可能完全达到巴塞尔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要求,应分阶段逐步使我国银行达到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标准。况且对于一些条件尚不成熟的国家,信息披露采用渐进式也是巴塞尔原则所倡导的。这一精神在新协议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采用核心披露与补充披露相结合的方式,二是区分不同发展水平的银行,提出不同的披露要求。所以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最宜采用“阶段性推进”的策略。关于阶段性推进,具体可分三个方面。(1)视不同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分先后走。我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在经营规模、业务发展、管理技术方面差异很大。有条件的可以要求高一些,如上市银行。美国也是如此,即使进入世界前100家的银行,也不是个个都能达到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笔者的具体建议是:国有金融机构要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金融体系透明度,可以用2年时间使国有金融机构如实披霹不良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用 3至4年的时间,使所有金融机构达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2)区分核心披露和补充披露,且时间上有先后。在巴塞尔新协议中,核心披露为基本披露要求。委员会区分核心和补充披露主要考虑到重要性原则,因为有的中小银行业务比较简单,复杂程度低,有的银行某类业务即使存在也占很小比例,对银行整体风险和收益的影响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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