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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 |||||
收集整理: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09-02-06 21:52:1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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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允许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建立统一的会计准则,统一会计科目、报表格式和信息披露制度。 2.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 3.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 4.借鉴国外经验和国际通行的监管规则,根据金融电子化和信息化业务迅捷发展的要求,及时制定和调整金融法律法规,事先进行规范性监管程序设计。 5.建立独立的金融司法体系,重塑信用秩序。信用观念的弱化是改革以来一系列经济问题的主要根源,信用风险是我国金融业最大的风险。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支持下的司法部门片面考虑地方利益实行地方保护,暗中支持企业以改制为名逃避银行债务,致使金融部门巨额债权被悬空,同时也掩盖了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由于无独立于地方政府的金融司法体系,银行对这种逃避行为只能愤而视之,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的普遍存在,不仅人为加大了金融风险,而且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中国金融法院,专门授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受中国金融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双管,中央设最高院,大区设中院,省一级设初院,并分别按专业设立不同的部门。组建后的金融法院主要工作是对原地方司法部门审理、裁决不公的金融案件进行重审纠正,并在此基础上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通过立法使监管有法可依,树立监管部门的权威性。 四、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朱镕基总理说:“我国金融的开放力度,取决于监管者素质的提高”。目前,我国迫切需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监管者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1.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采取到国外监管机构进修或到被监管机构跟班操作等形式对现有监管人员进行现代国际金融知识和技能培训。通过新知识、新思维、新能力的培育,造就一批适应21世纪经济金融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复合型和创新型人才。 2.完善监管干部人事管理制度。(1)坚持凭监管实绩看干部、用干部。真正按朱镕基总理所说的“要把做好工作的责任心、发现问题的能力、查处问题的力度,作为考核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的重要依据。对责任心不强、监管不力、严重失职的人员要调离监管岗位”,使干部在良好的任用机制下得到激励和约束。(2)对道德败坏、滥用职权以及造成不良后果的监管人员进行严厉处罚。(3)公开选拔监管干部。从系统内选拔一批政治和综合业务素质强、能公正执法、廉洁敢管、责任心强的智慧型、管理型、实干型干部充实监管部门,集中全系统的精英人才到监管一线。从系统外选拔一批熟悉业务和法律,掌握国际金融、外语、外汇、会计知识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硕士、博士人才充实到人民银行、保监会和证监会。 3.加强岗位交流和实际锻炼。选派监管人员与各被监管金融机构进行交流,到上级和下级行挂职锻炼,三个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也要相互交流,以拓宽监管人员的知识面,培养复合型监管人才。 五、完善金融监管约束机制 为确保监管工作的公正、有效和权威,要参照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验,制定《金融监管工作条例》,量化监管内容,细化指标,规范操作规程,对监管者实行再监管。 1.建立监管人员资格规定。包括:学历、职称、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年限,具备条件的要通过人民银行总行监管人员资格考试,确定任期。 2.明确各级监管机构职责。明确总行与大区行、上级行与下级行、各级行内部职能部门之间、行领导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监管人员的不同职责、权力、义务及监管标准,并制定监管工作量化考核办法。 3.建立监管者再监管体系。由上一级监管机构的内审和监察部门对下级监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本行人事部门和内审部门建立监管责任人的业绩档案,每年进行评定,作为对监管人员考核考察的主要依据,并将其与工资和职务晋升联系起来;分管行长和主管负责人对监管工作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管人员定期向行长办公会汇报监管情况。 4.实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管人员的违规和失职行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各级行领导和监管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追究内容可包括: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感是否强烈;监管程序是否依法合规;处罚是否坚持原则,依法办事;监管纪律是否廉洁等。 六、变被动监管为主动监管 1.分行业实施不同监管政策。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实行不同的监管政策,对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正如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所说的“市场的事情由市场自己来解决”,通过监管促进金融机构按市场自身的规律运行和发展,不能进行人为的调控。对银行业既要监管,又要调控。 2.建立非现场实时监控系统。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将被监管机构的主要业务系统全部与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监测系统联网,实时监测被监管机构的业务发展状况、风险状况及管理水平,实行监管部位“关口”前移,发挥非现场监管早期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功能,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3.对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管。适应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后加强内控和强化行业自律的新形势,参照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办法,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以省为单位实行并表监管,人民银行市、县级支行不再单独撰写监管报告。 4.重点督促机构内控和自律。从我国已经发生的一些金融风险来说,行业自律显得尤其重要,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企业有很大的自由度,金融市场相当活跃,而同时又较有秩序,显得很规范,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机构的自律工作较好。为此,监管的重点要向督促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形成方向转移,要通过发挥银行、保险和证券同业公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功能,促进机构自律和行业自治。 5.建立监管指标的考评机制。根据各金融机构的不同特点,制定银行、保险、证券业量化指标,从风险监控、效益性管理、经营业绩等多方面形成一套完善的量化指标与考评机制,对各金融机构和其各级负责人评出不同的信誉等级,并向社会公布,提高金融业的信息披露透明度。 Tags: |
提供人:佚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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