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犯罪,但面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现有的法律保障仍显不足。 四 解决金融监管问题的对策建议 1.把网络银行业务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畴。监管机构可适当地增加若干对口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率,以后再逐步把网络监管溶入中国金融监管的整体格局。 2.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网络银行的准入要在注册制度、安全工作、地域界定方面从严,而在准入标准、业务范围等方面从宽,建立一套区别于欧美已有网络发展优势的国家的准入制度。我国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重在鼓励中国的网络银行抓准机遇,尽快抢占市场,使监管既可以控制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又可提高本国银行业的总体竞争力。 3.完善现行法律,补充适用于网络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条文。首先,要对现有法律不适应的部分进行修订和补充,不但要从刑法的角度对犯罪进行严惩;在民法方面.也要进行界定。如,确定责任人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应体现新经济的时代特点,对产生的风险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不同的法律原则承扭民事贲任。其次,要对未来发展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先行立法保护。 4.加强网络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促使网络银行的经营者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应加强公众的金融网络意识,提高人们对网络银行的信任度。 5.制定网络银行的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人民银行虽于1999年4月着手这一工作,但进展缓慢,必须加快建设步伐,以避免出现各家银行另起炉灶,重复建设,交叉认证等问题。 6.结合网络银行业务的特点,完善现行金融监管办法。要从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方面根据网络化条件来适时进行调整、补充,构造一个符合网络银行生存、发展的金融监管技术手段与操作系统。 7.加强国际间的网络银行监管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的联系,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时机成熟时可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建立一个灵活的联合网络银行监督体系。 8.着手建立起一个保护中国网络银行安全、转移银行网络风险的风险预警机制,使网络化中的风险防范于未然。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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