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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应对金融技术进步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的挑战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4:04   点击数:[]    

整。国外经验表明,给予适当的金融监管,不仅有利于迎接国际竞争的挑战,而且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弯路。在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方面,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将其视同其他银行业务进行监管。一般做法是:对有组织机构框架下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不进行审批,由银行自行发展;对设立独立的开展存贷款的网上银行法人机构,则需要审批。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大都针对网上银行业务制定了系统的监管法规、风险监管指引和监管手册。一般来说,这些法规、指引都是在网上银行业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制定的。

  香港金融管理局认为:与传统银行相比,网上银行在吸纳存款及发行信用卡时面临较高风险,但要实施网上监管非常困难。而且,要评估网上银行的价值与可信度,就更无一套标准。因此,加强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防范网上欺诈及风险就显得非常重要。为此,香港金管局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发布了专门的法规和指引,要求网上银行详细列明其面对的各种风险及保安措施;网上银行的设立,要求必须在香港相应设有实体办事处;对于香港银行设立独立的网上银行,要求需事先咨询金管局;与外资合作设立的网上银行,需得到金管局许可;欲在香港设立旨在吸纳存款的新银行,须遵守香港银行业条例。

  三、我国网络化金融监管及相关政策建议

  1.我国网络化金融监管的难点

  我国的网络银行是在相关法规几乎空白的情况下,迅速出现并不断演进。监管部门面对快速变化的情况,在保持慎重态度的前提下出台新的管理措施。目前,虽然各商业银行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展各自制定了一些办法,但监管部门对网络银行的管理规则仍然较少,管理体系也不明确①。为此,很有必要加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原因在于:①网络银行的概念、范围及发展方向等,需要监管部门有较明确的规定或表示,特别是关于是否允许银行经营证券交易平台、券商和保险公司在网上开展类似储贷的业务等问题;②规范网络银行的基本服务行为,以取得消费者的信任,扩大市场,避免交易摩擦;③适当的监管规则有利于形成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为中小银行的转型和发展提供一个机会,降低金融体系的总体风险。

  目前,我国对网络银行进行监管还面临以下难点:

  (1)金融业竞争力提升与监管抑制。我国实行分业监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影响到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面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如何提升竞争力,是金融机构面临的紧迫课题。对网络银行实施较为严格的监管,虽然可以有效降低网络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但却会对网络银行的发展以及银行业务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2)金融创新与标准统一。监管的“公平性”要求被监管者遵守同一规范和标准,但因各个网络银行本身发展方向和阶段的差异,强制执行某一规范,会使一些网络银行丧失创新的主动性和热情,同时还可能加大竞争者的进入成本,导致市场竞争的减弱。

  (3)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率。如果建立不适当的规范和标准,有可能造成高昂的监管成本甚至无效监管。

  (4)国内银行保护与社会福利损失。有研究表明:网络银行的模糊疆界性和相对较低的转移成本,使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形成一个竞争性的市场。比如,网络银行中的资金和客户,会向“软”规则国家或地区迁移,侧重于保护本国市场的监管政策会造成一定社会资源和福利的损失。

  2.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基本要求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特别是金融业发展状况和互联网使用现状、发展速度等客观条件,网络银行监管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1)制度框架。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应根据网络银行的不同方面制定不同的规则或条例,这是国际上较通行的做法。我国监管部门对新机构或业务,通常习惯于制定一个包含各个主要方面的全面条例或规则,这种做法可能不适合于网络银行的监管方式。

  (2)市场准入。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对分支型网络银行的设立,按新设分支行或营业部的管理规则进行管理,一般不要求重新注册或审批。纯网络银行的设立需要审批注册,并要满足其他一些特定要求。由于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据着银行业的主导地位,且对风险、利润的敏感性要远低于对“创新”的追求,不难预见,如果没有相对严格的审批制度,有可能导致盲目性发展。对于使用同一交易平台的金融机构,某一分支机构技术和管理上的薄弱,会转化成系统性隐患,进而增大整个体系的风险。但是,较严格的审批制度会提高市场的进入成本,使得已设立的网络银行可能利用先发优势形成市场垄断,影响业务创新与技术进步,最终降低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3)日常监管。我国网络银行因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对于技术相关风险的监管应成为日常检查的一个主要内容。由于中间业务在网络银行的总体业务和盈利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并对网络银行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对这类业务的监管是网络银行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

  (4)市场退出。目前发达国家对网络银行的退出设计非常谨慎,一般要求网络银行要参加储蓄保险计划,制定可靠的信息备份方案,以市场兼并作为主要的退出措施。这是考虑到网络银行的市场退出,不仅涉及存贷款等金融资产的损失或转移,而且积累的客户交易资料、消费信息、个人理财方式等,也面临着重新整理、分类和转移。当出现意外时,还有可能发生损失。

  3.关于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网络金融的迅速发展,向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对此,戴相龙行长提出:网络金融的监管要纳入网络经济、电子商务整体管理框架中考虑;网络银行监管的国际性标准、国际化合作日益重要,过分强调一国金融业的特殊性,有可能成为全球金融一体化外的“孤岛”而在竞争中失败;在存款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适当降低银行开展网络业务的市场准入要求,将有利于金融机构降低成本;严格控制网络银行已办业务的终止和市场退出。为此,我国网络金融监管应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框架。我国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已有6年多,但国内法律法规还未给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目前除了《安全法》、《保密法》以及近期出台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外,有关的法律法规非常有限,如不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无疑会妨碍网上银行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包括:①管理条例。用以界定网络银行的要领和范围,市场进入的基本要求,交易行为的基本规范,一般的风险管理和站点管理、客户保护措施、信息报告制度等。②指引公告。对已基本认定但仍未成熟,或者可推广的技术操作系统、标准、系统设置、风险管理手段等,或有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的业务流程、项目和规范,以及计划的检查项目、检查手段等,以指引公告的方式发布,随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③风险警示。对于一些偶然性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一些潜在的、有可能扩展但不确定的风险因素,以警示的方式向网络银行输送必要的信息。

  (2)强化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制度。审批制度对提高银行业整体风险管理能力、防止盲目扩张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银行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大部分是在网上提供传统银行业务,但因业务载体发生了变化,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也相应发生变化,似应视为新业务品种。因此,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获得人行的批准,在审批中应予以优先考虑:①遵循审慎性原则。必须严格监督网络银行公示、信息发布、交易风险揭示、系统安全机制设计等制度性安排。对于设备装备、技术投入、系统应用等技术性标准,宜采用较为灵活、宽松的策略。②要求网络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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