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方面,几乎还没有真正为投资者服务。从需求来看,信用评级机构发展的基础是投资者对资信评估结果的需求,监管部门对评估结果的使用将对评估业的发展起到极其关键的作用。从供给来看,信用评级机构应有较高的独立性,它不受股东的影响、评估对象的压力和政府的干预,拥有较高的可信程度。这两方面在中国都难以得到满足。郑百文这家公司是在上市前后存在大量做假帐的企业,而且“郑百文”现象并不是孤立的现象,像以前的琼民源、大庆联谊、东方锅炉、红光都是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进人证券市场,而且像郑百文上市以来的虚构利润、报表做假,都和一些中介机构有关,牵涉到的有上市发行人、会计审计机构的集体违法。因此,没有规范的资信评估机构不可能有良好的信用评级制度。
四、有关政策建议 1.统一认识,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辅之于信用评级管理。在原有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的基础上,引入信用等级这一新形式,有利于防止人为因素和行政因素的干扰,从而使金融监管得到强化,也有利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对此应形成共识,加强宣传,从而推动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 2.中央银行探索依靠专门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金融监管。由于中央银行不能直接对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可委托国内现有的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评级机构进行评级;另一种是通过引入国际知名评级机构的经验、人才和体系,从高起点组建合资的金融信用评级机构。两种方案各有利弊,第一种方案尽管可以尽快付诸实施,但“后遗症”太多,不利于中央银行独立监管,而第二种方案尽管难度较大,需作大量工作,但可以保证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也有利于中央银行通过该机构独立发挥作用,因而第二种方案可能较为适宜。 3.科学界定信用等级的划分标准。可借鉴国际上的经验,科学划分信用等级。以定性分析为基础,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坚持独立、客观、公正而又科学地进行评价。金融机构信用评级的主要分析项目可分为:外部环境分析、经营管理状况分析、业务及其风险分析、资产质量分析、筹资能力分析、清偿能力分析。其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与业务发展水平。(2)资产质量与财务状况,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收益率与稳健程度、财务稳定性、支付能力等。(3)外部环境,包括行业发展状况、经济发展情况、政策法规的变动、外部支持因素等。(4)值得注意的突出问题:是否存在支付危机,是否有违规违法行为,高级管理人才的变更,大的政策出台对其有无大的影响,是否存在道德风险问题等。可参照国际信用评级惯例,信用等级的设置采用三等十级制,即AAA、AA、A、BBB、BB、B、CCC、CC、C、D,对每一个信用级别分别规定具体的标准。 4.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可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在中央银行正式制订出标准化的全国通用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之前,各分行和中心支行可从现已开展的各项管理业务着手,根据掌握的综合信息对本地的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据此规定对金融机构的管理规则。信用等级高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准人、新业务发展等方面优先支持,并享受最优惠的利率和较高的融资限额;对于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风险较大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可依法降低其信用等级,提高其融资成本,据此建立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加速本地区金融体系市场化的进程。在依据金融机构信用等级对其进行市场化管理之前,区域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流只能处于人际交流、印象交流的较低层次。而当各地人民银行建立起一套符合市场要求的科学管理体制之后,区域间的金融机构的合作就可以转变为高效、有序的客户资信交流。人民银行分行和中心支行据此就可向全国提供本地区的经济信息、金融体系的经营和风险状况、以及交易对象的个案信息,从而达到推动区域间经济金融交流与发展的目的。短期来看,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完全具备对商业银行信用评级的政策环境,但在金融监管当局统一组织和监管下,对商业银行进行不对社会公布结果的信用评级是可行的。在市场环境等条件逐步成熟时,再对外公开。 5.成立相应的调研机构,并适时进行试点。对金融机构进行资信评级,是金融监管制度的一大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有必要成立相应的调研机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金融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可在金融系统内作为课题提出供大家研讨,也可通过举办专题研讨会等形式推进这方面的研究论证,以求集思广益,设计出较好的方案。在充分论证、方案成熟时,可选择经济金融发达、金融风险小、金融监管成效显著的地区进行银行信用评级试点,初期可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试行,待条件成熟时再扩展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他中小金融机构。 上一页 [1] [2]
Tag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