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可将精力放在如何完善功能监管体制以实现对金融创新产品的有效监管上,将为我国金融创新产品的大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有着传统监管体制无法比拟的优势,能够更好地促进我国金融业在新形势下的发展。管理层应该对这一体制给予高度重视,”积极探索我国设立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的途径。 三、我国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的设计框架 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相对于传统金融监管体制有着根本上的区别。因此,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要求对现有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大手术。如美国就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全新的设计。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也不例外。为了适应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的内在要求,笔者建议可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实行全面监管。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的最大优势即是能够顺应混业经营的趋势,实行跨行业、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监管。这就要求设立一个统一的中央监管机构。目前中国金融监管体制中恰恰缺乏这样一个机构。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建立以前,中央银行居于我国监管体系的核心地位,由它实现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管。随着证监会、保监会的成立,中央银行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对于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权力,形成了中央银行、保监会、证监会三足鼎立的监管体制,使得监管权力分散化。国家金融管理局成立以后,可以将金融业的监管权力集中统一起来,从而适应了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的要求,能为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转变提供有力的保障。亚洲金融危机中,香港的金融管理局制度即表现出了令世人瞩目的监管能力。基于上述看法,笔者对我国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提出了以下的设想: 国务院应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由国家金融管理局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履行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全部职能。该局将设立专门的货币政策委员会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而在监管方面,国家金融管理局将从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出发,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交易予以全面监管。此外,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将设立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来执行中央银行对银行业务的监管职能。这样,有关监管机构如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保监会将集中置于该局的统一领导之下,由此构架一个有层次、有分工的监管体系。作为一个仲裁者和协调者,国家金融管理局将会依据金融产品所实现的金融功能来确定对应的监管机构,由此可以解决跨行业金融产品监管权限模糊不清的难题。此外,在国家金融管理局的统一协调下,各监管机构可以建立更为有效的沟通机制。如果监管机构之间发生意见分歧,则可由国家金融管理局予以仲裁。 国家金融管理局应由下设的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银行业务予以监管。随着金融业分业限制的逐步取消,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必将涉足传统的银行业务,如管理层目前即许可保险公司办理储蓄业务等等。针对这些现象,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必须突破传统监管范围的束缚,将监管范围限定为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银行业务。实际运作中,凡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都要在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注册,以便于实施监管。另外,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应针对银行业务对于金融风险控制的要求,制定适用于上述金融机构的风险性监控指标体系如资本充足率、贷款集中度、资产流动性等等,依据这一指标体系对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由此防范金融风险的聚集。 国家金融管理局应由下设的证监会、保监会来实现对证券业及保险业的监管,即将证监会和保监会也纳入国家金融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之下。从目前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来看,不论是证券业还是保险业对于发展跨行业金融创新产品都有着强烈的冲动,而且在实际运作上也有着较高的可行性,由此可能导致的金融风险相对较小,因此应将证券业、保险业作为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突破口。针对这一情况,国家金融管理局要积极引导证监会、保监会转向实行功能性监管,即由过去针对特定金融机构的监管转为针对特定金融产品的监管。同时,在进行功能性监管的尝试过程中,两会应注意总结经验教训,积累必要的监管经验,为我国监管体制最终向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转变创造良好的条件。 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必须根据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不断完善监管体制。就未来一段时期而言,具体表现在:第一,随着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不可避免地将会出现某类金融产品所实现的金融功能不同于传统金融产品的现象。对此,国家金融管理局必须对该类金融产品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加以分析,以决定是否需要建立新的下辖监管机构,以更好地实现对金融业的监管;第二,针对我国出现的发展金融集团的趋势,国家金融管理局要督促和协调下辖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拟定各自的监管规则和实施细则,并在此基础制定对金融集团予以监管的一般原则以及总体要求;第三,国家金融管理局还必须积极采取行动以应付外资金融机构涌入所带来的监管问题。这要求国家金融管理局依据国外监管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的具体国情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以防范由此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 依据上述设想建立的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不仅满足实行混业经营以后金融业发展对于监管体制的基本要求,同时也能适应现阶段分业经营对于监管的要求。因此,这一金融监管体制是我国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时期金融监管体制的理想选择。另外,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逐渐完善,金融创新产品的不断涌现,管理层还应积极向着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的目标而继续努力,以此在最大程度上促进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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