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依法制裁逃废债务行为,探索增强居民个人信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大力整饬社会融资的外部环境。 4.健全中小金融机构,全面发展各项金融业务。一是在进一步整顿金融秩序的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和企业大力发展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规范化中小金融机构,重振其经营活力,充分发挥其在满足中小企业和居民个人贷款需要、促进金融竞争、改善金融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二是针对存款向国有商业银行集中、存贷款不匹配的状况,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建立存款保险和再保险制度,增强中小金融机构的贷款能力支付能力,有效防止局部金融风险的扩散。三是大力扶持综合类证券公司,继续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显著提高机构投资者比例,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发展。四是采用国际通行的营销方式,加快发展各类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降低经营费率,规范发展信托业。
5.改革金融机构设置,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金融机构要适应中央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跳出政企不分的“网络经济”,按经济区域合理设置分支机构,拓宽服务视野,积极发展投资银行业务,支持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国界重组并购,促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努力盘活存量资产,逐步解决我国企业条块分割、盲目重复建设严重和规模经济效益低的不合理状况。6.转变经营观念,创新金融服务。努力通过经验、技术、管理、信息等的输出,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逐步改变商业银行利润主要依靠传统存款利差的方式。在继续发展金融批发业务的同时,注重开拓居民消费信贷、信用卡等零售业务。充分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加快各银行信用卡、储蓄卡的联网进程,为客户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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