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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背景和路径选择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4:34   点击数:[]    

驻监事会,是搞好金融业的制度保障。一年多来的实践证明,监事会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对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改革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监事会制度是一件新事物,其在实践中还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总结完善,不断探索创新。

1.建立健全再监督机制。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以和为贵、讲究人情”的国度里,仅靠行业回避和定期轮换是不够的。应考虑对监事会成员有一个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利益相关、权责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起对监督者进行监督的制度,使监督者也处于被监督之下。同时,可借鉴中介机构中合伙人制的通行做法,确立监事会成员之间的连带责任,互相监督,互相制衡。要正确界定履行监督职能与维护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权的关系,监事会是国务院派出的,必须按《条例》规定对国务院负责: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对象是各金融机构,必须对各金融机构负责,力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2.改革监管体制,整合监管职能,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监事会工作不是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工作的全部,更不是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建设的全部。监事会工作不同于财政、审计、中央银行等监管部门以及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职能,不可能也不应该替代和包揽这些部门和机构的职能。中央银行等部门实施行业监管的核心是市场监管,包括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的界定、审慎比率、市场退出等等;而监事会是以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身份、以保障所有者权益为目标的全面监管。目前的问题是监管者太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国务院派驻各金融机构监事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审计署等部门,尽管上述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能不完全相同,监管的职责,角度和侧重点也不完全相同,但监管的形式、手段和内容大同小异。这种多头监管的格局,表面上看似监管加强了,实践中已经暴露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结构、效率和无序问题,一方面,多头监管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监管成本高,制度效率低;另方面,被监管单位常年应付各种连续检查监事会一驻三年,人民银行也在各金融机构设有办公室,派员常驻,财政部、证监会、保监会、审计署也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常规检查,如果这种状况不尽快加以改革,势必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更重要的是,目前多头监管的体制已不能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混业经营和统一监管的大趋势。

改革多头监管的局面,可以考虑合并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证监会,保监会,分离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的金融监管职能,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的国家金融监管局。

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实施全面监管。国家金融监管局内设主要机构及职能:1各金融机构监事会,主要负责监管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偿债能力、利润的真实性以及财务状况等;2货币政策监管司,主要负责监管金融机构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的情况和所有业务的经营管理情况;3金融业务审计司,主要负责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各金融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负责公开披露年报信息;4证券业务监督司,负责监管证券机构的业务活动;5保险业务监督司,负责监管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6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司,负责入世后对外资金融业务的监管。这种架构,有利于统一分工,统一工作,各有侧重,既能做到信息共享,又可节约监管成本,更有利于被监管金融机构集中精力开拓业务,从事经营管理。

3.建立监管信息管理系统,提升监管技术手段,实施动态监管和过程监管。可靠而相关的信息是有效监督的前提。国际上,外部股东通过公开信息实施监督,内部股东则可以通过内部信息直接控制。两权分离产生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带来了监督上的困难。我国对金融业现有的传统监管手段已难以适应金融新业务的不断出现和快速发展,应建立规范,全面、科学的监管指标评价体系,对被监督单位提出全面反映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要求,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化管理。可通过局域网建立和实现监事会与被监督单位间的交互网络,通过网络化动态管理实施即时监管和过程监管,达到监管目的。

4.建立监事会合理有效的流动机制、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再培训机制,以逐步形成能上能下、流动有序、权责明确、利益相关、高效运转的良好局面,要营造一批既了解国有金融机构,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监督队伍.各金融机构拟提拔的中层以上负责人可以先交流到监事会工作锻炼,也可以逐步从监事会成员中选拔优秀人才到重点金融机构工作,定期交流,合理流动,以选拔人才、培养人才、储备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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