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追偿,避免为中断诉讼时效消耗大量的人、财、物力;四是突破(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物抵债必须经法院裁定的限制,明确债务人不按期偿还债务时,资产管理公司有权直接处置抵押物,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资产处置效率。 2.在强化资产处置的透明度、加强监督的基础上,明确对一些不具备评估条件的债权资产处置可不进行评估。对既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又愿意进行债务重组或债权转让的债务企业进行偿债能力评估咨询或价值分析,不仅能为债权处置提供最低价格参考依据(采用假设清算法),还有可能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公司获得许多有用的信息,达到厘清债务人资产及或有资产状况,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债权人、债务人信息不对称问题,对债权人保全资产、减少损失极为有益。然而,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绝大部分是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很多并不具备偿债能力评估或价值分析的条件,如有的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已不存在,有的企业根本没有近期的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有的企业根本没有与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对应的资产,有的企业根本不配合中介公司的债权价值评估行为等等。有关部门应该明确,对确实不具备评估或价值分析条件的债权,可在强化资产处置的透明度、加强监督管理的基础上,不必经过评估即可进行公开处置。这样做可防止将评估工作流于形式,为国家节约大量的中介机构评估费用。 3.尽快出台支持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并赋予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职能和一定的融资职能,为提升不良资产价值,最大限度回收减少资产处置损失创造条件。国外不良资产处置的经验和我国两年来的实践证明,不良资产处置的效果与资本市场的容量和结构密切相关。由于我国大部分落后地区资本市场容量较小,因此,结合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的计划,利用外资处置不良资产早已引起业内外的重视。目前各大资产管理公司都在采取不同的方式探索引进外资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在资产证券化方面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就为有关部门针对各公司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难题与困惑,出台相关的支持政策创造了绝好的条件,建议有关部门抓紧时机,尽快出台针对不良资产引进外资方面的配套政策。为使企业重组绩效能够顺利实现,建议赋予资产管理公司对重组企业的投资权,并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对投资于重组后企业的战略投资进行融资,为不良资产的价值提升创造条件。 4.考虑债转股的特殊性,放宽政策要求,单独制定专门的办法,以推动债转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对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产品无关国计民生的债转股企业的股权,退出未必需要国有企业承接;对连年亏损、净资产不断亏损的债转股企业,允许其股权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实际评估值和规定的处置程序,通过拍卖、招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缩水转让。缩水损失记人资产公司的资产处置损失。 5.有关部门应该支持资产管理公司借助社会力量来完成公司的资产处置任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信息严重不对称,是当前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最大障碍。再加上人员少、专业人才缺乏的现实,决定了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必须借助一切社会力量,方可完成好自己的工作任务。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既熟悉企业情况,又懂得法律法规,借助他们的力量,实行有偿服务,可以帮助债权人尽可能多地获取企业经营、资产状况的真实信息。再如企业重组,目前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进行,协商的内容也是仅限于股权的设置。而事实上一个企业的重组要涉及到组织结构、管理架构、运行机制、资产资本内部结构以及董事会素质等若干问题,要使重组企业能够持续经营、健康发展,必须首先解决好这些问题。从国际经验看,解决这些问题依靠企业或股东自身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此外,把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实现各种处置方式的主体,对债务人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调查,甚至将债权交由社会中介机构全风险代理处置,效果也会是事半功倍。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在代理业务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国家规定的代理费用较低,一些处置难度大的项目,社会中介机构不愿意承接。我们认为,针对我国不良资产沉淀时间长、成因复杂的特点,有关部门应该在中介机构的费用标准上放宽条件,允许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为目标,根据成本效益原则,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的代理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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