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经济发展扩大了系统的最大炳,因而E=H/Hx减少,从而金融系统的活力不足,信息约束导致经济约束,因此,只能再次放松管制。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低效监管系统与低效金融系统的均衡。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均衡所反映的监管系统信息能力的不足,一方面意味着我国监管系统的信息能力不及其他国家;另一方面,它也反映了我国金融系统复杂程度,金融监管系统信息能力是相对不足,而我国金融系统的复杂性是由社会信息特征决定的。我国是一个规范程度很低,信息高度集中的社会,因此,金融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与信息不完全状况较之其他国家更加明显,也决定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着与日本类似的现象与困难。第二,金融信息对社会实行高度的约束。从发展阶段看,中国与日本一样,必然可以通过高度集中、高度保护的过程,形成金融信息约束,保证金融系统可以获得最大可能的资金资源。但是信息约束必然对金融监管产生反作用,监管的效率会随着经济发展而降低,而作为对策,日本开始注重金融系统的信息披露,强迫金融机构以SEC的标准向公众披露信息。日本目前面临的金融困境所产生的根源与中国极其相似,而日本金融监管现行措施也应当是中国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因而,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必须注重:第一,提高监管系统的信息能力,这包括改善信息技术条件,提高监管人员素质,理顺信息渠道等方面;第二,加强信息规范,提高信息质量,并逐步走向信息披露。后者不仅具有中国的特色,而且本身受社会习惯与历史传统等影响,对于改革而言,即十分迫切,又更为困难。 四、我国金融监管信息约束的化解 1.会计制度的改革。信息规范对会计制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国际金融监管工作来看,金融创新与会计确认和计量原则的冲突已成为信息披露的难题,传统的财务报表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因此,世界各国正在寻求多种方式对会计制度加以弥补。日本大藏省在1994年推行按市价计值的会计标准;在墨西哥已规定各银行采用美国的会计核算标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则正在为推出报告综合收益工具而努力,将一些本来不在传统收益表内列示的项目,如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信息,纳入表中加以揭示。我国的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时日未久,在实务中遇到的会计问题更多,比如,目前各银行系统尚未统一会计处理,准备金提取和应收未收利息入帐的制度规定不符合慎审性原则等。表内信息的揭示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而表外信息的透明度更低。当务之急在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会计对金融业风险与收益的揭示功能。 2.信息主体的创造。披露制度是信息供给主体与信息需求主体之间力量均衡的结果,构造合格的供需主体是制度有效性的保证。因此,首先,要界定供给主体,对信息供给形成有效的约束。从对制度的反应和行为动机这两方面来考察,管理者显然比具体操作者更关心信息对自身的影响,因此应确立信息提供单位的管理层为提供主体,并严格规定披露主体要对信息披露行为负主要责任,使其行为更加谨慎,从而减少信息阻碍。其次,要通过各种方式创造合格的信息需求主体。在向市场披露的层次上,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树立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债权人意识,逐步加大市场对内部信息披露的压力;在向监管当局披露的层次上,要明确规定监管者的职责,严格追究失职责任,提高其获取信息的主动性;在向内部管理者披露的层次上,要根据我国银行的产权特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构造权责对称的约束机制,加强上层对下层的信息要求。 3.信息技术的更新。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和通讯手段可以弥补人的能力的不足,为有效披露服务。不可否认,没有信息技术的支持,大部分信息披露制度将不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因此要根据程序框架设计出多层次的信息网络,采用远程通讯和大型数据库技术,在全国构建金融数据网络,保证信息的时效性,降低信息成本。 4.非规则性约束的强化。制度执行者的知识水平和道德素质不在规则约束之内,但对规则的有效性有重大影响。必须强调对个人意识形态的培养,更新观念,选择有严格自律能力、高度责任心的人才进入组织。同时在社会上强调对市场经济道德的培养,为制度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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