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评级结果的利用等等。 与先进的国际性银行相比,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不论是在评级方法、评级结果的检验,还是在评级工作的组织等方面都存在着相当的差距,从而极大地限制了内部评级在揭示和控制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评级方法偏于定量化简单化,风险揭示严重不足;基础数据库有待充实,评级结果有待检验;评级结果的运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创造条件来适应新的资本协议框架。 (四)从信用风险管理转向逐步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在现实银行经营活动中,各种风险是互相联系、共同作用的,因而在制定内部风险管理原则和外部监管指标时,应当将银行可能面临的各种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以及其他风险包括在风险管理的范围之内,推行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事实上,这一理念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已经有了具体的落实措施,如此次新的资本协议框架中就包含了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 当前,我国对于银行风险资产以及资本充足的监管,主要是考虑信用风险,基本上没有考虑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随着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利率波动更为频繁;银行业务操作的环节不断增多,对于电脑等的依赖加大,同时也相应增大了操作风险。因此,要真实反映银行风险状况,就必须考虑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这也显示,如果不能对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很好的管理,就会加大银行风险程度,势必需要配置更高水平的资本金。 (五)提高监管权关的监管能力,明确监管的重点。 新的资本协议框架在给予各国监管当局更大的决策自主权时,也对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中国的监管当局来说,如果及时开辟银行的资本金补充渠道、如何合理确定适应中国国情的不低于8%水平的最低资本充足要求、如何评估和衡量商业银行内部风险评估体系的状况、如何运用新的资本协议框架监管外资银行等,都是新的挑战。 (六)强化信息披露。 由于会计信息不完备、真实性有待提高等因素,中国银行业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数量方面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地求,市场也缺乏足够的动力和资料深入分析银行的风险状况。因此,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既要确定具体的银行业需要定期及时披露的资料,也要引导市场强化对于银行信息的分析,逐步提高市场约束的力量。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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